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報第90期:環境與法律的整體性

狐狸與刺蝟專欄

森林的定義與法律的規範淺論
環境變遷跟演化之間有什麼關係?兩者的變異都伴隨著人類的親身感受,卻不易察覺,但應該不是「不可能察覺」;看著山,每天沒有不同,實際上卻每天都有變異,這樣的環境變遷即使有所察覺,可能也是「不知不覺」式的察覺,「不知不覺」的察覺是不是就是環境變遷與演化的共通之處?也許,現代的科技已經顛覆了這樣的「不知不覺」,而可以有系統的監測與預知環境的變異,但在未經解讀、公開之前,多數的人還是無所知、無所覺於環境的變異。

人傾向誇大、渲染無經驗之事,甚至非常機敏的利用人的無經驗而詐偽。無法經驗卻又影響人類重大的環境變遷與演化,會因為氣候劇變而加速改變人類的認知與行為。環境變異既難覺察,且乏前例,應對變異的行動當然也是史無前例,所謂創新,也無非是大膽假設與嘗試的代名詞,在環境變遷上,沒有太多「舊制」可因循,也不可「因循舊制」。

以森林為例。

「森林」每天都有變異,如果「森林」要有定義,我們應該先清楚知道這樣的定義是為了什麼?將「天然林」與「人工林」並列的定義,又有什麼意義?對森林功能與永續有什麼助益?定義具備現實操作意義,才有規範的可能性,也才能讓治理成為有跡可循,不是純然的僥倖或客製。

從人類的角度,森林的人為變異裡,有退化、毀林、復育以及其他現象,那麼有關森林的定義如何在概念上,既可建立制度、形成法律規制,又可進行日常治理與監督?森林有失、有得,有死、有生,反應這樣的得失、死生是以「覆蓋率」稱之。但是,森林的得失、死生並不是一得一失、一死一生的關係,得、生之間,高度變異、分佈不同,紀錄不易;而死、失則不同,可能是一時且劇烈,反應在衛星圖或空拍圖,一目了然。「新林」覆蓋率的功能、結構、成分實質上與原來的生態有重大差異。一塊農地變成林地,地景不一樣了,生態意義也完全不同。於是,新林覆蓋率有不同的意義,可能是自發性的自然生長,也可能是非原生性的單一樹種。外界也很難覺察到林地內部的干擾或內生狀態。故此,傳統的森林定義,或許有助於毀林的監測(覆蓋率消失),掌握從有林到無林的狀態,卻可能無解於森林復育與生長的實況,對於治理助益有限。

可見,觀察森林的稜鏡很像萬花筒,稍微搖動一下就不同。從經濟角度,森林是木材製品的產源;從生態的角度,森林有金字塔的生物多樣構造,也是多重生態系統功能的來源;從族群生存的角度,森林也是原住民的家;從碳匯的角度,森林是碳存所在;當然,如果從社會—生態的角度,以上所述可以全部包括在內。

但是,如果換個角度,從土地的角度,土地實際的樣貌與法律為之設定的功能可能存在很大差異,卻常遭誤解。比如,森林很自然被當作一個生態系統或植披類型孕育獨特的動植物群落。但從土地利用的角度,森林就是「被設定為森林的土地與地目」,不管現在是否有植披。也就是說,法律上的「林地」,不一定會有樹,或者,至少暫時沒有樹,也不影響「林地」的劃設。此時,「森林」的定義又該怎麼下呢?如此「定義」的森林,又有何具體意義呢?

足証,基於不同的目的,森林的概念會有極大差異,定義自有不同。不管是愛知目標的生態復育、波昂設定的2020年以前恢復1.5億公頃的退化與毀林土地、2014年紐約森林宣言、2015年的巴黎協定第5條,「森林」都被賦予不同的功能與目的,如果沒有在「定義」上因應這些不同的功能與目的的「森林」需求與「森林」定位,恐怕連治理都會遭遇很大的困難,就更談不上「規範」的意義。
發行人:謝英士主編:高思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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