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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環評』就是用制度要求決策者必須「心中有環保」!
環境影響評估 制度在國際上已廣泛實施多年,但由於一般個案型 環境影響評估 ( project EIA )其制度適用時點較晚、層級較低等特性之功能限制,與常受限於不同政經社文條件,而迭有功能不彰的情形發生。因此,近年國際間推動的政府政策 環境影響評估 (Strategic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 SEA) ,便是要彌補傳統 環境影響評估 的不足之處。
所謂「政府政策 環境影響評估 」,即是對於政策 (policy) 、計畫 (plan) 與方案 (program) 及其 替代方案 ,進行有系統且全面性的 環境影響評估 。其應用面譬如評估累積性影響、提供有效的衝擊減輕或改善措施、評估有潛在性影響卻不受環評規範的行為,以及確保有效的公眾參與等,並可導引於決策過程( decision-making process )中納入 永續發展 考量,而成為近年在 環境評估 領域的關注焦點。
我國政策環評制度源起於 1994 年底「 環境影響評估 法」之三讀立法,其後於 1997 年公布「政府政策 環境影響評估 作業要點」,作為政策環評工作推展主要依據。在該作業辦法中,規範共九項「有影響環境之虞」之政府政策,應實施 環境影響評估 ,並於該政策報請行政院核定時須檢附評估說明書。
然而,我國迄 2003 年底,已實施且完成政策環評作業審議作業者,僅有工業區設置 ( 工業政策 ) 、台灣地區 水 資源 開發計畫 ( 水 利開發政策 ) 及高爾夫球場設置與 自來 水 水 質 水 量保護區縮編計畫 ( 土地使用政策 ) 等四個政策細項,其政策位階、標的及評估技術與方法等,所涉及之規模與程度互異,成為我國進一步探究政策環評應用本土化成效之具體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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