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報第132期:道路、環境、法律

狐狸與刺蝟

氣候變遷與政治
新型的氣候政治是以大規模的基礎建設以及相應的制度為表徵的。可預測的氣候條件是許多國家的發展基礎,失去自然資源的合理支撐,國家的合法性是有疑慮的。光是乾旱,就影響了歐洲的西班牙、希臘、義大利,建築、道路、河流、農業、甚至交通,都有地景式的變化。台灣南部最近的乾旱,也預警式的宣告極端氣候的常態化。

氣候變遷連動到發展所需的物質條件的變化,所謂氣候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就是指應對這樣的變化的一種政府作為。公民如果要有效參與,就是在政治的方方面面有實際的參與,包括規劃、資金、機構、方法等,都要提出與政府相對應的意見,進而有助於公民的生存環境。

氣候急刻目前尚非「憲政時刻」,『憲政』的覆蓋範圍很少處碰到其根源的物質基礎,眾多扭轉憲政的討論只是現縮在「人的事務」及其「演進」的一種過程,更多的時候是無法回應憲法當下及其後所面臨的物質條件的變遷,考驗憲法及其精神內涵是否足以回應這樣的變化?這裡頭包括政府的治理能力、權力表彰是否節制而得當、人權是否有所考量、經費是否合理、配置是否得宜?

理論上氣候變遷更可將人類拉緊在一起,而不是隔離分立。兩岸的關係在這樣的視野下,是不是也可以創造出一種新的合作模式?社會與環境時刻相連,但氣候變遷觸碰到一個關鍵點:是不是因為氣候衝擊,可以讓我們對於自己所處的社會與環境條件相依相存的關係有所體悟?進而創造新的制度及法律?

美國因為從東向西,走入荒野,才真正開始脫歐成美,甚至有了非歐的美式民主。政治始終與所處的當代社會與環境條件相繫,治理的觀念以及方法也就不斷演進。既然氣候條件重新覆蓋並定義人們的物質條件,那麼政治與制度就應該有所回應。規模小的國家如果可以體會氣候變遷對政治的影響,就可以重新思索國家的角色。

景觀從來不是僅有地理性,更有政治性。台灣的地景如果有美有醜,那麼要更美或更醜,都跟政治有關,而公民參與就是公民不自外於這樣的「國家建構過程」的體現。

氣候訴訟的重要意義之一,在於指出國家新型的責任觀,如果國家無法確保氣候風險降低或避免,那麼國家的合法性就堪質疑。台灣南部的乾旱,還在等待梅雨,在此之前的生活百態如何受到影響?應該是主政者要全方位關注的事。蓄水、排水、分配水、飲用水等等,及其對於老百姓生活、企業、學校等,工商百業的影響,必須有一個新的圖像予以回應。

政治失敗必然造成人民受害,氣候問題更是如此。氣候變遷能否激盪出新的共和精神,而非僅僅依賴民主,會是一個關鍵。統治的合法性基礎應該是來自預慮未來的被治者同意,而不是其他先驗的歷史、民族或意識形態。在各國制憲建國之初,幾乎都沒有將地景或自然環境作為憲政秩序之主體,那些個別的選舉、被選舉,或者基本權利,頂多是人文景觀,而不是與國家結合為一的自然地景。

自然環境雖是自然資源的同義詞,但在悠遠的歷史軸線中,都不曾取得實際的主體地位,不管在哪個法律層級。世界第一個將自然納入憲法範疇的是1919年的威瑪憲法。其第一百五十條規定:藝術、歷史和自然遺跡與風景,受國家保護與照顧。但這樣的條文像極了一種精神感召,更細節的方案,都不曾出現在憲法及其他法律之中。如果是以民族組成國家,那個民族及其相應的文化、地景、自然樣貌應該是合為一體的。

根據統計,當前世界兩百餘個國家之中,有四分之三以上的國家承認環境的重要性。換言之,憲法已經承認環境的價值,只是方法還不清楚,價值自然無法體現。環境始終被視為末端的養護或修復問題,而不是源頭或安全的重要根源議題。國家還沒有意識或真正認知到如何「系統性的」履行其環境與自然資源的鞏固與強化方法。

氣候變遷法讓每個台灣人都有機會成為台灣的再塑者,只要公民能夠意識到自己在氣候時代下的新角色,只要公民參與的內涵及其影響可以深化並落實。沒有自然景觀、河域、民主、共和,就沒有更現代化、更具有未來韌性的可能。氣候問題是政治問題,應該做如是觀。

與環境合而為一的新時代政治共和,是我們需要的新國家典範,不是嗎?
發行人:謝英士主編:鄭佾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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