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報第98期:從「環境權」到「環適國家」

法律可以讓環境更好

從「環境權」到「環適國家」
環境權的根

『環境權』,到底是什麼?人類真的有這種權利嗎?還是要由法律說了算?甚至憲法說了才算?法律、憲法沒說,就沒有「環境權」?

『環境權』可以在哪裡找到?憲法(憲定主義)?其他成文法(法定主義)?還是更深層的、既有的法律規範的一種「環境魂」的顯靈?如果法律先於權利,那麼,當法律不在了,是不是權利也消失了?這樣的理論是不是很弔詭?

法律的起源離不開人類的需求,而人類需要法律的原因很可能與人類的聚集有關,也就是城市。因此,『環境權』應該不是一種遠離人類與城市的存在;『環境權』也不是只有指涉海洋、森林、草原或其他生物多樣性而已;但是,『環境權』的『根』的確宛然處在寂靜的荒野,那個靈魂不需要壓抑的所在。

環境的字根來自法語env
iron,亦即「周遭」。我們的周遭有什麼?生物與非生物的一切。生物包括動物、植物、人類、爬蟲類、微生物等等;非生物呢?土壤、水、土地、或是任何可以通風的地方。環境就是指這些生物與非生物彼此依存、失去其一就可能導致失衡的複雜關係。

韋式字典定義環境有二:一是物理、物質以及生物因素之總稱;是大氣、土壤與一切生命之謂;各有生命形式或環境網絡存乎其間,並且最後確立其結構與存續。二是影響個人或網絡的社會及族群條件的累積作用;

環境的意涵以及內容也涉及文化之差異,其廣,可至某個文明的世界觀;其窄,可以是某個物理現象的末端;賦予環境某種人類可悉、可感、可觸的權利,在人類的進化上並非易事。虛而偏向末端技術之引流是其一;實而導正根源問題之規範則仍顛仆摸索;虛實之間,但見人類之進退失據。

環境之定義既難,也不能難如地殼之探究,必須有所導引,始有規範之可能。即使理解或定義環境包括四圈,水圈、氣圈、岩圈、生圈,各該地球現象所指涉的生態系統及其組成、自然與物質資源、總體人類形成的制度影響自然或受地球變化所影響之條件,既交織成人類與之共生的「環境」,即可明瞭賦予此「環境」權利之意義並非單一的「權利歸屬」概念,而是一種指涉每個解決整體所需之個體判斷的依據,環境的權利可以是寫在包括憲法在內的成文法裡的文字,也可以是既存在現有法律體系中的一種「精神與內核」,作為指引法律適用的「規範力量」。例如,水圈除了自然的循環之外,既有的湖泊、池塘、河流,無論是自然形成或人工建設,都受到法律之保障,盡可能確保其長久不變;地球是太陽系裡冷而硬的星球,以固定距離,圍繞太陽而旋轉,岩圈是地球表面的岩石及其內容物,在私人所有權與國家主權的覆蓋下,長期以來受到忽略;包圍在地球四周的氣圈,由薄薄的氧氣、二氧化碳等氣體所組成,保護著堅硬的地球與人類,免受太陽輻射之傷害;人類已經知悉個別氣體如果不加以規範,對人體健康有所傷害,但人類似乎還不清楚整體的二氧化碳排放如果超載,將對人類造成致命損害;生圈則是生命之階層,由所有地表生物與非生物的土壤、水、空氣交互作用所組成,包括動物、植物與微生物,從最小的微生物組織到最大的海洋鯨魚在內;


環境權指涉法律進化之取向

在工業革命前的很長時間的歷史發展中,「環境」似乎是一頭安穩巨獸,從未被擾醒;直至現在,人類已經超乎「自然」的支配力量,成為主宰地球命運的總稱;就規範而言,首先要對環境的劇烈變化有感、有知。妥善應對環境之變化,則人類尚可期待永續,反之,則不然。就法律而言,人類的組成分子,包括國際組織、國家、企業、家庭、個人,因為極不小心謹慎,且不公不義的行為而傷害環境至深,造成環境的嚴重失衡,長此以往,人類的文明將從高峰墜落,甚至淪亡。

人類之力量如此巨大,環境變遷如此明顯,則如何從規範角度,反思法律之角色?1948年的世界人權宣言裡,並未出現「環境權」的概念。但自從戰後各國復甦的經濟、社會與發展,『環境權』開始成為眾所關注的「重要人權系譜之一」,卻也引發思辨。可以說,『環境權』的意識與出現,不能單單看做是「一種權利」、「新興權利」的興起而已;它反應的是對於既存法律體系的進化,權利的意義與內涵,突顯權利從人類到一切周遭共存共生的規範需求。法律的一體性與安定性必須重新思考,才能更有助於法律的與時俱進,才能相應於社會的發展需求。

具體言之,環境權具有整體觀與個體觀,小到具體環境事件的規範處理,大到整體環境事件的責任歸屬,都有賴法律體系給予適當的回應。

比如,要理解當代法律體系的內涵,就不能不注意「城市化」或「全球化」對傳統法與新興法的衝擊與應用。

想像城市化大量出現後的法律網絡,原來農業的土地利用型態很快轉型為工業、商業的利用型態,大量的人移居城市,環境受到干擾而失衡,問題接踵而至。既有法(民法、刑法、行政法、商事法)之外,城市裡的「周遭環境」至少就有空氣、水、樹木、污水、道路等「環境因子」,甚至還包括鄰里關係(日照、噪音、氣味、陽台、能源應用等),如果沒有環境意識,不理解法律規範的內在精神,就無法賦予既有法律適應時代的養分,就會失去法律的當代性及其應有的價值。城市與鄉村之分野即使無法從法律的一體適用之弊給予適度區辨,至少也要有意識的善用既有法,並給予「新興法」符合城市生活標準的關注與重視,法律才不會與時代脫節。

全球化的衝擊也是造成環境變化的驅動力。人員、物品以及各式病原的傳播,隨著經濟的創新而擴散。環境也超越國界,得到廣泛的認識與認同。在科技與商品竄流的時代,環境正受到巨大的衝擊,法律體系如何看待國家、主權、自然資源、環境變化、企業責任,並將之運用到涉及個體各項權利的具體情節,顯然也是重大挑戰。


環適國家的興起

與其說環境權是一種基本人權,還不如先意識到人類集體(包括國家、企業、家庭、個人等)對於環境的治理方式,才能妥善的賦予法律適當的任務與角色。

嚴格講起來,一切的治理,都是人的治理,如果這不是我們警惕、戒懼的「人治」。相對於人治,我們希望更多法治,以確保不會被國家及其同類給剝奪了作為人的基本權利,甚至失去了當人的自由。法治,在一定程度上,是為了約束、節制以國家為名的人的善變與不智。

環境的變化很細微,但整體可觀,只是時間要夠長。如果歷史不包括環境,那一定是一個不夠完整的歷史,不足以代表實際狀況的歷史。

以人為中心的歷史,更不會是歷史的全貌。

考察人類的歷史,對於環境並非毫無體認或體悟,但敬畏更多,因為認識不能、不足。直到技術更興,環境的問題稍稍有所意識,但全面性的法律體系回應還沒有建立,所謂國家立法保護環境,與其說是一種解方,還不如理解為一種趨向,人類開始以其擅長的管制手段面對環境問題。從這個角度講,環境的治理不一定涉及政治體制,因為古今中外的所有體制,都沒有考量環境的因素,不是與環境並治或共治。

以美國為例,美國對於「環境」的回應,饒富興味。西部拓荒、公有地荒野、城鎮、消費、環評、治汙、治水,都還是在開發的概念下思考環境,即使愛默森、梭羅等自然哲學思想擲地有聲,但美國的拓荒精神早已離開地球表面,登陸月球、深入太空。對美國而言,即使有「環境思維」,終究還是非常「實用主義」的。環境的退化衰敗與進步融合,在各種敘事中交替互現。當象徵自然的環境進入人類政治的視野,環境與人的關係就到了「主客並位」的階段,視環境因素與自然力量為「不可抗力」的「一知半解」或「渾然無解」的觀點,已經到了要調整的時候。

在重新界定「國家」功能之下,「環適國家」的概念有必要建立。相對於「環境治理」的國家概念,「環適國家」更強調人性、教育、歷史、文化、社會、經濟、軍事、政治、法律等,在環境意識底下,都要重新界定並加以適應,以免「環境未治而國家獨大或無知」,環境反受其害。


舉例言之,土壤、空氣、水域以及大氣的污染程度,不能超過國家現有生態系統的吸收能力;又如,對於有毒物質的處置及其他生態破壞行為,政府與企業必須完整的公開各項環境資訊;審視對全體國民生命健康具有關鍵地位的自然資源是否公平分享與分配;生物多樣性之保存是否符合世代所需;人口與消費等「傳統私人行為」是否超乎環境所能承載;相應的救濟機制是否健全而妥善等;

所謂環(境)適(應)國家,就包括積極面對與消極不作為互呈,有些反應在政治上,有些反應在思想上,有些反應在教育上,更多必須反應在法律上。

作為法治象徵的法律體系,在整體「環適國家」之概念中,必須可以反應國家的生態系統在不確定中維持穩定,社會秩序亂而有序,企業與公民。國家的資源運用與分配體系在環境變化與環境知識積累中,更趨公平與合理。以現代的術語,那就是對於再生能源的利用必須符合當代與未來世代的需要。環境責任則是全方位的概念,國家這個集所有概念於一身的特殊體系就成為治理環境的重要關鍵,但這並不是意味著國家可以因為治理環境而取得專擅的、極權的、獨一無二的權力。對於環境的知識與解釋不能由國家壟斷,司法要扮演更重要、更突顯的角色,一如所有人權之仰賴於司法者。民智與國家責任並進,理論上應該符合生態比例的並進,既不以人為中心,且能兼顧環境之整體與個別利益的一種判斷準則。
發行人:謝英士主編:高思齊
環境品質文教基金會出版
Copyright © 2016 財團法人環境品質文教基金會 All Rights Reserved.
環境品質文教基金會
電話:(02)2321-1155
信箱:info.eqpf@msa.hinet.net
傳真:(02)2321-1120
官網:http://www.eqpf.org
地址:10641台北市大安區信義路2段88號6樓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