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報第140期:關於1.5度的深層問題

法治觀察站

森林需要的法律
青年馬克思擔任萊茵報記者時期看到的森林,還是十二世紀以降尚未改變的森林,森林是國王的森林,森林的視野只有權貴,沒有平民百姓。

我們現在看到的森林,跟青年馬克思看到的森林差距其實沒有太遠。森林還是國家的森林,森林的視野只有政府、財團,很少有平民百姓。

森林難以形成國際多邊公約,因為,森林的主要玩家是國家,而國家對於自然資源享有主權,加上,森林主要涉及的利害關係人—原住民,迄今也難以形成有效的國際公約,國家難以釋出主權,與原住民共享。

於是,象徵統治思維的法律,成為國家森林的忠實捍衛者,以國家角度制訂的森林法,到底是什麼樣的森林法?

歐盟最新立法

世界氣候資優生—歐盟,在美中兩強之間,一直希望扮演氣候政策的積極催生者的角色。在諸多氣候措施上,碳邊境調整措施(CBAM)是最熱門的議題。此舉將以歐洲市場創造出一個至少從歐洲角度比較不會產生碳洩漏的機制。初期是以五大高碳密度的產業為對象,再逐漸擴大到其他。

在森林保護方面,歐盟也將提出一個新的立法,力阻不當砍伐森林的所有副產品,包括棕牛、櫚油、咖啡、可可、橡膠、大豆、木材及其衍生商品,例如皮革、巧克力、傢俱、木炭、印刷紙類等,透過價值鏈的盡職調查,確保商品製造行為不會對森林造成毀壞。這是具有歐洲特色的『免於毀林』的供應鏈規制,已於今年6月29日生效。

可以理解為這又是另一個從市場的角度提出的環境改革機制,減少因為商品消費而導致的森林砍伐。其中涉及幾個重要的概念,包括如何定義毀林?如何界定生態系統的範疇?如何進行盡職調查?如何增進透明度與問責制?如何就合規進行檢查?如何提出定期有效的報告?最終,如何評估對歐洲整體的氣候變遷與生物多樣性創造貢獻?以及,此一新制對於大宗森林附產品出口國(例如巴西、印尼、馬來西亞等)以及該國小農會造成何種衝擊?

過去一向引起爭議的森林退化的定義,不再拘泥於森林覆蓋率的「形式」,畢竟棕櫚樹或其他經濟作物也會有這樣的「森林覆蓋率」。重點轉為土地利用型態的改變。亦即,造成森林覆蓋的結構性改變,將原始林或自然林轉化為耕作林或變成其他木質土地。

目前歐盟的新法對禁止輸入歐盟的大宗商品主要限定在2020年12月31日以後進口的商品。此一新法被視為歐盟淨零政策的一環,亦即,淨零同時得以保護歐洲與世界森林。這是過去僅著眼於禁止銷售非法砍伐木材商品所不及的,也是新法的亮點。

未來進口到歐盟的森林及其相關產物,將以風險等級區分低、中、高,而有不同的合規要求,例如生產商要提供其種植或畜養的動物的精確地理資訊,以供衛星影像查驗。此外,廠商還必須提出保證,確已遵守生產國相關人權、貿易、原住民、反腐立法,確保不會毀林。此相關立法包括國際人權法以及聯合國原住民權利宣言。

而歐盟為了推動這項法律,還提出「森林夥伴關係」計畫,協助各國,並要求特別考慮「當地社區與原住民的具體需求」。凡是出口到歐盟的相關國家廠商,必須進行一系列的聲明與填報系統,等於揭露了運輸過程以及產品的生產國及其法律等。
歐盟這種在碳邊境措施以及森林產品輸入的創新作法,是新的貿易法的常態,儘管可能還是會遭遇挑戰,但歐盟的細緻立法在相當程度上應該可以避免這類型的反撲。歐盟的舉措是遊戲規則的改變者。這也是氣候人權在法規方面的具體體現,強迫勞動、童工、侵害人權等情況,將可獲得重視,進而改善。

歐盟的這些措施可說是以實際的成本效益分析,對身為世界主要森林產物消費國的歐盟而言,以創新的法律對於來自生物多樣性最豐富的一些國家的上述森林產物給予「另類的法律域外效力」的影響,這些土地將會因為歐盟的森林新法律而帶來改變。根據歐盟的統計,從2008年到2017年,可能影響森林砍伐的貿易商品前八名是棕櫚油、大豆、木材、可可、咖啡、牛肉、橡膠、玉米,玉米最終並未被納入清單。據調查,全球森林砍伐幾乎全部發生在熱帶地區,主要的驅動力是農作物、動物及開採所得的商品。熱帶地區每年損失的森林面積高達5.78萬公頃,依序是拉丁美洲(59%)、東南亞(28%)、非洲(1.4%)、北美(2.4%)、俄羅斯、中國、南亞(共1.5%)、大洋洲(1%),歐洲完全沒有。

根據世界糧農組織的統計,毀林與森林退化是驅動氣候變遷與生物多樣性喪失的主因之一,尤其是農業擴張,造成近90%全球森林的砍伐與退化。中國與歐盟是造成相關國際貿易所致的森林砍伐的主要國家,分別是24%與16%,必須對此承擔部份責任。

去年在埃及沙姆沙伊赫召開的COP27氣候高峰會上,有關糧食、土地與自然資源的討論盈庭,歐盟的新法是最讓人眼睛為之一亮的作為。這個法律在施行一年後,將討論是否將適用範圍擴大到「其他林地」。兩年內也必須確定是否涵蓋草原、泥炭地、溼地等其他具有高碳儲存量以及高生物多樣性的土地。

迴響

歐盟的禁止森林砍伐與退化的新措施,以其優勢的市場地位引導更加環境、生態友善的森林、人權、原住民的相關立法改革,固然為實現巴黎協定以及生物多樣性公約雙重目標邁出重要的一步,也起到非常重要且良善的影響。但就如同碳邊境調整措施的推動,勢必造成各國的振動與影響,歐盟新的森林立法究竟後續會如何發展,也不可過度樂觀。

尤其,為避免引發新的貿易或外交爭端,歐盟對於違反相關措施的罰則相對寬鬆,其效力如何,也是未知數。或許這與新型的「殖民」不可等同,但是,各國相關立法能否配合推出並實施,以現實來看,一點都不容熱觀。
台灣或許並無森林大宗物資的出口問題,但歐盟這種以市場帶動法律變革的新作法,已經愈來愈常見。台灣在貿易上也必須酌予因應。

此外,歐盟所創造的森林所需的法律,對國內的森林法會起什麼樣的作用?充滿國家色彩的現行森林法,只許州官放火(沒有森林經營管理計畫、胡亂推出因人設政的措施、罔顧原住民氣候貢獻的陋習等),甚少思考如何讓百姓可以點燈,至少應該讓原住民可以以其傳統生態知識,在政府的淨零過程中,得以收原住民之效益,且有助於更完善的森林制度的建立。就此而言,歐盟的新法要如何為國內森林法治所運用,尚有待主事者努力。
發行人:謝英士主編:鄭佾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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