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是人類的生存根本,超乎制度之外,卻又亟須制度的保障。在國家壟斷以武力維持秩序之後,國家有義務制裁暴力,乃至整個刑事政策也隨之聚焦於此,使得國家與秩序的範疇相對窄化,侵蝕其他同等重要的層面,例如重大環境破壞事件的刑事化。
國際上近年來最著名的奮鬥就是「生態滅絕入罪化」。國內部分則是在各種環境危害事件層出不窮的壓力下,「刑罰疊加」的現象益加明顯。人類社會慣於以刑罰面對「秩序破壞」的思維不變,但效果有限。
生態滅絕罪的提出,警惕了世人關於生態滅絕的重大問題,並且以『罪』,也就是『刑罰』作為回應。與此同時,更多的環境破壞在行政與民事之外,是不是可以用『刑罰』來發揮制裁的效果,也不禁引發思辨。
這些關注有其合理性,畢竟環境的退化之快,有些已經到了不可逆轉的程度。而人類社會所能做出的回應,除了刑罰之外,難道還有其他更好的選擇?
可見,刑罰作為一種「罪」的應對,是必經的過程。但是,如果更理性的思辨,這樣的環境刑罰真有助於環境之改善?或者,整體福祉的提升?
在環境之中強調人權之重要,似在於著重將環境與人的基本權利連結的必要性,此即健康乾淨水資源的權利以及乾淨、健康、永續的環境作為基本人權的訴求。將環境納入人權思考,是人權的一大進化,也是人權轉型的必要。實際的情況常是:因為人權的強調,不但無法關注、發現「集體」的問題所在,反而增加「個別追溯」的阻力與障礙。人權於此,不是與環境、自然結合的新概念與新轉型,而是惱人的破壞協助者,讓犯罪者逍遙法外,集體責任更被隱蔽。
如此反思當前的刑事政策,如果從檢、警、調、環保稽核的人力、重點、負荷的角度,會發現,在既有的刑事政策中,將環境納入是一種奢侈。畢竟社會上各種暴力、毒品、詐欺、交通事故、政治偵防、特定目的的情蒐等,已經佔據象徵國家刑罰力量的絕大部份,專業及其傾斜都難以再有「環境」的空間,更難有「品質」可言。
刑罰對於十惡不赦的必要性毋庸置疑,這也是實現並確保社會正義重要的一環。但是,非傳統刑事違法行為本來就在刑事實務上被邊緣化,如何在結構上加以補救一直無法獲得執政者正視。另一方面,刑罰以行為人個人責任為主,多未觸及集體責任,扭曲有限的刑事資源,更無法在專業上協助刑事相關人員從事有助於環境的工作,無法從「整體政策」上收預防或預警的效果。
刑罰作為解決社會多重問題的主要力量,時常反映出一個國家的正義觀以及資源觀。有志於改良社會病態的人,多會對於刑罰之作用有憧憬,是理想的化身。事實上,刑罰對於嚇阻一定範圍內的犯罪確實有其功用,但隨著社會資源的逐漸稀缺產生的激烈競逐,貧富差距的擴大反應的不公與不正,新興科技的反倫理應用,種種社會之惡,佔據了執法人員的絕大部分時間,其他反應社會問題的背後因素,例如環境、教育場域、山林、海洋、河川等長期被忽略,例如檢察官的「公益代表人」身分成為一語略過的吉光片羽。
試想:龐大的檢警調人員的資源投入,最終都僅限於「個別人員」的責任(儘管追究此種責任本身也有巨大挑戰),而無法對於整體社會問題起到另一層積極的作用,這是多麼不符合比例的人力運用?國際刑事系統運作也有這種「比例失衡」的窘境。面向未來,且針對個別犯罪行為者的調查與起訴,成為一種範式,大筆資金與資源在此「最嚴重暴行」的追究過程中投擲,最終僅得實現「個別正義」(若有),如此的「刑事正義」真的符合比例?真的可以實現「究責」?真的可以「導引更好的未來」?眼光轉移到國內情況,所得情況與此甚為接近。
人權視野的刑事調查過程,在罪刑法定的嚴格證據要求下,證據的收集以及辯證的高標準對抗,雖可說明正義的神聖,卻不可避免的不當耗費有限資源,並且一定程度的誤導了社會資源的運用,「不為罪」、「不具倫理非難性」的社會惡行自然不被重視,常有輕縱之舉。刑事政策與環境政策脫勾,即使被刑罰追究了,環境也是依然故我,「結構性」的問題不改變,犯罪類型與樣態基本一致,複製再複製,再多的刑事人員編制也應付不了這種幾何增生的犯行,刑事改革芻議連提出來都有點滑稽。「推給個人」的「國家」刑事政策,是不是反應出「國家」的豁免?連帶的,使得依附國家的其他組織,包括企業,也一併蒙利?集中於個人的刑事制裁制度,是不是妥切的刑事政策?於今觀之,問題之大,超乎想像。
個別正義的實現是重要的,但僅及於個人的刑事正義,累加成更嚴重的社會與環境問題,應該是始料未及的事。不同犯罪類型應該有更適合的刑罰處遇措施,執法人員的分工也應該有不同專業領域的考量。在個別的刑事訴追之外,對環境、對影響社會公益、對公共福祉,都有值得付出的空間與需要。假如每個地檢署一年提出一個由該區環境犯罪啟迪的解決環境問題的方案,台灣的環境是不是可能因為刑事政策的調整而獲利?要做到這樣的境界,首先是「國家」不怕「被指責」,甚至「承認錯誤」。這樣才有可能引導「企業」也隨之有「結構性調整」的誘因,甚至得到一定的啟發與指導,使得社會共善成為可能。
一套不以專注暴力犯罪為主的刑事新措施,或許可以帶來一系列新的環境政策,包括山林、海洋、原住民等政策。可以想像在刑事訴追之後,刑事機關與環境機構一起協力編定有效預防犯罪的科技設施,人力配置,通報預警,那會是何種光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