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報第137期:再論環境法的預警原則

狐狸與刺蝟

契約與環境
契約可以助力環境?

由於環境涉及自然資源主權,且與政府監管高度相關,一直以來,所謂「環境法」,如果不是環境行政法,就是環境刑法的代名詞。

問題是,一味依靠政府的監管,並不一定是最好的方法。尤其,一旦政府本身就是破壞環境的元兇或幫手,那麼,依靠政府監管,無異「請鬼拿藥單」,既無法救環境,還會害環境。
所以,所謂「環境法」,雖然是一個學科上的分類,卻不應該成為一個「環境法律思維」的緊箍咒,更不能成為限制環境法律興革的障礙。

環境既然與人類生活緊密相連,理論上,法律的空氣裡應該是充滿「環境的味道」的。不管是公法或私法的分類,或者,法律系統的憲法、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行政法的「六法大全」,都應該有「環境的空間」,只是在一般情況下,這個空間竟然常被視而不見。「環境」也就在法律的天空裡隱匿與消失,好像不存在一樣。

以法律的普遍性而言,上述六法或公私法的區分完全無礙今日已成為「主詞」的ESG(環境、社會、經濟)的融入。假如既有的法律完全讀不出這樣的味道,到底是法律的問題?還是適用法律的人的問題?這真是一個問題。

本文想要跳出法律體系之外,思考一下「契約」這個尋常的概念與環境的關係。契約是法律行為的一種,只要有當事人、有契約標的、有意思表示,契約就可以成立。如果契約沒有違反法律的強制或禁止規定,或者公序與良俗,也就是於公不影響社會秩序,於私不影響他人生命、自由與財產,就可以成立。

契約的細節當然不僅止於此。由於科技進步、交易變化快速,契約早已有多種變形,包括定型契約、智能契約等等。但契約與環境結合,是不是可以跳脫既有法的框架與侷限,有利並有助於環境?

以契約創建環境之利基

當代社會中,契約早已融入各式各樣的法律,成為生活之一部分。甚至可以說,法律及其所欲之價值,常在契約中體現相關權利與義務,以及彼此的合作關係。法律強調「明確性」,就此而言,契約的明確性與穩定性更甚法律,在「規制或規範」上的功能,不亞於法律。當然,每個國家、地區的歷史、文化、法律不同,契約之作用與功能也有差異,如何界定契約的合理範疇以及效力界限,也是一大挑戰。

契約通常被視為債的發生原因之一,一經成立,就在當事人之間產生一定的權利義務關係。這樣的「相對性」能跟「環境」產生何種聯繫?並藉此促進環境的品質提升?

「意識」到環境(或廣義的自然資源)關係到契約當事人之間的利益調和是首要之務。在契約成立的三大要素中(當事人、標的、意思表示)都注入「環境」之思考,就是一個好的開始,也是一個可能的開始。這樣的契約與環境之「始」,是不分公法或私法都可以適用的。

尤其是ESG當道,新型的ESG類型的契約是促進永續並落實環境責任的可行方案之一。企業正積極推動的內部碳盤查或者供應鏈碳盤查都有這樣的潛力,不管是淨零目標、碳排標準或者生態多樣性等,都有機會納入源有的契約機制的考量。行政契約、定型契約、智能契約等大型契約,這種環境意識的導入是頗值得倡議與實踐的。例如行政部門的綠色採購契約,就有哪怕是勞動契約,在薪酬條件以及工作權利之外,工作環境的毒性物質標準作業以及溫度標準設定等,也可以契約之型態出現。

以台灣為例,理論上債、物權、親屬、繼承多有契約規範,長年下來,法條之變動、法院實務之判決以及相關行政法規、解釋、乃至學者專家的研究論著等,共同積累並形成各式各樣契約的樣貌。

如果說契約就是規範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法律關係的體現,其所包含的權利、義務、責任,必須要在公平且穩定的條件下運作。此等權利與義務,至少包括彼此的合作、財產的配置與安排、個人自由、遵約機制、糾紛解決等。涉及跨國供應的契約,早已有契約引導綠色標準、甚至綠色工作環境之要求,即使尚無國際環境法的強制規範,但契約先行已經不是鮮例。這也是跨國供應契約的「當事人意思表示」的綠色體現,廣為各國國內法所尊重及遵守。

以ESG而言,促進永續發展並承擔環境責任,必然成為企業的DNA。對自然資源的合理使用、環境標準的自主提高、環境責任的承擔等,從涉外契約到國內供應鏈契約,都將愈來愈受到重視。這樣的契約完備不但可以踐行企業社會責任,也可以避免違反空氣污染、氣候變遷責任與生物多樣性的要求,是營利之外,企業不可或缺的新素養。企業內部的法務部門在傳統的法律領域之外,及早關注自然資源相關的立法、國內外司法實務,以平衡經濟與環境的衝突,將是企業法務的新型任務與使命。不過,這樣的企業新素養以及法務部門的新使命依然充滿不確定性,畢竟外部法律環境不改,單單要求企業內部「自生」契約以回應環境之變遷並承擔責任,也顯得強人所能。因此,適度的綠色或永續契約導引也是一個可行的參考作法。

當事人的自主意願非常重要

論及契約與環境之關係,「當事人」的意願更加突顯其重要性。如果環境無法成為當事人的需要,甚至是利益之所在,硬要加諸文字在契約上,恐怕也是無濟於事。相對於一般法律特性中的「硬」,契約則有適度的彈性與調適,在某些情境下,可以合作原則,合理兼顧當事人利益。不過,由於契約樣態可謂包羅萬象,與環境相關者有時也有界定不清之困擾,甚或,不同的環境利益也會有所衝突。所以,必須以合作及漸進方式推動契約條款納入環境因素考量,且著重適宜的衝突與矛盾之解決機制,亦即協商之過程及方式,都是重要的。

「當事人」也可能包括國家與企業。許多多邊貿易協定早有環境條款,且有愈來愈嚴格的趨勢。準此以觀,在契約中納入自然資源與環境因素的考慮、環境影響評估、能源效率、預警機制的設計、污染預防措施、廢棄物管理、生態友善採購以及第三方驗證等,這些環境作為,不但可以想像,且有助於當事人之間共同促進永續發展與環境責任的建立。

契約既是當事人、標的、意思表示的融貫,當然脫離不了所在地的政治、經濟、文化、法律之影響。環境一向不是契約的要素,在處理當事人間不管民商事或行政事務時,納入「環境考量」談何容易?但契約既然是現代社會或城市自由、財產保障、個人隱私的重要憑藉,那麼,在ESG的時代,國家、企業廣泛運用的契約手段,也應該在法律之外(或之內)積極融入。

簡言之,契約是立足於法律與當事人意願的一系列可欲及可行的規範,在實現標的的過程中,考量影響標的實現的環境與自然資源因素顯然是重要的。環境這個外部因素與外部成本漸漸成為契約內控的因素與內控成本,對企業的永續轉型也有相當助益。

毫無疑問,契約是在法律的國度內,自行界定權利與義務的一個媒介,既可適應不同類型的需要,也可有效確保其利益的實現。不過,有時契約的不對等地位,也會有悖環境正義,環境考量正是在這樣的不對等、不公平之下,必須特別照顧到的一個因素。在科技進步下,契約在電子化、網路化的環境中,也有忽略環境的疑慮。

國家如要善治環境與自然資源利用,思考契約之環境意義,並開始以不同的模組化契約,提充參考,或許是一個可行的途徑。更多的國家法律兼及環境永續的標準,在金融、勞動、乃至再生能源設置等領域,藉由契約機制落實,是一件重要的事。例如台電的躉售電價契約,就不應該只是電價因素的考量,還應該有更多包括環境與勞動等條件的盡職調查,也才能彰顯台電作為ESG國營事業的示範角色。不過,國家介入契約不宜過度,否則將會影響契約珍貴的自由以及可能的創新。
發行人:謝英士主編:鄭佾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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