前言:功利主義的治理魅力與倫理困境
功利主義作為近代最具影響力的倫理與政策哲學之一,自邊沁(Jeremy Bentham)與彌爾(J.S. Mill)以降,便以「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為行動與治理的合理性標準,深刻地形塑了現代國家的法律制度與行政理性。特別是在風險社會與技術治理逐漸成為治理主體的今日,功利主義所主張的結果導向、效益衡量與總量最大化,已經滲透進法律的制定、政策的評估與資源的分配。
然而,功利主義的計算邏輯與正義要求之間,始終潛藏張力。它未必能正確處理個體尊嚴、少數權益、自然價值與未來世代等法律核心問題。而這些,正是當代環境法試圖處理的難題。本文指出:現代環境法雖受功利主義影響而發展,但其真正的貢獻,是對功利主義邏輯的制度性修正與超越。
一、功利主義對環境法的制度影響:從倫理模型到治理技術
環境法作為一種回應生態危機的現代法治產物,其起點往往是功利主義式的公共利益主張。舉凡污染控制、資源配置、環境影響評估,無不訴諸一種「總體環境效益」的理性計算。
1. 成本效益分析與風險評估
許多環境政策之制定(如碳稅、污染物標準設定)皆建基於成本效益分析(Cost-Benefit Analysis, CBA)與風險評估機制。這些工具本質上是功利主義的制度化延伸:決策者透過模擬後果、衡量利益損失,找出「總體幸福最大化」的政策選擇。
2. 環境法作為行政法的一支
環境法在制度層面多以行政規制為主,透過國家機關衡量社會整體與環境福祉,制定限制排放、開發行為的規範,與功利主義所主張的「以社會總效益為基準進行介入」高度契合。
3. 功利主義的治理理性:效率、最小成本、最大穩定
這套邏輯強調快速解決問題、用最少的社會代價換取最大的穩定結果,適用於工程治理、污染稽查、資源分配等領域。它也使環境法逐步成為一種高度專業化、計量化的治理學。
但也正是在此處,環境法的倫理困境顯現出來。
二、功利主義的倫理困境:環境法為何需要超越?
1. 忽略權利與正義的犧牲邏輯
功利主義不關注行為是否侵犯某些基本權利,只關心其是否促進總體福祉。這使得某些污染行為,在計算上可能是「值得的」(例如將工業污染集中於經濟地位低的地區),但從正義觀點卻是不可接受的。環境不正義現象即由此而來。
2. 不可量化價值的制度失衡
生物多樣性、文化景觀、生態系統服務等,難以完全量化,卻是人類與自然共存的基礎。功利主義若僅以金錢計算替代自然價值,或將自然價值貨幣化,將導致深層意義上的失衡與剝奪。
3. 未來世代與非人類存在的邊緣化
傳統功利主義未能妥善處理「未來世代的權益」與「非人類生命的倫理地位」。面對氣候變遷與物種滅絕問題,這些缺陷造成制度空缺:誰來為無聲者發聲?如何為未出生的人立法?都是既沈重,又現實的闕漏,亟待解決。
三、環境法的制度超越:從功利計算到多重正當性的建構
現代環境法並未停留於功利主義的工具理性,而是在與其對話中逐步發展出超越性的制度設計,至少表現在以下三方面:
1. 引入權利導向與程序正義原則
環境法日益強調資訊公開、公民參與與知情同意。以環境影響評估為例,其程序設計已不再僅為技術評估,而是制度化保障社群參與與審議的權利。
此外,許多國家(如厄瓜多爾、哥倫比亞)已將「自然權利」納入憲法,使自然本身成為具法律人格的主體,不可被純功利邏輯犧牲。2022年7月聯合國通過決議,承認健康環境的基本人權(A/RES/76/300),也可有效催化更多類似思維與制度建立。今年(2025)7月23日剛通過的國際法院國家氣候責任諮詢意見,則必然對於國家因應氣候變遷的責任問題將產生深遠影響。
2. 代際正義的制度化
氣候變遷法、永續發展法等法規日益強調「未來世代的權益」。如歐盟的《氣候法》、台灣《氣候變遷因應法》均明文要求國家施政考慮世代責任,透過碳預算、長期減碳目標等制度機制,超越當代偏好,建立道德邊界。
3. 多元價值整合的治理架構
現代環境法並未拒絕功利主義的治理價值,而是將其納入多元正當性的制度中,包括:
• 風險社會的不確定性治理(採用預警原則與不確定性原則)
• 社群文化的承認與原住民權益制度化(FPIC,Free, Prior, Informed, Consent,自由、事先、知情、同意)
• 弱勢群體的補償與復原保障(公害補償制度、災後復原基金)
這些制度讓環境法從單一計算邏輯,走向一種「多重視角的協商治理」。
四、超越功利主義:環境法的未來倫理與治理方向
環境法的制度超越,並非否定功利主義,而是建立在其基礎上對其進行倫理補正、治理重塑與權利創新。這個過程也反映出當代法律制度的兩難與創造力:
• 一方面,我們無法離開功利主義的政策可行性與理性計算;
• 另一方面,我們也不能容忍其犧牲底層價值與壓縮公共倫理。
因此,環境法在制度上不斷發展出一種「有限功利主義」與「嵌入正義原則」的混合型治理。
這種制度實踐或可稱之為關係性法治(Relational Legality):不僅以人為本,也納入自然、未來與社群之間的倫理關係,使法律不再僅是權力規範與政策工具,而是社會共存的修復機制。
五、制度的美德,不在最大化,而在最少遺棄
環境法制度超越的理論背景如下:
1. 從工具理性到價值理性的轉型
傳統法律設計往往依賴工具理性(instrumental rationality),即「法律是為達成某種社會目的的手段」。功利主義正是這種理性的典型代表:衡量行動的價值,端看其後果能否創造最大幸福。
然而,環境問題本質上關乎不可逆的變化、不可衡量的價值與不可代表的主體(如未來世代、生態系統、非人類動物),因此無法完全納入工具理性的治理邏輯。環境法因此必須轉向價值理性(value rationality):承認某些價值(如自然完整性、生物多樣性、文化關係)本身即具有不可取代的正當性。
2. 法理學上的結構超越:從形式主義到關係性法治
傳統法治國模型中,法律是中立、普遍、抽象的命令。然而,環境問題總是具空間、時間與關係的特殊性:污染不均、氣候影響不對稱、生態修復需依賴社群知識。
環境法的制度超越就是對形式主義法學的修正,轉向「關係法治」(Relational Rule of Law),也就是將自然、人類與制度視為互相嵌套的治理網絡。
3. 國際與比較法上的制度超越實例
(1).厄瓜多爾與哥倫比亞:自然的憲法地位
• 厄瓜多爾憲法(2008年)第71條明文規定:「自然有其權利」,包括生存與持續演化的權利。
• 哥倫比亞憲法法院判決(2016年)將亞馬遜雨林視為法律主體,具有訴訟能力,要求國家採取具體行動遏止森林破壞。
這些制度突破了功利主義中「自然為人類效用存在」的前提,賦予自然自身內在價值與法律人格。
(2). 歐洲:預警原則與不可確定性治理
• 歐盟《阿姆斯特丹條約》與《里斯本條約》正式將「預警原則」納入環境法基礎。
• 在風險無法證明為「確定有害」之前,只要可能造成重大與不可逆傷害,即可合法限制某些行為(如禁止某些農藥、限制基改作物)。
此種原則性預防的治理模式,不再僅依賴功利式的風險加總,而承認「無知本身」即是一種可治理的政治事實。
(3). 台灣:代際正義與氣候基本法制化
• 《氣候變遷因應法》明文提及「代際正義」與「長期淨零排放目標」,要求中央政府以2050年為碳中和基準設計治理機制。
• 該法並設有碳費徵收、氣候調適基金、部門路徑圖等工具,結合經濟誘因與未來治理責任。
雖仍是初步實踐,卻象徵國家法制開始將未來世代納入其決策圈,超越當代偏好結構。
六、當代表現:環境法的「制度混成」與倫理整合
環境法的制度超越並非全面否定功利主義,而是發展出一種嵌入倫理考量的治理混成體:
功利工具 |
補正倫理 |
整合治理 |
成本效益分析(CBA) |
預警原則、公平原則 |
雙軌決策模型(技術與倫理並重) |
排放交易制度(ETS) |
配額公平分配(基本能源權) |
能源正義規劃 |
氣候基金、環境補償 |
社會衝擊評估、原住民同意制度 |
公正轉型機制(Just Transition) |
這樣的混成治理體現出:制度超越的關鍵,不在於完全拋棄效益邏輯,而在於為其設立道德邊界與多元正當性結構。
七、 結語:法律不只規範行為,也引導文明
環境法從功利主義出發,但不止於此。它所代表的制度超越是一種文明的自我矯正:它提醒我們:並非所有能計算的都是值得追求的,也並非所有無法計算的就可以犧牲;它試圖在制度中引入倫理的厚度,讓法律不只是冷靜的工具,也能成為文明的道德構築;它不是對治理邏輯的否定,而是對治理正義的堅持。
功利主義提醒我們,法律不能只是價值宣示,還須面對結果、衡量成本、承擔後果。但環境法進一步指出,治理不應只問「效益幾何」,更應問「誰被遺忘?誰能參與?誰來承擔責任?」。
環境法的制度超越,不是走出功利主義,而是在功利主義之上建立限制、加入倫理、允許不完美的關係修復。這正是這個世代對法治與未來所能許下最負責的承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