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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報第77期:非核、減核國家的「國家自定貢獻」(NDC): 一個初步分析
狐狸與刺蝟專欄
大法官們的校園(上)
台
大校長人事案膠著,王宗偉等3名台大學生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希望透過司法訴訟,讓校長當選人管中閔在行政爭訟確定前,暫時擔任校長;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今天認定,王宗偉等人非法律上的利害關係人,裁定駁回聲請。可抗告。聲請大法官解釋極有可能是這群學生的下一步。
其實,學生跟軍人、公務員一樣,都是以前從德國學來的行政法中,所謂的特別權力關係的對象,也就是因為這幾種人身分特殊,基本權利的保障要稍微限制一點,不能全面「覆蓋」。
過去這樣的概念被導引到我國之後,好長一段時間,對於這些人的權利的保障與救濟,國家築起戒備森嚴之高牆,無法攀越。直到大法官解釋第382號拆除片瓦,以有否影響身分為標準,放寬其救濟的條件,才算稍微開了一點門縫,讓法律得以進入校園。
但是,學生的基本權利不只是受教育權,其他的自由與權利,怎麼就不配享有呢?
總算等到大法官會議解釋第684號出爐,這號解釋指出:「大學為實現研究學術及培育人才之教育目的或維持學校秩序,對學生所為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如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本於憲法第十六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仍應許權利受侵害之學生提起行政爭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在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382號解釋應予變更。」
換言之,過去只有影響或改變學生身分的決定,學生才可以利用司法程序,跟學校爭個道理。但現在,全部放寬了。
不過,別以為大法官們已經「理所當然」的解除特別權力的金鐘罩,讓基本權利的陽光照得到所有陰暗的角落,事實上,還是為德不卒,僅限於大學生,而且還留著一個尾巴:大學自治。其他大學以下的學生是否以及如何打開禁錮的門?行政法院要怎樣面對新興的爭議與案件,就不是一向不習慣進行社會調查的大法官們所能顧及的了。
大法官們通常不做一次解決方案,有些問題尚待下回分曉。
大法官們對於學校與學生的關係,顯然著眼不同,有的認為無救濟者無權利,除了大學生外,其他中小學學生亦可享有同樣的權利,「高牆終有倒下的一天」;有的擔心過度的自由,反而會造成自由的束縛,此號解釋「重大破,輕大立」。正反見解彼此交鋒,蔚為大法官們對於校園的奇特法律景觀。
有趣的是,在15位大法官中,有高達7位大法官對此提出協同意見書(也就是贊成解釋的結論,但補充理由等),也有一位提出不同意見書。百花齊放,美不勝收,有興趣的讀者,不妨查閱一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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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編:高思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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