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自然與實證之辨,通常指涉的是法律之境的理想與現實。既不可能完全仰賴人造之法,又無法完全寄託人力之外的法則。於是,法律之內只有法律,那虛無飄渺的理想境界,何處可尋?
法律的理想之境,訴說的是人類對於公平正義的共同願景,儘管法律所植根的道德、理性、公平、公正,乃至集體的道德良知等或有殊異,但這股法律的理想是在承認法律實證之必要外,在既有規範探索上,仍要不斷激發並提升的力量,是每個時代所不可或缺,不管遭遇多少冷嘲熱諷。
理想是一種特質,堅持探究價值與思想,在物理或物質的基礎上,依舊相信有無形的東西,是值得渴望、信仰與堅守的。
理想的種子在每個領域都存在,不屈就現實的信念驅動著每個美麗的靈魂,讓這樣的靈魂躍升。
法律的理想則表現在社會的公平正義的追求上,即使社會充斥不公不義,仍無法阻斷這股信念與力量的湧現。
理想表現為一種改變現狀的可能與期望,即使現實的確常讓人沮喪不已。法律的理想是法律教育與法律執業的重要基礎,這是法律人看待世界的方式,運用在現實的法律條文之中,既冷靜又理性,但同時充滿熱情、同情、共情,世界可以因此理想而變得不一樣,甚至更好。
法律的理性理解規則來自權威,更期待規則得以反應公平與正義。法律的理想是對現實主義的校準,使法律成為人類最深刻的制度之一。法律的理想使人類的實然有機會朝向應然傾斜,而此應然符合人類共同的道德與良知的準則。
或許有人並不認同法律理想主義,認為這是違背實證以及社會現實的虛無。的確,法律的應然不一定有清晰的樣貌,也不一定可以從邏輯推理中尋獲。每個社會、每個國家,各有其歷史、文化、宗教、習俗等差異,所謂的法律理想很難有一致的共識。
但這樣的誤解,扭曲了法律理想的本意。法律確實是現實的產物,儘管各國有其憲法,為其社會秩序提供基本的價值與規範,但這些規範要如何融入政策,確保一定程度的公平與穩定,必須在實用與理想之間求其平衡。換言之,法律並不是僅要求每個人遵守法律,那無異使人成為法律的奴隸;法律的理想就是在遵守法律的同時,要窮盡法律之可能,甚至超越法律,使法律成為正義的象徵。
事實上,法律的現實與理想並不是截然劃分。法律的現實固然有其制訂法律的背景、利益考量以及立法目的,通常不是完美的技術展現,甚至常掛一漏萬,無法通盤適用,也不可能盡如人意。法律的理想更不是天馬行空,而是有具體指涉的社會事件或事件的背景,得以洞察現實法律的闕漏,或引起的不公,而尋求彌補與改進,可能是以司法判決或解釋為之,也可能是立法修正。甚至藉由教育,將此理想或理想之境傳承給下一代法律人,如果法律這個學科不會消失的話。
假設人們對不公正、不平等、不正義有感,希望改造,那麼到底是要靠哲人、聖主、制度、還是法律?基本上,通通都需要,也通通都做不到。但是,如果因此就推導法律只能服務於現實,特別是現實政治以及社會條件,那又何必需要法律?法律的功能顯然不僅止於此,也不限於此。
在帝制時期的法律固然是君主的意志優先,但也不表示君主可以倒行逆施,毫無德性。在民主時代,經由民主洗禮產出的領袖,更需要受到監督,而不是恣意妄為。可見,法律絕非單純政治的現實之作,而是有其追求,超越個人並反映更大利益的正義的實現。這樣的法律理想,不但不是背離現實的虛無主義,反而是符合現實需要,與現實交融的。
不可否認,理想不但會與現實拉鋸,理想與理想之間也不一定完全合致,在現實上,這就是各種利益的較量與均衡。所以,理想顯然不是完美之境,而是一種驅動演進的正向力量。
法律的理想並不是以法律之上有更高的準則或律定的對象,法律的理想勿寧是在法律之內發現人類社會願意共遵共享的共同價值。這是回顧過去、前瞻未來、錨定現在的一個過程。法律推理絕非僅是技術性的,而是有其道德歸屬性的。可以說,道德是一種人性的深刻體現,超越法律和規則本身,通常源於同理心和對什麼可以促進社會和諧與尊重的共同理解。它提醒我們,做正確的事,即使不為人知,但這才是我們真正成為人的原因。法律如果無法體現這樣的人性,將自陷窘境且無立錐之地。
所以,法律的理想無甚高遠,只是一把在法律之內尋求立足安定的鑰匙。這個理想有助於讓法律不偏倚,有機會鞏固基本權利、完善社會平等、堅守人性尊嚴以及公平公正的承諾,以正義為指引的法律理想,對於違反這樣的法律本旨的人,也能問責。簡言之,正義不僅是法律概念,更是一種道德義務,這樣的法律理想應該不是很高吧,更不會是遙不可及的吧。
法律的理想是可以適應社會的道德進步,是一種動態的概念。懷抱法律的理想必須要與時俱進,體察社會的脈動,在人權和社會正義的理解上,不斷強化、反應對更多數人有利、對少數人得以尊重與照顧的社會共識、經由彼此尊重的程序,形成共同規範、價值觀和制度,以支援合作、增長和集體福祉,同時促進法律的進步。
法律是一個通過關係網絡、社會文化和共同目標,將人們聯繫起來的框架,使人們能夠共同繁榮。
法律的理想可以豐富並滋養法律的健康成長,我們如此堅信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