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物」的建制是新政治的標誌,也是社會建立新價值的契機。 談台灣的共有物,就不能離開原住民。 原住民所在的地方幾乎是台灣共有物的象徵,山川與原住民同在。 這既是原住民的歷史情境,也是原住民未來的生存契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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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講到環境法會立刻想到空汙法、水汙法、廢清法等行政法,然而,現代法治國家的社會經濟的形塑與民法、私法關係更為密切,如果私法領域完全沒有環境意識,一國對於維護環境品質的成本將非常高,而且還有極大機率會遭遇行政效率不彰與腐敗問題而治理失敗。
法律如果是建立在人的道德與倫理可責性上,那麼自然的法律不是更應該可以建立嗎?維護自然環境與生態的倫理與道德可責性不是非常明確嗎?為什麼在觀念上「超越」西方的「天人合一」思想,卻孕育不出以人類的生態與環境倫理可責性為基礎的環境法?為什麼建構不出一套以自然權利為主的法律制度?
行政院在10月24日推出國賠法修正案,未來人民在開放山域、水域從事冒險或危險性活動,如果主管機關已經設置警語,就不用負國賠責任。 行政院大陣仗宣示,並配合修法,只可惜,這項修法有很多混淆與錯誤,甚至扭曲了山林治理的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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