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報第130期:為什麼污染者不付費?

法律可以讓環境更好

為什麼污染者不付費?
前言

近代國家,在公民平等之外,如果不能滿足多元平等,抑制社會不公,則其正當性,甚至合法性,都備受質疑。而現代企業,早已不僅是以追求股東利益為上的營利主體,假如不能適應社會變遷,深化社區、區域、跨國之公平與福祉,其經營也會面臨嚴峻的挑戰,而無法永續。

在所有的環境規制中,以稅制與規費之徵收為最直接的效果,部分以刑罰為後盾,民事相關環境紛爭,則隱而未現,不被重視。

國家可以運用的環境規制以及企業可以援引的法律保障,經常處於緊張矛盾的關係,時好時壞,政治以及社會趨勢隱藏其中。

環境規制是以保護環境為目的的一系列政府作為,通常顯現為禁制與命令,標準與處罰。內容繁雜,輕重不一,如何拿捏分寸,一直是當代環境治理的挑戰。國際法是軟法,多以自願、透明、監督為機制,鮮少有強制作為;國內法不然,環境規制通常扮演嚴格禁止的角色,刑罰與行政罰並用,充分顯示國家高權。

環境變遷快速,法律瞠乎其後。但政府如以環境價值為念,以環境保護為優先,那麼,「以環境有利」的立場修訂法律,是不難想像的。而這樣的環境有利法律,可以溯及既往,突破信賴原則,似乎也是近代環境法律的特徵之一。(台灣大法官釋字第714號參照)

污染者付費原則是一個環境法上普遍接受的原則,但是何謂「污染者」?如何「付費」?並未深究。如果任何增加企業環境規制成本的法律變遷都是某種程度的「污染者付費原則」的反應與實踐,那麼,檢視污染者的內涵以及付費的方法,是環境法律應該深化的責任所在。

在全球去石化燃料的潮流中,最被詬病、也最與國家主權相連的「化石燃料補貼」問題,要如何從國家與企業的角色轉移、環境法的深層變革思考,是當前氣候世代下的環境重大議題。在去化石燃料的過程,諸多的石化相關產業,既可能是國家的重要基礎產業,也有為數眾多的從業人員,甚至影響技職教育體系,要如何運用污染者付費原則,解決必然的衝突而「公正轉型」?實為執政的嚴峻考驗。

污染者付費原則之外

在基礎法律體系(不管是實體的法律規定,或程序規則,包括訴訟、調解、仲裁等)偏向企業有利的前提下,『污染者』的形象常以「社會責任」、「永續」、「綠色消費」等名義,得到適當的掩護。企業不等於污染者的意象,甚至「全民」都是「污染者」,也常成為「稀釋」真正污染者的藉口。「污染者」似乎理所當然,卻更像是法律上的「自以為是」,究其實,「污染者」的定義並不明確。

在立法者與司法者的印象裡,污染是一種標準,空汙、土汙、海汙等等「污染」的「標準」,污染本身並不是一定與法律相違背,污染甚至是法律容許的行為,但必須合乎標準。換言之,「污染」的概念是中性的,是企業色盲的,是客觀理性的(假定)。這樣的「科學觀」,導致在污染的成因與結果判斷上,與現實(事實)脫節,多數企業不但可以得益於市場自由與財產保障的法律庇蔭,更不必為其必然導致的環境壓力給付應有的代價。

環境的外部性中,有一道高牆,其名字就叫法律---誤入科學標準歧途的法律。

如果無法從原料、運輸、製程、勞動、人權等綜合規範,綜合以觀,所謂「污染者付費」原則的理想性,就如同政治烏托邦一樣,永無實踐的可能。這就像故意過失所導致的損害賠償一樣,如果還在談個別的故意過失「責任」,而忽略產業、保險、環境、社會等因素,那麼不只是車禍事件的不公不義,永無終止的一天,醫療疏失、政策缺失、國家義務這些概念,都難以成為法律的現實,也殊難予以究責。民主體制的崩壞,指日可待。

環境規制推動幾十年來,環境有時不進反退,主因或許就在法律思維本身。

環境因素與考量常在決策過程中缺席,法律(或稱司法意見)也習以為常,不管開發本身對環境社會的衝擊為何,「純粹法律觀點」宛如免疫於環境的壓力,做出的判決或給出的法律意見,疏離於環境正義的意識,法律自外於自然也就不讓人意外。

法律既然不會也不能介入環境的整體問題,且通常法律介入之結果是國家(或稱全民)必須負擔賠償給企業或被規制的污染者(不分大小)。在這樣的法律體系下,企業常是贏家,全民是輸家,環境進一步退化。

在傳統的「法律事實」內,『環境事實』不會被考慮,『環境』似乎獨立於「法律」之外,甚至成為法律的對立面。法律對環境的色盲與耳聾,使法律無法成為環境之友,維護環境的成本更大,校正的難度更高,世代的負荷更重。

「污染者付費原則」的虛妄性

環境基本法第二十八條將污染者付費原則寫入法條之中,『環境資源為全體國民世代所有,中央政府應建立環境 污染及破壞者付費制度,對污染及破壞者徵收污染防治及環境復育費用,以維護環境之永續利用。』正因為法律的基因中沒有環境,當「污染者付費」成為環境基本法的一項原則時,就註定不會是一項有效率的原則,也不會是一個容易實現的原則。一旦業者符合環境法規的標準或者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幾乎形同取得污染的通行証,「污染」本身是一個「科學理性」,或至少已經以科學之名得到許可,那麼,即使那個行為還是被視為「污染」(已經有爭議餘地),也已經豁免法律的負面評價,或者,免除了法律上的賠償責任,講起來也是「合情合理」。試問:世上哪一個眼裡所見的開發行為,沒有政府許可?那些暗渡陳倉的鬼魅企業,固然是過街老鼠,人人喊打。但,堂而皇之伐之、採之、排之、燒之的那些早已取得許可的企業,老神在在的在法律的保護傘底下,一旦政府因為「民粹」、「選票」,採取禁止、排除、限制、處罰的決定,通常也無法順利得到「法律的支持」,不管哪個層級的法律。這樣的「污染者付費原則」真有意義與效果嗎?污染者的定義與存在本身就是一個法律上的悖論,課予污染者責任之不暇,甚至反諷的成為「污染者不付費」原則,也不可說不是一種法律的奇譚,法律自欺欺人的一種遁詞而已。

如果任何企業的行為本身因為遵法而有「污染的合法性地位」,則即便基於環境的考慮,也不得破壞這個受到法律保護的地位,一旦此一地位被侵害,就有相應的財產權保障問題,亦即賠償責任生焉。假如這樣的合法性地位依舊是值得堅守的價值,那麼賦予這樣的合法性地位的法律顯然要「提前部署」,包括科學排放標準的定義、範疇以及總量以外的控制等,以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制度裡所謂的企業故意或過失責任認定、金融監管的揭露以及透明要求,乃至企業誠信的法律新解等,都應該全面的集結重整,以提升財產權保障內涵中的環境正義意涵,落實環境規制的有效性以及正當性。

環境外部成本在現實的法律體系上無法獲得反應與重視,甚至有時政府還會以納稅人的錢,補貼破壞環境的企業,涉入訴訟後,除了所受損害(回顧過去的投入)以外還可能獲得「所失利益」(面向未來的營運損失),就此而言,法律上的環境運動從未成功,甚至每況愈下(相對於其他環境訴求獲致的迴響),其孰之過?孰令致之?

可以想像補貼(償)給石化產業的錢是全民的錢?在氣候緊急時刻,這難道還不夠荒謬嗎?再怎麼補(賠)償,也不應該再給石化產業「未來營運的錢」吧!更甚者,在氣候時代下,所有的人的未來要如何獲得補(賠)償,才是真正重要的問題。企業未來的獲利能力也是未定之天,地緣政治、氣候變遷、環境變化…,企業之風險遽增,要如何計算這些「未來的營運獲利」?這樣的思維還合理嗎?不應該改變嗎?如果未來營運獲利是推測所得,那麼誰還能保證在氣候風險中仍有獲利的推測是準確的?而不準確卻能得到補(賠)償的法律,真的還能代表正義嗎?汙染者付費不成,使得這條原則(污染者付費)成為美麗的謊言,嚴格說起來,幾乎全部的「環境法律」,都沒有真正落實這一個原則的精神,各式各樣的環境標準、許可開發,都變相成為污染者不用付費的另類藉口。即使最近通過的「氣候變遷因應法」要開始徵收「碳費」(而不是碳稅),效益如何?是否可以體現真正的碳價?都還有待觀察。

小結

幾十年前的「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觀念,是指不付出成本就可享有利益是不對的,資源是有限的,表面上免費的東西,總是會反應在其他方面。這個觀念,放到氣候變遷的時代完全可以適用於企業,那些遲遲不願意面對環境外部成本,一直以為自然資源可以免費使用,全然不用負擔的企業,該是時候付出代價了。什麼時候,讓污染者拿出錢來彌補環境的外部成本與損失?恐怕是所有環境法律的職責所在。污染者付費絕對不是只有「公民或政治」的問題,而是一個明明白白的環境法律、環境正義問題,也是關乎民主政治成敗的問題。

污染者不付費,就沒有環境正義可言。司法者聽得見環境的聲音?聽得到環境法律的呼喚嗎?

正義還沒來到,我輩仍須努力。
發行人:謝英士主編:鄭佾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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