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報第132期:道路、環境、法律

汪洋中的一滴水

不確定年代下的環境及其相應的法律
世界愈來愈不確定,未來的社會與環境,也一樣充滿不確定性。永續或環境社會治理的承諾,要同時兼顧公平、正義、韌性、創新,談何容易。

面對不確定性並且作成適當的決策,是國家、企業、甚至個人的核心能力。多數會根據證據,作成明智決定,但政治、道德以及其他因素同時也會產生影響。避免先入為主,在不確定的年代更顯重要,它將會是決策品質的關鍵因素。如果對不確定性的認知成為判別、取捨證據的藉口(偏私),暗崁箝個人道德、宗教、政治、關係的考量,將會打擊決策的公信力。

如果現代性是確定性、後現代是不確定性,那麼,不受時空限制的環境尺度,到底是現代的?還是後現代的?可見,對環境而言,現代或者後現代代表的是一種認知的態度及其相應的方法,但環境作為本體並不因為這樣的辨識而有不同。

科學家以證據看待環境及其變遷,如果「變」本身就是「不確定」的代名詞,那麼,在科學家眼中,又有什麼決策不是在不確定之中做成的?這樣的決策,即使以科學為根據,到底解決了什麼「應對變遷」的問題?會不會因為「概率」太低,導致科學家更傾向以為風險不高?包括物種的消失或溫度的變化?消失多一點,溫度高一點,又有什麼差別?

關於這一點在1992年通過「氣候變遷綱要公約」時,在科學界就爭論不休,從來就不是一件新鮮事。那麼,在環境不斷的變化之下,「氣候治理」的「最佳」模式,又怎麼說得準呢?如果料敵從寬,甚至是最寬,那不過是科學經費爆增,科學家爭先恐後的運用結果,溫度的變化曲線不會改變,因為那不是「科學問題」,而是「社會」、「政治」、「法律」、「文化」問題。

所以,謹慎面對、處理「不確定性」,包括概念、語義、內涵,是氣候時代的必要課題,「不確定性」既不能也不是消極以對的原因,更不應成為「過度反應」的藉口,那會是什麼?如果不是「執兩用中」這樣的古老諺語可以充當解答的?

環境的不確定性會影響食物及其供給,政策(法律)也會。所以,就食物的供給而言,環境與法律同樣重要。對環境而言,預測天氣的變化是一回事,但「精準」回應幾乎難上加難。有時候必須依靠經驗與直覺來「導航」,但效果不一。如果決定(預測)錯誤,經濟上的災難很快就會降臨。每個從事具體生產的農家就有一套自己的環境變遷因應法則,但法律可沒有這麼友善,與人的體驗緊密相連。就環境變化而言,不分民族或地域,認識環境、妥用重要自然資源、強化自身的韌性,幾乎都是共同的基因,這或許是國際環境法的共同地景,那要怎樣才能成為法律的同等養分?

如前述,不管是現代或後現代,環境就是環境,只是變遷的速度變得更不一樣。人類正在加速這個變化,維繫人類生存運作的歷史、政治、社會制度、家庭觀念、法律,就像共伴效應一樣,也一起發生作用,甚至推波助瀾。敏銳的人懂得更細膩觀察與應變,但那些共伴環境變遷的人類歷史、政治、社會制度、家庭觀念、法律,懂得如何細膩觀察與應變嗎?

氣候政策是不確定性的匯聚,因為氣候系統的變化與諸多因素、跨國經濟活動以及能源消耗等均有關聯,看似應對氣候變遷的「政策」,卻充滿無法準確預測的風險,農產品(例如小麥、大豆、玉米)價格飆升,除氣候因素外,生物能源使用也是一大主因。科學在此過程扮演催化以及截斷的角色,例如生物技術、光電、電池等,但供應的原料,例如稀土、鉑、金、銀、鋰、銅、鎳等也因此隨之波動,這些都助長了多重的不確定。

上述不確定,在法律獨特的風險概念:因果關係下,不管是簡單還是複雜的理論,總是要過濾導致結果發生的諸多原因是否相當,而由於進入訴訟的類似風險並非多數,顯然法律的解決問題模式,也無助於釐清不確定性的真相。在司法實務中,少見比例原則的「生態考量」(如果不稱之為生態比例原則),也無法實踐環境法治上的預警或預防原則。環境「法」,等於是環境無「法」,僅剩「環境行政」一枝獨秀,奢談權力分立,也難有有意義的環境司法審查意見。

台灣諸多環境法律中,常見中央與地方權責劃分的爭議。理論上,為環境好是不分中央或地方權限的,至少中央與地方的分治,絕對不會以犧牲環境為代價。但在空汙法或其他污染防治法,常見中央與地方為了污染物的排放與管制出現齟齬,甚至在核能廢棄物的處理上,也有中央與地方的歧見。這些權限爭議或歧見的表述,都有背後的政治因素,也都可以看到不以環境為考量違背環境基本法的作為,卻不見憲法機關(例如大法官、憲法法庭、立法院、監察院、甚至司法院)有所反應。

憲法機關之外,一般法院在日常的民、刑、行政案件中,對「環境」一詞的理解可能過於限縮,僅止於有「環境法規」稱號的一些法律,而把憲法、民事法、商事法、甚至行政法中有關的「環境內涵」通通略而不論,所以,法律的思維裡難有環境的因素,更無法獲致對環境有益的「建構」,彷彿國外的一些進展跟台灣毫無關聯一般,而這樣的保守、停滯作法,在面對環境變遷與氣候危機時,更顯得置之度外,「環境於我何有哉」!更不要說那些影響升遷的官僚、政商、以及媒體的結構問題了。

裁量餘地或不確定法律概念,預設了法律的前提事實以及效果判斷容有一定的彈性與韌性。但是,過於謹慎或無感於外在氣候變化的司法體系顯然已經成為一種「自動擱置進步」的保守力量,既無法發揮解決氣候紛爭的作用,更不可能「引領」行政部門做出正確決策的有效另項權力機構。失去制衡的氣候政策,犯錯的機率更大,糾錯的機制更少,豈不是更大的風險?對國家與未來世代的福祉都是極為不利的。

由於驗證一些環境法原則(預防、預警、生態比例)的案例太少,反對監管合理化或控制監管成本的論述會對司法的積極作用有一定的懷疑,但是全無司法力量介入審查的台灣氣候政策,所反應的一種法律不確定性與消極性,卻影響是全然不同的。司法噤聲是令人不安的寂靜,使得行政部門過於喧囂,預算無限擴大,難怪上述反對監管的立論變得擲地有聲,但那卻不是台灣的情境。
發行人:謝英士主編:鄭佾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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