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報第91期:原住民是氣候變遷的守護者與獲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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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山林,下錯藥方
行政院在10月24日推出國賠法修正案,未來人民在開放山域、水域從事冒險或危險性活動,如果主管機關已經設置警語,就不用負國賠責任。為此蘇院長特別安排舞台宣示要「開放山林,告別媽寶國家」。

行政院大陣仗宣示,並配合修法,只可惜,這項修法有很多混淆與錯誤,甚至扭曲了山林治理的觀念。

第一,與山難事件的國賠實務脫離。以張博崴(願安息)山難事件國賠案為例,法院依據憲法第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認定在確定人民有生存權危害的情況下,國家有搜救義務。其後衍生的國家賠償是針對搜救「行為」及其過程是否涉及過失(國賠法第2條),而不是主張「設施責任」(國賠法第3條)。本次修法企圖一舉排除政府的救難義務,根本是牛頭不對馬嘴。

第二,修法多此一舉。修法後新創一個前所未見的「自然公物」名詞,似乎把山海等同於公共設施,然後再規定,如果有設置警告,就沒有賠償責任。試問:台灣山林這麼大,到底要設多少警告標語才能避免國家的賠償風險?誰看得到?標語內容是否明確?難道我們需要一個插滿標語的山林?

第三,森林法第3條第2項規定「森林以國有為原則」,政府此次修法可能是誤解了森林既為國家所「擁有」,對於其上發生的事故就負有「場所主人責任」。這是對「國有」二字的巨大誤解,「國有」的意義與「民法財產權」的概念不能畫上等號。政府應該體認憲法第一條、第二條揭櫫的「民有民治民享」、「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以此原則治理山林,就不會輕易將山林視為公共設施、視為場所,以為「只要設置警語」,就可豁免責任。共有物的法治內涵沒有那麼簡單,需要政府整體重新體認其價值與世代永續的意義。

我們認為,蘇院長如果真的要「向山致敬」,就應該盡量減少高海拔山林開發的強度與密度,不要讓更多柏油公路在高山蔓延,更不要以「山林教育」為名在山區建設更多人造建物。山林本來就具有一定的危險性,政府「開放山林」的意義僅止於檢討不合時宜的「山林管制」,不再用柵欄阻擋人民、不再用法令威脅人民入山,而不是以警語了事,不管人民死亡,卻允許政府自己造路、採礦、建屋,讓山林變得便利化、娛樂化、平庸化。

蘇揆的「媽寶說」大吃人民豆腐,推出的法案治絲益棼,看來政府此次治理山林又抓錯了藥方。
 
 
發行人:謝英士主編:高思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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