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報第134期:氣候變遷、人權、國際法(一)

法治觀察站

漂綠、環境、法律
歐盟將規制漂綠

漂綠,在一般理解上是指廣告(宣傳)中的環境訴求是錯誤的或者是誤導的。在綠色思想與作為上,相對其他國家走得更遠的歐盟,近來開始針對「漂綠」進行法律的防治。使漂綠問題浮上檯面,從企業社會責任走向金融與法治監理。

儘管「漂綠」的定義與內涵不容易界定,但是,大體上,這是指企業(不包括國家)進行環境或永續的宣傳與自況(廣告或宣稱),冀望從與環境友善與永續發展相連結而獲致企業有利形象,進而獲取更大經營效益的行為。

當氣候變遷與永續發展成為時代的主旋律之後,嗅覺敏銳的企業立即迎頭趕上,不落人後,甚至站上話語權的制高點,搶佔目光與焦點,既有助於企業形象之塑造,也是確保與時俱進的獲利的不二法門。這些多數出於自願性質、帶有功利色彩的企業行動,如果沒有法律的規範或引導,不但會成為「說大話、空話卻不願、無須負責」的免費消費詐欺,也會導致公眾迷惘於真假莫辨的企業訊息,難以做出合理正確的判斷。

而當一般公眾逐漸成為「具有環境與永續消費的群體」之後,如果法律無法確保這些群體獲致正確的消費資訊,從而最終做出有利於環境與永續的消費決定,就是一種法律懈怠所造成的社會信任破產,從而影響真正有利於環境與永續的政策與法律的生成,也會造成整體環境法治的弱化與失能。

從企業競爭的角度,切實投入環境友善與永續改良的企業與其他不此之圖,虛應故事、搭順風車的企業之間,也形成了不公平的競爭。從產業鏈的角度,法律如果不能應對這樣的競爭失衡,也難以對地球負責,更有可能戕害健康、永續、乾淨環境的基本人權。

「漂綠」是一個常見的企業宣傳手法,與「企業社會責任」經常混搖不清,界線難以拿捏,也是法律或監理單位長期無法進行有效規制的主因。但是,漂綠一向被當作「容許」的行為,政府也習慣迎合其「需」,不在意其「虛」,尤其法律對於漂綠毫無作為,更容易導致政府無形中也成為漂綠的幫凶,甚至自己也成為「漂綠」的能手,且均「見容」於法律(乃至憲法)。

歐盟在2023年三月下旬所提的綠色聲明指令,希望建立一個反對漂綠和誤導性環境聲明的共同標準,緩解上述現象。

歐盟在2020年就對產業的相關環境聲明加以檢視,超過一半以上(約54%)的產品,其環境聲明是模糊、誤導、毫無根據的。約四成左右的產品所提的環境聲明沒有證據支持。而由於相關的永續標誌或綠色能源標章太多,且各有不同的設計與透明度,人們也難以辨別。

歐盟的漂綠規制將有效防制漂綠的浮濫與誤導,打造更公平的競爭環境,但是,這些規制不會擴及到政府本身。具體作法包括要求產品的環境或綠色聲明是合理的,否則將面臨有效、相稱、勸阻等處罰。估計歐盟的防止漂綠指令生效後,那些漫無邊際、且毫無根據的環境聲明將會減少,但實際執行成效還有待觀察。

台灣的漂綠不遑多讓

台灣的市場規模與消費程度,是許多商品的黃金實驗場,企業的敏銳及眼光也總是緊隨在國際趨勢之後,因此,漂綠從來不是一個新鮮的名詞,「那邊是趨勢、消費者喜歡、年輕人崇拜」,就會有什麼樣的響應與聲明。在氣候變遷成為時代的主詞之後,政府提出淨零目標、訂定氣候變遷因應法,甚至計畫成立碳權交易所,由證交所主責,在在誘引企業跟隨這股潮流,「碳中和」、「氣候友善」、「生態友善」等名詞就成為廣告新寵,也是企業最愛。企業的廣告或宣傳不能只是創意的呈現或自由的表現,而是負有一定的法律義務與責任。

但,現行法律中,難以對企業的自主、自願環境聲明行為加以規範,責任及其程度也不明確,甚至有些團體熱衷舉辦的各式各樣「環境永續獎」等炫麗名銜,也有推波助瀾的效用,將企業的漂綠推向高峰,既獲得綠色新形象,又享有綠色商業利益,但就減排而言,卻毫無顯著效果。公眾不明所以,企業樂此不疲,舉辦方獲取舉辦的利益,但社會與環境並未同蒙其利。政府也同樣迷失在這股似假還真的趨勢下,例如獎勵企業認養造林,收其捐款,不問效益,有綠色活動假象,卻無明確的環境或永續評估與效益,也是另一種環境與永續類的上下交相賊,虛應故事,矇騙大眾。

法律對漂綠的回應

隨著科技的進步與人民環境意識的提升,商品連結環境訴求,以及相應的漂綠就跟著成長。或許是因為監理不易,或許是法律意識不高,此類訴諸環境友善的宣傳或用語,也就是俗稱(因為沒有明確的法律定義)的漂綠,不曾成為各類規制的重點。不僅是企業,就算是政府,也對於不「實」的環境訴求趨之若騖,一方面迎合民心的需求,另一方面也展現跟隨潮流趨勢不落人後。但是,既然人民的環境意識逐漸成為消費的意識,那麼,不管是政策或法律就應該跟上來,使這類的消費群體的權益及其所反應的地球整體效益可以同步提高。

就此而言,台灣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雖規定「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但這個條文在實務上運用於環境訴求者不多見,從而漂綠在競爭法的規制上尚未成為規制的對象,在全球ESG與氣候即刻的朝留下,會不會有不同的適用,頗值注意。可以預期的是,未來的監理力度必然會加大,使本來不具拘束力的一些軟法,漸漸成為硬法,但能有多硬,則還有待觀察。儘管也有人主張以證交法第171條、第174條相繩,不過,目前都還看不到這樣的趨勢。

台灣金管會在去年12月發布『永續經濟活動認定參考指引』,為鼓勵金融業將資金導引至永續的經濟活動,帶動企業永續發展及減碳轉型,以及協助企業及金融業判斷何謂永續經濟活動。這是台灣無法律拘束力的一個間接防止漂綠的官方文件,但只是針對金融業。指引以「對任一環境目的具有實質貢獻,且未對其他環境目的及社會保障造成重大危害」之條件,作為永續經濟活動之認定方法。所列經濟活動及判斷基準係依據國內現行技術、資訊及法規要求,針對個別經濟活動之特性而訂,將「六項環境目的」轉化為可具體衡量的條件及標準。六項環境目的包含「氣候變遷減緩」、「氣候變遷調適」、「水及海洋資源的永續性及保育」、「轉型至循環經濟」、「污染預防與控制」、「生物多樣性及生態系統的保護與復原」。本指引目前先就「氣候變遷減緩」之環境目的訂有「具實質貢獻之技術篩選標準」作為判斷基準,至其他五項環境目的則以「未造成重大危害」為原則。以「有無重大危害」作為標準是當前環境法治下不得不的折衷,但危害是否重大?恐怕也是一件難以定論的事。

上述指引雖跨出監理的第一步,但距離「規制」還很遠。且方法論上並未具體,可預期難以成為防免漂綠的利器,所以,指引也明言未涵蓋除了金融業以外的其他產業,足見其難度之高。

歐盟的漂綠監理雖尚未確定,但頗多評論並不看法。一方面「漂綠」的概念過於模糊,難以明確界定;另一方面,裁罰可能也不會過重,對企業不痛不癢。因此,漂綠的監理雖可從競爭角度切入,給予真正的「氣候績優生」企業支持,但方法可能不限於漂綠的裁罰。以美國的降低通膨法為例,就有人認為碳捕捉(獲)技術之獎勵,對化石燃料業者而言,就是最好的漂綠。

可見,「漂綠」不僅侷限於「廣告行為」這種「言論層次」,更擴及到「政策行為」,例如政府鼓勵企業參與造林或進行技術補貼之類。換言之,漂綠的概念不一定是法律上可以「直面」的問題,畢竟現行的環境法、環境標準,是「起碼」的遵約而已,反而要在其他更實際的政策作為上加以檢視,並形成新的財政、金融、經濟、農業、能源、交通、住商等部門的「施政意識」。

此外,以氣候變遷為例,要減少企業或政府漂綠的行為,最好的方法就是嚴格的碳定價與碳預算,從公私兩部門同時著手,才能建構起沒有逸漏、沒有謊言、沒有不負責任排放的那些漂綠—而且不分公私部門,一起致力淨零,既安人心,也定乾坤。
發行人:謝英士主編:鄭佾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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