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報第134期:氣候變遷、人權、國際法(一)

汪洋中的一滴水

以人權為基礎的氣候政策及其潛力
人權不只是人的權利

在現實社會中,人權並不總是得以實踐,不論事國際或國內尺度。

從人權發展的時間與空間觀察,人權的範疇以及實踐,不但沒有「普遍性」,且充滿令人不安的反差。如果不是1948年的「世界人權宣言」,「人權」是不是會成為人們「普遍」關注的問題,恐怕不容樂觀。即便如此,迄今為止,聯合國的人權機制不可謂不鼎盛,也不可謂無進展,但何以人權之實踐經常難如登天?人間不幸時時刻刻重演?

而覆蓋全球的氣候變遷,其對「人權」(從最廣義到最狹義的界定)的威脅及享有,毋庸置疑。畢竟,生存環境之劇烈變化無不對基本權利,例如生存、健康、發展、遷徙等造成影響。在過去「健康環境權」不被承認為基本人權之一的時代,人們不得不借助既有法律系統以及法定的權利尋求救濟,但鮮少獲得積極回應,徒留遺憾。

從聯合國氣候變遷大會討論「損失與損害」的賠償機制迄今難有突破,到多國對於氣候訴訟的消極回應,「成功」的氣候案例有如鳳毛鱗爪,蔚為奇觀。直到聯合國大會決議通過,承認乾淨、健康、永續的環境是基本人權之後,對人權在氣候變遷時代的功能與作用會不會產生決定性的翻轉?賦予人權法新的生命?更有利於氣候韌性的實現?

氣候變遷衝擊對人權的影響是多樣且複合的。不管是人權的系譜、人權的類型或人權的區域,都很難割裂看待與應用。遑論從個別人權到集體人權的跨越,存在難以克服障礙。在傳統環境問題的人權保障上如此,在氣候變遷的時代更是如此。在人權發展的過程中,歐洲承認私人的生活、財產、健康、水,都跟環境有關,不一定是一種「獨立」的權利類型,卻是一種與「生活條件」及「財產自由」複合連結的新型權利概念。

換言之,「人權」不是孤立的「人」的權利,而是跟人跟環境結合後,成為可以被權利化的法律上權利。所謂人權取徑的環境權利觀念,就是上述結合後的法律權利。

原住民的人權主張及新的生活想像

主流社會的人必須思考新的生活想像,原住民可以教我們很多事。

原住民的各種抗爭、運動不曾終止,有些只是處在暗流之中。所謂「文明」,在原住民眼中就是扼殺地球與生態的元兇。反應在法律體系就是不公不義、充滿野蠻與歧視的過程。

有時候人權跟反殖民的道德等同,有時候則跟既有的法律體系連結。道德層面需要主流社會群體更深的體察與包容;涉及法律體系則是訴諸國家的反思與行動。道德與法律時而界線模糊,時而壁壘分明。但訴諸道德不表示無法從法律實質反應,訴諸法律更不意味遺漏道德。權利固然來自法律,但是法律的解釋與適用有時來自倫理的反省。 

當台灣在進行原住民傳統領域劃設以及原住民保留地的放領(或歸還)之際,國家的管轄要重新形塑概念,以新的法律或契約的行動,落實「與原住民共管合作山林」的原基法規範,具有多重意義與價值。

以人權為基礎的氣候政策,對原住民而言,既有新的法律解釋與適用的可能,也是對主流社會的一種倫理呼喚,亦即,生活與消費方式的改變。

原住民的氣候人權觀事實上也是對主流社會的道德訴求,一直都是如此。

台灣的氣候變遷因應法已經承認原住民的自然碳匯貢獻(或可能),即使現在還沒有設定實質回饋的機制,但這不是失敗,而是實現原住民氣候正義的前期階段,所有有志於實踐原住民人權的人都應該持續努力。台灣雖不是氣候公約、巴黎協定的一員,這並不代表台灣不能有屬於自己、超越其他國家的原住民氣候正義的具體作為。我們已經有了法律,剩下的就是具體規劃的內容。

原基法與共管合作精神就是一個實踐的舞台。以原基法為根據的法律統合就要開始,從能源、森林、碳匯、國土規劃等,都有氣候人權的視野,是一條可行的路徑。

原住民的自然碳匯貢獻被肯認、被回饋之後,台灣的森林碳匯更永續,碳匯抵換更合理,森林更健康,土地更安全,這是我們這一代人對後代責無旁貸的職責。國家領導人如果能公開昭示於世,承擔代際正義的責任,既還給原住民應有的土地權利,又貢獻自然碳匯給後代子孫,將會是功德圓滿的一項德政。不要像巴西前總統明目張膽的違抗、拒絕執行美洲人權法院對於2018年Xukuru族取得傳統領域權利的勝訴判決。這樣的逆反行為將會橫向聯繫到其他氣候行動,成為國家治理公信是否存續的試金石。

每個法律行動的挫折,都是另一次道德號角的響起。挑戰既有法律體系確實有類似唐吉科德的反諷,但這是以道德力量為支撐的法律行動,並不是屈服,而是一種驅動力的實踐,也不影響法律之外的訴求,包括文化以及生態智慧等。原住民的文化傳承與生態智慧就像一條指引文明的河流一樣,不斷湧動就是一種生命存續的展現。

人權當然不一定是政治的主旋律,或者說,通常都不是政治議程的鮮明議題。但是,不管什麼型態的人權理念,如果不被「法定權利觀」所接受,問題是,現在不接受,不代表永遠都不成立。不斷提出的人權訴求,就像不斷出鞘的道德之劍,向主流社會投出一道又一道的道德質疑。

即使獲得一次性的法院勝利,也無法撼動原住民的整體境遇。在此理解下,人權主張不應該賦予過度美化的願景,它是一種在不斷嘗試過程中累積屬於原住民自己的語彙以及當前反應氣候貢獻理應得到的回饋。

人權最終是一種日常,它不複雜,卻是可以實現的簡單價值觀。原住民的許多生態智慧在氣候時代下是頗值主流社會群體學習與經驗的。人權概念的提出不是為了一朝改變所有不符合人權標準的原住民處境,而是導引當代過度消費與排碳的生活型態,而更有助於永續環境的打造。

現在流行的ESG(環境、社會、治理)如果能夠引入原住民與生態智慧,成為氣候貢獻與氣候行動共識的交集,那就是屬於台灣特色的氣候政策。如果ESG仍在討論補貼、接受化石燃料而選擇性的忽略原住民的氣候人權與氣候貢獻,在天平的兩端已見傾斜,且是不利於後代的傾斜,必須加以導正。想像安裝在傳統領域與原住民保留地的光電板、電動車的電池採礦以及其他時尚所需的物質原料,就會知道被摒棄的原住民生態智慧、被忽視的原住民氣候人權是多麼的讓人擔憂的一條歪路與岔路。
發行人:謝英士主編:鄭佾展
環境品質文教基金會出版
Copyright © 2016 財團法人環境品質文教基金會 All Rights Reserved.
環境品質文教基金會
電話:(02)2321-1155
信箱:info.eqpf@msa.hinet.net
傳真:(02)2321-1120
官網:http://www.eqpf.org
地址:10641台北市大安區信義路2段88號6樓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