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法律的普世性在現實上好像有點問題?
老師:你的問題是什麼?
學生:我們都以為法律的效力是普遍適用的,但是,不同的法律既然立意不同,所欲保護的法益自然有差異,那麼當彼此有衝突的時候,這時法律的普遍性就有矛盾。
老師:沒錯。你的觀察頗有犀利。法律的普世性只是一種理解法律效力並無內部差別的方式,確實在現實上不可能有獨尊一法的可能。即使是憲法,也是必須在各種憲法保障的制度與價值體系中,披荊斬棘的追尋,不一定可以「永矢咸遵」!從這個意義上講,法律的普世性說法,就是一種悖論,就是無法證立的觀點。
學生:如此說來,法律的作用既然有差別,那我們為什麼會說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老師;天子犯法與庶民同罪,一直是彰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一個「理想」,並不是一個法律的「真理」。之所以這麼說,是因為自由與平等並不是同質的,正義的概念如果要兼及自由與平等,真的就是、就只能是一個薄幕後的假設,而不是人類社會的真相。在這個薄幕下,我們假設理想的社會裡,會有一種結構可以確保全部的人的基本權利與自由。問題是:這樣的理想社會,在現實並不存在。法律如果建立在追求這種虛幻之上,有如沙丘上的城堡,是無法發揮作用的。
學生:這樣說來,法律如果蘊藏不平等的因子,確實會讓人感到困惑。
老師:的確。如果法律無法確保平等,不受歧視,法律的價值真的堪慮。只是,同樣都是法律,還是各有其追求的目的。正義應該是共同的語言,只是語氣與語調不一定一致。有人強調平等,人為照顧弱勢是法律的天職,這樣的法律才符合正義。有人認為沒有人有義務為了改善社會而幫助別人,法律另有其作用。
學生:什麼樣的作用呢?
老師:法律要維繫的是一種尊重他人權利的體制,是相對制度依賴性的,並不是積極的濟弱扶傾。如此,法律才能在最大限度內實現個人的自由,而這種自由是人類與生俱來的、不可侵犯的自然權利,甚至是先於法律制度的存在,其後才是由法律或法律之名加以保障。
學生:感覺上上述兩種觀點彼此各有側重,都有道理,有可能權衡嗎?
老師:從天平兩端來看,固此而不失彼,是真正的平衡,即使天平時有傾斜,但必須要有校正,致力維持一個雖時有失衡,卻總是處在一種平衡的狀態。自由的確保與平等的追求,寓意著法律或有內部牴觸的價值取徑,也反應現實的社會經濟文化條件。法律既不可能只側重弱者的扶助,也不可能允許強者的掠奪。解釋與適用法律的人,對於自由與平等必須是敏感的,而且應該非常有感。
曾有被開罰單的人對著警察說,有錢像老爸,趕快開單吧。霸氣十足,但法律對這樣的人也無可奈何。這樣的法律現象一旦出現,就會產生只要給予損害賠償,行為就被法律認可。例如砂石車寧可輾死人,也不能放任傷人的傳聞,更是一種社會不公不義的法律寫照。法律像財富傾斜的問題愈來愈嚴重,卻是一個不爭的事實。
學生:問題似乎無解?
老師:法律的財產觀念的極致,就是個人的自由,特別是富人的自由愈大,窮人的自由愈小。平等的觀念不及自由,是很多發達國家的普遍現象,儘管平等的追求一直是一個近乎烏托邦的理想,但在政治現實上,一旦國家經濟陷入困頓,這種追求就會受到延滯。財產的概念是絕對的,平等則是相對的,孰輕孰重,一目了然。一旦法律的天平向財產傾斜,那麼,連帶的執行法律的成本就不應該過高。這就涉及政府大小的辯證。
以小政府推動財產的更高保障,看來也是深具說服力的,否則,政府愈大,卻用來滋長腐敗與無效率,而且平等也沒有實質提昇,是無法接受的。從這個角度講,甚至有人會認為無效率的政府,其稅收是沒有正當性的。政府的偷竊,該用什麼法律加以制止呢?要先從觀念改變開始。
學生:怎麼說?
老師:平等如果成為「每個人都有權利」、「我有權利」這樣積極的觀念,引起的社會紛擾可能會更大。反而會突顯不同個體的價值衝突;反之,如果平等是一種防禦性機制,比如「沒有人有權利強迫我」、「沒有人可以歧視我」這樣的主張,也許法律還更能發揮協同保護平等的作用。這樣的法律本質假設也比較可以獲得更多數人的認同。
學生:但是,私人財產的保障真的是法律的本質嗎?
老師:理論上法律的作用當然不僅止於此,但是,財產權與自由的關係確實是法律的核心。如果加上政府無法縮減規模,甚至,進一步與私人企業利益結合,那麼法律偏離平等的理想將會更遠,屆時,即使是富人的自由是否真的有所保障?會不會回到一種新的社會等級或階級制度,以貧富為區分,而政治明顯偏向富人?這樣的制度,對於富人的監管與問責更少,是無法賦予政府合法性的。這樣說來,法律的功能不能完全棄平等於不顧,甚至成為無政府狀態的另類反諷—富人支持的烏托邦,所費一樣不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