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類殖民火星不是夢
創新中最少的阻礙是最好的政策?包括人權考量?
至少對全球首富馬斯克而言,確實是如此。他不只一次強調在創新的過程中,應該更少法律與財務的考慮。這樣的論點引起的思辨是:為什麼創新裡沒有那些惱人的考量是必要的?或者,相反?不管創新的執行網路可以走多遠,法律與財務也不可能是無所事事的。問題在於,真的有阻礙創新嗎?證據在哪裡?
馬斯克的SpaceX是創新的指標,歷經所有創新的風險之後,新的火星殖民計畫正在進行,這個『局』遠遠超乎一般人的想像,但一家企業不會因為有創新就豁免法律,也不會因為創新的確保人權。反之,更多「新型的」的問題出現了,衝擊某些普遍性價值的思考與論辯,其中包括企業的社會義務與商業尺度的界限,當然也包括人權的空間問題。
SpaceX計畫在2030之前,推送人類到火星,馬斯克發豪語:2060年會有大約100萬人在火星生活。馬斯克的新火箭利用可重複使用的推進器等技術,向傳統的航空壟斷事業發出警告:不永續、不符成本的作風必須改變,沒有人再以嘲笑的姿態看待這樣的宣示,火星殖民的計畫也成為不僅是畫大餅的商業宣言而已。馬斯克的創新顛覆了既有的太空想像,也打破國家壟斷的局面。那是在美國這樣的商業帝國裡才可能實現的私人美夢,也因此可以引發關於人權普遍性的討論。在人類殖民火星的這條路上,有多少會搭上史無前例的旅程?以什麼樣的商業模式離開地球,進入廣裘的太空?在太空遨遊中,人權又為什麼必須出現?
商業與人權的太空適用
火星殖民已經不是一個問號,而是一個進行式。馬斯克的創新打開這個黑盒子,讓人類的星球探索方興未艾,也讓人權離開地面,升了天,成為跨星際的議題。感謝馬斯克,在技術創新之外,也帶來人權思維的新視野。
具體言之,如果世上有人權的「普世」價值,那麼,人權的管轄也是不受限制的,應該是寰宇皆同,在地球之外,並擴及太空。也就是說,人權的域外效力,不但穿越國界,還跨越行星,一切都是SpaceX引起的。
在「星鏈」(starlink)的服務協議條款(terms of service)第11條規定:在地球或月亮軌道上的服務,本協議所涉爭端以及仲裁是依美國加州法。在火星上的服務,或太空船載運到火星的過程,當事人承認『火星是一顆自由星球,沒有任何地球上的政府有權管轄,或對火星活動享有主權。因此,爭議將以由誠信所建立的自治原則解決。』(For Services provided to, on, or in orbit around the planet Earth or the Moon, this Agreement and any disputes between us arising out of or related to this Agreement, including disputes regarding arbitrability (“Disputes”) will be governed by and constru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s of the State of California in the United States. For Services provided on Mars, or in transit to Mars via Starship or other spacecraft, the parties recognize Mars as a free planet and that no Earth-based government has authority or sovereignty over Martian activities. Accordingly, Disputes will be settled through self-governing principles, established in good faith, at the time of Martian settlement.)
果如此,火星殖民計畫就成為一個化外之地,沒有任何政府可以有效的實施任何法律,包括基本人權與自由的保障?誠信原則(good faith)可以在地面上的任何政府獲得什麼樣的「火星訊息」?或者,回不來地球的殖民者,可以如何跨星球的興訟?捍衛自己的基本人權?
當國家將太空人送上月球或者其他星球去探索時,是榮譽、保障、英勇等頭銜與這些太空人建立聯繫,範圍有限,關係尚稱明確。但當國家退位、不再或無法壟斷太空資源,或者允許私人探索時,問題的性質又開始轉變。國家會允許私人成為化外之人,即使在地球之外的星球?而私人在國家尚未介入之前,真的會因為探索的星球沒有政府,而成為「星球自治體」?即便如此,這個自治體又會產生什麼樣的新型人權問題?都頗有討論的餘地。
回顧過往的殖民歷史,建立在野蠻與文明之上的區分,將人分等排列,成為人權的恥辱柱。火星殖民是不是會改變這樣的格局或者宿命?關鍵在於這個「基於誠信的自治原則」在企業與客戶之間如果貫徹與實踐。換言之,是延續傳統殖民那樣的思維,將人分等並差別對待?還是重塑一種新的星際關係,讓人權在人類製氧、製綠、製水的環境中,享有「符合星際生活」的同等待遇?
既然是企業與客戶的關係,那麼,聯合國諸多國際人權公約或者屬於軟法性質的商業與人權準則,是不是有適用餘地?目前聯合國外太空事務辦公室除了衛星直播談到人權問題外,尚未提供任何指引性意見,這是少數幾個具有「探索星球」能力的國家的事務,還是聯合國可以介入的事務?人權這個「屬人」事項,在外太空的探索中,如何適用?恐怕尚難定論。
假設人權可以穿越星球,只要有人的地方(不管是在太空船或人打造的溫室等)就有適用可能。那麼,穿越國界的人權,也可能擴延到穿越星際。也因此,即使是企業,在「目前無人」的火星上,未來也不是沒有人權的適用問題。
企業應尊重、保護和實現火星上的人權
2019年行政院通過「企業與人權國家人權行動計畫」,與「國家人權行動計畫」更早提列,是亞洲第二個提出的國家。這是延續聯合國企業與人權指導原則的精神,認為國際人權法下,國家負有尊重、保護和實現在其領土和/或管轄範圍內個人的人權之義務。
這包括保護人權不受如工商企業的第三方侵犯的義務。國家的保護義務是一種行為標準。因此,國家本身不需為私人之人權侵犯行為負責。然而,如果此類侵犯行為可歸因於國家,或如果國家未能採取適當步驟針對私人的侵犯行為進行防免、調查、懲罰和提供救濟,則可能違反其國際人權法義務。一般來說,國家可酌情決定執行上述步驟的方式,但仍應充分考慮一系列可能的預防和救濟措施,包括政策、立法、行政規範和司法裁決。國家亦有義務保護和促進法治,包括為此採取措施、確保法律面前平等和公正適用,以及提供適當的問責、法律確定性和程序與法律上的透明。(參指導原則之評註意見)
國家之外,依據《企業與人權指導原則》規定,企業似乎並不負有保護人權之責任。應該注意的是,指導原則就企業的域外行為並無強智性的作法,換言之,仍留待各國依其個別能力採取適切行動。換言之,可以立法規制,也可以不這麼做。企業,尤其是跨國企業在各國投資或具備之影響力,常會涉入人權事件,不管是經營人員或企業本身。因此趨勢上,指導原則並不諱言該原則可適用於跨國企業上。
然而,在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的第 24 號一般性意見的C「域外義務」中明確指出『過去30年裡,跨國公司的活動大增,國家間投資和貿易流動也日增,全球供應鏈逐漸形成。此外,大型發展項目越來越多地利用私人投資,經常採用國家機構與外國私人投資者的公私夥伴關係。鑒於這些發展情況,國家域外人權義務問題變得特別重要。』;
一般性意見第28條也說:「國際法院也依照《憲章》,承認核心人權條約的域外範圍,重點注意條約的目標和宗旨、訂立的歷史以及案文裡面沒有領土限制規定的事實。習慣國際法也禁止國家允許其領土被用來對他國領土造成損害,這一要求在國際環境法中已變得特別重要。人權事務委員會在其第21/11號決議中認可《關於赤貧與人權的指導原則》,從而確認這種禁止延伸至人權法。」
從而,在火星上的化外之民—SpaceX,實際上之所以採取「誠信的自治原則」解決與客戶間的爭端,是因為其宗主國(美國)尚未對此批准經社文公約,沒有「義務」採取具體措施,但並非國際人權公約毫無普遍性的人權域外效力之適用。當然,火星移民或許不是「脆弱群體」,但不包括脆弱群體的這種最高端的消費族群,難道就沒有人權之適用?
事實上,美國的航空總署NASA在1958年就已經移除種族隔離的政策,並響應1964年的民權法案,亦即禁制種族歧視。這個精神會不會移轉到SpaceX?答案應該是肯定的,主要是NASA支助了SpaceX的部分經費,就會有適用之機會。此即,就公民與政治權利而言,美國儘管批准但反對公政盟約的域外效力,但其國內法之適用應無爭議。也因此,火星上的活動儘管暫時沒有國際人權法的適用(因為尚無公約的效力可及),卻不影響其國內法的適用,尤其SpaceX是註冊在美國加州的公司。
跟公政盟約與經社文公約同在1966年通過的外太空條約(Outer Space Treaty,全稱是《關於各國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體的外太空活動所應遵守原則的條約》),所規範的是國家間的外太空資源開發與利用,以「所有國家及人類全體的共同利益」為精神,且可「自由開發與利用」,非「國家主權」所及,禁核武、禁軌道或衛星大規模破壞、月球及其他星體之利用專屬和平用途、太空人是人類的代表(不是某國)、國家需為公私太空活動承擔責任(或可延伸到火星)、國家應避免污染並為其破壞負責等。這個條約如今因為太空的商業進展超越國家,而承受國家之外的人權壓力。
國際人權價值觀和原則,乃至各國際人權公約的實質內涵,都可以為任何科學研究為基礎,以商業利益為驅動的模式提供有力的法律框架,即使在火星上的活動尚未成為現實。為支持以科學為基礎的可持續管理和利用天體提供了一個既定和強有力的法律框架。火星的人權政策不是一個空泛的議題,評估火星活動的人權影響有其必要;適用於火星或專為火星定製的人權行為準則不是不可想像;私人的太空探索活動必須有一定的監測與透明,甚至建立一套適用於太空的爭端解決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