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報第91期:原住民是氣候變遷的守護者與獲益者

狐狸與刺蝟專欄

法律與道德:分歧到融合

法律如果是建立在人的道德與倫理可責性上,那麼自然的法律不是更應該可以建立嗎?維護自然環境與生態的倫理與道德可責性不是非常明確嗎?為什麼在觀念上「超越」西方的「天人合一」思想,卻孕育不出以人類的生態與環境倫理可責性為基礎的環境法?為什麼建構不出一套以自然權利為主的法律制度?


反面觀之,如果法律是建立在一種「先有道德意識,才有主體地位,才能承擔義務與責任」的邏輯,那麼自然及其周遭環境因為欠缺道德意識,就無主體地位,更無法承擔義務與責任,故在法律制度之外,是可被支配的客體。

以上兩種法律的假設,何者更適合當前的需要?何者更能反應現實?

法律體系的挑戰不少

法律作為一種普遍性與完整性的規範假設愈來愈受到衝擊。在複雜、多元、蠢動的時代,法律的侷限性與有效性正在加速動搖,亟須轉型,以因應深度、內容與倫理的困境,否則無以在新的政治下,凝聚共識,安定秩序。

科技進步(網路、人工智能、生技)愈來愈快且無倫理與人性章法,民主愈來受到民粹與專制的挑戰而有退化的危機,氣候變遷讓短期預測也顯得困難,諸如此類的環境變遷,法律益感無力。

意識到法律的侷限性正是法律邁向更寬闊的未來的契機,而法律有效性的退化也是法律啟動另一輪創新的機會之窗,有這樣的理解的法律改革才有可能適應時代的需求,讓法律的轉型富有能量,與時間同行。

在因應變革需求的同時,還要注意變革的後盾與基石,而環境正是法律變革的原動力。只是,諸多環境的變遷雖已具備啟迪人心的力量,但以環境為名的法律為什麼竟然孕育不出一個(種)「權利」?不管名之為「環境權」或其他什麼?這個問題應該成為法律改革的大哉問。

法律在變革的時刻常不知如何回應。這是一方面環境的交叉與多元造成所需規範的尺度過大,超乎人類的制度設計能力;另一方面,環境的內裡與複雜的事實如何成能為規範所涵攝,為人所輕忽,致乏實際可行之方,且無可交集之溝通。所以,環境及其規範思想常遭戲謔為玄而上,輕飄飄而不可得。

以平等為例。人類為了追求平等,人民與君主間的平等、種姓的平等、性別的平等、出身的平等、宗教的平等,付出的無盡的代價,可說是血淚斑斑之歷史。但平等的幽微之處依舊在蛻變、依舊困擾著我們,並未因為「問題的意識」或「行動的採取」而停止。就像著名的法國政治經濟學家皮卡提的洞見,人類的不平等正在加劇,嚴重失衡,亟須解決。解決之道在「徵稅」!他最新的一本厚達1200多頁的新著『資本與意識形態』,可謂是道地的政治批判,雄辯的指出不同的政治意識形態如何從中世紀以來,墊高並合理化了不平等。當前的政治不分左右、不論激進與保守,都「合法的擁抱」了這樣的體系不平等。當有錢的人太過富有,民主太過失焦,中產階級整個失所依靠,法律豈有作用?

假如世界的治理圖像是一個不斷膨脹的行政體系、一個或大或小的國會、一個保守待變的司法,那樣的「三權分立」會是真理的體現?現代化的『法治』如何在這個大範圍的政治框架下發揮有效的功能?從法律的大致分類角度,如果憲法、行政法不能節制極大化的行政權力;如果國會不是人民權利與社會價值的有能機構;如果司法是象牙塔裡的囚犯,偶而等著放風;這樣的三權分立真能成為永續的政治?

法律改革的困境

現代的法律體系多元而分殊,演變成無核心思想的紊亂體系,擁權自重,低效無能,矜持自限,是三權分立讓人困窘的切面。法律體系已經成為各自遂行政治目的的場域,而不是講究正義與法理的聖地。即使最現實化的法律理論,也是一再重複這樣的循環而已,以法律之名,圈起權力,行政與國會聯手,政治第一,司法退位,人民隨風而去。

可能是由於法律原理的多義性、多歧性,法律文字的精鍊不足作為法律正確適用的基礎,所以,現實的法律必定成為「想做之事」的規範化、權力化,簡單講,要什麼就寫進法律。法律是權力的化身,而不是權利的座右銘。問題是:誰起草法律、通過法律?是行政機關與國會,而不是人民。所以法律愈來愈像是「權力清單」,而不是「權利清單」,那些寫進名為「憲法」、「名為基本法」的各式法律,就『只』成為「政治宣示」或其他什麼名稱,要落實,還得「看情況」。一般性的法律如此,涉及「環境」的法律更是如此。現代的「環境法」,幾乎成為「行政權力法」,只看到行政機關的權力,那裡是「屬於人民的環境權利」?!司法機關不求正解,也是以此看待法律、看待環境,無怪乎,環境不成為糞土也難。或許,對有些人來講,糞土也是有機的吧!

如果未來是屬於願意想像未來、願意設計未來、願意執行未來的人、的社會、的世界,那麼法律實在不能再故步自封,不願意面對未來、不願意參設計未來、不願意執行未來的頑固代表。

實證法與自然法會合

啟蒙開啟了自然科學,反而淹沒了人性?還是相反。啟蒙了人性,物化了一切自然?

在所謂『實證法』--以權威的形式、而不是內醞價值或正義的規則,出現之前,應該就有一種『自然法』作為王權或天道(但有實質拘束力)的象徵而存在。當時,那樣的「自然法」不是作為現實法而存在、而運用,而是一種王權、皇權合法化的基石,是制約權力的象徵。現代意義的自然法被理解為「先驗」或「超人性」,應該是限縮且誤解了這樣的歷史脈絡的認知。『自然法』在權威的意義上,曾與倫理、道德高度重疊,既借喻於神祇,也有現實的社會統治需求作為支撐。簡言之,『自然法』不需要「通靈」,而是得被解釋的規則,當然也有相當的不確定性。反之,『實證法』作為一種反撲,同時也是一種必要的建構,自須針對『自然法』的存在形式與內容給予批判,且是嚴厲的批判。批判之利器之一就是科學。這也是著名的實證分析法學家凱爾生的路徑,以確定性檢視自然法,科學的裁決成為『自然法』的致命打擊。如果要脫離這樣的桎悟,「環境」是否要情歸實證法,再也不要跟自然法牽扯在一起?

環境法不是一套玄之又玄、高高在上、不可企及的倫理、一種道德情操的語句宣示,環境法是一整套關於人與環境之間的法律規則,不是只有主權的權力意志,還有環境理當享有的權利。在法律領域之內,作為不能實踐、不能規範的「自然法」是會被宣判死刑的,這是法律的現實使然,愈是相信「科學」,不能自証為真的「自然」,愈不會成為法律規範。法律體系的誕生固有其文化與社會背景,不管是實證的,或者現實的、甚至是自然的,各種法學理論總是在承受政治衝擊的情況下,不斷歷經自我否定、彼此否定、徹底否定的折騰。沒有一套法律體系不是政治的;沒有任何政治不需要法律體系的支撐;但人類始終尋找不到一套更趨近人類所需的法律體系,不管是西方的或東方法(若有這樣的體系)。

說到實證法,就要貫徹到底,以邏輯或論證,堅持法律「應」有的容貌,不容法律之外的「模糊」或「人為」,那些不是法律;說到自然法,好像一種超乎實際的先驗,與科學基本矛盾,卻又神似宗教,可以為法律的不義得到救贖;說到現實主義,相當程度接受其他學科對法律的影響,又好像容不下人以外的因素;

法律體系內部的矛盾影響法律體系的反省與再造,卻一直苦思不出解方。

不管是為了讓法律與道德脫離的實證努力,或者是要濟實證可能之惡而為實證之外(亦即法律文字之外)的理或義之補充,或者緩解實證之僵硬與自然之飄渺,結合科學之輔助,以符法律之需要,這些「法律(人)內部的風暴」,卻造成法律的益加混亂而不是清晰一致,最後,實證、自然、現實都超乎法律之外,未能達成其所設定的目的。

法律如果是建立在人的道德與倫理可責性上,那麼,硬是將道德與倫理從法律抽離的實證,難道不是一種錯誤的人為所致?如果法律的語言與文字並不是固定不變的,那麼,維護自然環境與生態的倫理與道德可責性不是非常明確嗎?而且也是法律語言與文字的一部分?如果西方近代的法律體系很大一部分,特別是成文而非衡平的那一部分,是建立在「天人對立或分立」的觀念上,這會不會是法律體系迄今為止無法找到貫穿的法理基礎的關鍵因素?

自以為人在天之外、在天之上的當前法律體系之所以萎不堪用,就是排除了人以外的環境事物,以人之實踐與需要為唯一依歸;但其實,法律的整體是有可能都存在環境之考量與判斷的,環境法的建構只是一端,事實上,整體法律體系都需要注入這樣的要素。
發行人:謝英士主編:高思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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