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報第90期:環境與法律的整體性

環境法治觀察站

歐盟木質燃料的「碳中和」之辯 / 法律行動對抗印尼野火的努力
歐盟木質燃料的「碳中和」之辯

2016年11月,歐盟委員會更新「全歐洲清潔能源倡議」行動目標,2018年續修訂歐盟再生能源指令( EU Renewable Energy Directive 2018/2001/EU; RED II),將2030年再生能源總目標提升到32%。

歐盟每兩年更新一次各國再生能源進度報告,根據共同但有差別的責任(CBDR),歐盟成員國再生能源占比從馬爾他共和國的10%低標,到瑞典的49%極高標都有(參附圖),而要達成此項目標,固體生物質,特別是木燃料,角色非常吃重。

根據歐盟統計處最近一期報告指出,歐盟2017年再生能源發電量已達整體發電量17.5%,其中42%來自於木燃料(含再製木炭);2017年世界糧農組織(FAO)統計,全球登記木燃料產量約為36.7百萬噸,其中歐盟消耗27.5百萬噸(占全球75%)。除自產自用外,尚須進口8.8百萬噸(主要來自美加地區),以供應需求。

學者估計,要達到2030年新再生能源目標,如一切照舊(Business as usual, BAU)情況下,歐盟木燃料消耗量需增加8成,除非生產量再增加,不然進口量將一舉提升到31.6百萬噸,為台灣全年木材用量的五倍多。

木質燃料之所以受到青睞,是因為歐盟將其視為「碳中和」(carbon neutral)能源,只要有良好的管理,樹木會再長回來,吸收大氣中的二氧化碳,也因此歐盟授予補助時,特別注意木料要有如FSC、PEFC等永續森林認證。

然而,這樣的論點引起質疑,認為燃燒木質等於先欠下一筆碳債(carbon debt),至少30年後才能償還,但二氧化碳已先釋放到大氣中;認為歐盟木質燃料需求會擴大全球森林砍伐,許多燃料甚至是由良好原木所製造,而不是使用枝梢材、廢材等;今年3月,甚至還有團體一狀告上盧森堡歐洲法院,認為這項指令不符合「歐盟基本條約」第191條(1)環境保護目標,要求停止執行指令。

面對質疑,歐盟政策思維其實很清楚,既然要低碳、積極發展再生能源,勢必增加木燃料使用,其他太陽能、風能等,也各自有優缺點;而木燃料更具有快速替代煤碳之特性(鍋爐多不須修改即可替代30%的煤碳),對於去煤碳政策助益甚大,也因此並未調整指令,持續擁抱木燃料。

法律行動對抗印尼野火的努力

印尼熱帶雨林的野火已持續數星期,印尼占碑省(Jambi)甚至在9月21日出現「血色天空」,景氣如同世界末日一般,令人怵目驚心,印尼雨林野火肆虐不僅印尼受害,印尼廖內省就有2.45萬名病患因煙霾引發急性呼吸道感染;野火形成的霾害更造成馬來西亞、新加坡等鄰國受害,馬來西亞已有超過2400間學校、百萬名學生停課,已形成國際政治事件。

針對森林野火,印尼政府於9月17日大動作查封49家棕櫚樹種植公司,包括4家馬來西亞及1家新加坡籍公司,這些種植公司、跨國企業都在印尼西加里曼丹(Kalimantan)和蘇門答臘島(Sumatra)的廖內省都有種植業務。除查封動作外,也將起訴這些種植公司,為這次嚴重林火造成的霾害負責;另外,印尼政府也逮捕了230名涉嫌縱火的人士。

印尼政府大動作的查封及法律起訴令人讚賞,不過這樣的法律動作是否能達成制裁種植公司並減少雨林野火的結果?

棕櫚油公司PT Kallista Alam 2015年因使用火清除蘇門答臘西北海岸Tripa泥炭沼澤中的10平方公里的土地,被亞齊省Meulaboh地區法院裁定有罪,同時兩名Kallista Alam經理被判入獄(未執行),印尼最高法院更史無前例地勒令該公司支付驚人的3,660億印尼盾(2,600萬美元)的罰款和賠償,以補償在Tripa泥炭沼澤地區砍伐和燒毀的森林。

不過該案件到2018年4月,原Meulaboh地區法院卻以最高法院官方的印刷判決錯誤地將公司的名稱誤稱為「Kalista」,而不是首頁上的「Kallista」。它還將訴訟中的被訴人誤認為是「環境部」,而不是「環境和林業部」(印尼於2014年合併原先的環境部和林業部)等,幾個荒謬的理由,免除最高法院對Kallista Alam的罰款。

此外,2015年印尼歷年最大的雨林大火及形成的霾害,當年多達260萬公頃的土地遭焚毀,經濟損失達160億美元,還有50多萬人患上呼吸道疾病。當年印尼政府也起訴的5家集團公司,包括馬來西亞的森那美集團、印尼金光集團(Sinar Mas Group)屬下的亞洲紙漿紙品公司(AsiaPulp&Paper Group)與金光農業資源(Golen Agri Resources)、亞洲種植集團(Asia Agri)、以及豐益國際(Wilmar),同時要求近36億美元的賠償。

其中蘇門答臘巨港地區法庭2015年底,針對印尼環境部對金光集團子公司Bumi Mekar Hijau 的起訴判決政府敗訴,理由是印尼政府提供證據未能獲得證實。

據媒體報導,印尼政府對棕櫚油公司採取的法律行動無法得到效果,主要是因為有不少官僚資本參與各地的林業公司,例如在西加里曼丹省就有許多地方官員成為林業公司的後台老板。

另外,印尼雨林野火因霾害造成東南亞各國間的政治緊張,印尼2015年及今年查封、起訴的棕櫚樹種植公司就有多家馬來西亞、新加坡籍公司。新加坡議會在2014年通過「跨境陰霾污染法令」(Transboundary Haze Pollution Act),與印尼非法墾荒活動有牽連的新加坡上市公司,可以因為給企業和個人造成經濟損失而被告上民事法庭。

馬來西亞公司如在馬國境內焚燒棕櫚樹(當地稱燒芭),政府可引用1974年的環境素質法令起訴,但這項法令無法追究在國外製造汙染、燒芭的馬國公司。馬來西亞政府有意參照新加坡2014年「跨境陰霾污染法令」進行立法,但馬國議員指制定新法耗時太久,建議政府援引1964年司法法庭法令第22條文Courts Of Judicature Act 1964 section 22(criminal jurisdiction),該條文指出,只要影響到國家安全,包括人民的健康、生命安全或環境受威脅時,總檢察長有權力在外交上使用法律手段,對付在國外罪犯的大馬公司,再配合1974年環境素質法令來對付涉嫌在印尼燒芭的本地公司。

印尼政府採取法律行動制裁燒芭的棕櫚樹種植公司,雖然屢遭挫敗,還有一段長時間的抗爭過程要走,但法律行動仍是對抗這些破壞環境、謀取自身利益的跨國大企業的最後手段,也值得台灣借鏡。
發行人:謝英士主編:高思齊
環境品質文教基金會出版
Copyright © 2016 財團法人環境品質文教基金會 All Rights Reserved.
環境品質文教基金會
電話:(02)2321-1155
信箱:info.eqpf@msa.hinet.net
傳真:(02)2321-1120
官網:http://www.eqpf.org
地址:10641台北市大安區信義路2段88號6樓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