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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報第90期:環境與法律的整體性
汪洋中的一滴水
自然權利的演進
*本文翻譯自Community Environmental Legal Defense fund 網站
將「自然」納入法定權利的保障範圍並非全新的想法,而有其根源可溯。事實上,在一個多世紀以前,環保主義者約翰·繆爾(John Muir)寫道,我們必須尊重「其他所有物種的權利」(
the rights of all the rest of creation
),2015年羅馬教宗方濟各表示: 「環境的權利」(
right of the environment
)確實存在。
以下是發展自然(環境)權利運動的關鍵時刻:
1972年,《南加州法律評論》(Southern California Law Review)發表了法學教授克里斯多福·史東(Christopher Stone)的開創性文章:《樹的當事人適格—邁向自然物體的法律權利》(Should Trees Have Standing? – toward legal rights for natural objects.)史東描述了在現有法律結構下,自然如何被認為是無權利的,無法保衛和執行權利。
1989年,羅德里克·納許(Roderick Nash)教授出版了《自然權利:環境倫理的歷史》( The Rights of Nature: A History of Environmental Ethics)。他在書中解釋了在整個歷史中,無權利者(奴隸,婦女,其他人)如何努力擴大合法權利的範圍以包括自己。納許提供了一個背景,說明了權利主體的範圍如何以及為什麼朝著擴及自然的方向發展。
2001年,托馬士·貝里(Thomas Berry)出版了《權利的起源,分化和作用》(The Origin, Differentiation and Role of Rights),書中他描述了地球社區(Earth Community)所有成員如何擁有固有權利。
2003年,《荒野法:地球正義宣言》(Wild Law: A Manifesto for Earth Justice)出版。由南非律師科馬克·庫利南(Cormac Cullinan)與貝里共同撰寫,他開啟了關於自然權利的新戰線-在史東和納許發起的法律和歷史性討論中增加了重要的精神和道德元素。
2006年,美國賓夕法尼亞州的Tamaqua鎮禁止傾倒有毒的污水污泥,基於這是對自然權利的侵犯。Tamaqua是世界上第一個立法承認自然權利的地方政府。自2006年以來,美國有十個州的數十個社區制定了自然權利法。
2008年,厄瓜多成為世界上第一個在其國家憲法中承認自然權利的國家。2011年,厄瓜多的Vilcabamba River案發布了第一則關於自然權利法院判決,維持了「自然權利」的憲法規定。
2010年,玻利維亞舉行「氣候變遷與地球母親權利」的世界人民會議,在會中發表「地球母親的權利宣言」(
Declaration on the Rights of Mother Earth
)。現已提交聯合國審議。
2010年,全球自然權利聯盟(
Global Alliance for the Rights of Nature
)成立。2014年,全球自然權利聯盟贊助厄瓜多成立首個國際自然權利法庭(
Rights of Nature Tribunal
)。其他法庭陸續舉行,包括2017年在波昂舉行的法庭。
(
註: 國際自然權利法庭是一種仿照法院裁判程序的論壇,讓人類有機會代表自然界發言。2014年起舉辦四場,每次就7個左右的環境議題,以「地球母親的權利宣言」為依據進行審判。
)
2010年,玻利維亞國會通過《地球母親權利法》(the Law of the Rights of Mother Earth)。
2011年,尼泊爾發起了一項運動,以促進自然權利。如今,國會議員正在考慮一項《自然權利》憲法修正案。
2012年,印度發起了一項運動,訴求透過國家立法承認恆河的權利。活動口號是「恆河的權利就是我們的權利」。
2012年,國際自然保護聯盟(IUCN)通過了一項將自然權利納入其決策流程的政策。
2013年,歐盟公民(European Citizen)發起了「自然權利倡議」運動。倡議過程允許公民向歐盟政府提交提案以供審議。
2014年,科羅拉多州提出了第一部自然權利的州憲法修正案。現在俄亥俄州,新罕布什爾州,俄勒岡州和其他州都在努力。
2014年,紐西蘭國會通過了《Te Urewera Act》,最終確定了圖赫人(T?hoe)與政府之間的解決方案。該法案承認Te Urewera(一個前國家公園,面積超過2000平方公里)具有「受法律承認的自身權利」(legal recognition in its own right)。
2015年,瑞典議會審議了一項動議,要求成立一個委員會,以準備有關如何將自然權利納入瑞典法律的提案。
2015年,教宗方濟各在聯合國呼籲環境保護的新時代時宣布:「確實存在真正的『環境權』(right of the environment)……」
2016年,英格蘭和威爾斯綠黨建立了自然權利政策平台。蘇格蘭的綠黨也採取了類似的措施。
2016年,Ho-Chunk部落首次投票通過了《自然權利部落憲法修正案》,這是美國第一個這樣做的部落。
2016年,哥倫比亞憲法法院裁定里約阿特拉托河(Rio Atrato River)擁有「保護,養護,維護和恢復」的權利,並為河流建立由原住民和中央政府共享的聯合監護權(joint guardianship)。
2017年,墨西哥城在該城憲法中要求通過一項法律,該法律「承認並規範由其所有生態系統和物種所形成的對自然權利的更廣泛保護,作為受保護的集體實體權。」
2017年,紐西蘭議會通過了《Te Awa Tupua Act》,從而賦予了旺格努伊河生態系統法律地位。
2017年,印度北阿坎德邦高等法院發布裁決,承認恆河和亞穆納河,冰川和其他生態系統在某些法律中具有法人地位。
2017年,美國科羅拉多州的拉法葉市(Lafayette)頒布了第一份《氣候權利法案》(
Climate Bill of Rights
),承認人類和大自然享有健康氣候的權利,並禁止開採化石燃料等侵害這些權利的行為。
2017年,科羅拉多河訴科羅拉多州案在美國聯邦法院提起。在這個美國首次的訴訟中,生態系統尋求對其合法權利的承認。
2017年,國際自然權利研討會在美國杜蘭大學法學院舉行。自然權利原則(
Rights of Nature Principles
)概述了自然權利法的主要內容,並由該研討會發布。這些原則可在https://celdf.org/rights-nature-symposium/上找到。
2017年,巴西伯南布哥州的Bonito市頒布了一項自然權利法,保障了自然「存在,繁榮和發展」(exist, thrive, and evolve)的權利。
2018年,奧克拉荷馬州的龐卡部落(Ponca Nation)通過了一項承認自然權利的習慣法。
2018年,哥倫比亞最高法院承認哥倫比亞亞馬遜(雨林)是「權利主體」(subject of rights)。
2018年,哥倫比亞的Boyacá行政法院將位於皮斯巴(Pisba)的帕拉莫(Páramo)視作「權利主體」,皮斯巴是面臨重大採礦的安第斯高地生態系統。
2018年,巴西伯南布哥州的波達略市(Paudalho)頒布了一項自然權利法。
2018年,Chippewa部落的白色地球支部(White Earth band)通過了《Manoomin權利
法
》,以確保Manoomin或野生稻(Anishinaabe人的傳統主糧)的合法權利。這是確保特定植物物種合法權利的第一部法律。Manoomin的權利也在1855年條約中出現。
2019年,美國國家律師協會修改了該組織的章程,將自然權利納入其中,並指出「人權和生態系統權利應被視為比財產利益更為神聖……」。
經過三年的爭取投票權的抗爭,2019年,俄亥俄州托雷多(Toledo)的居民通過了《伊利湖權利法案》(
Lake Erie Bill of Rights
)。這是美國第一部確認生態系統合法權利的法律。
烏干達於2019年頒布了《2019年國家環境法》(
National Environmental Act of 2019
),其中承認自然界具有「生存,延續,維持和再生其生命週期,結構,功能及其進化過程的權利」(the right to exist, persist, maintain and regenerate its vital cycles, structure, functions and its processes in evolution.)。
2019年,美國新罕布什爾州埃克塞特市(Exeter)的居民頒布了一部法律,以保護自然權利,包括享有「穩定和健康的氣候系統」的權利。
2019年,美國新罕布什爾州諾丁漢(Nottingham)的居民頒布了一部法律,確保了自然權利,包括免受「化學入侵」(chemical trespass)的權利。
2019年,孟加拉國高等法院承認河流的合法權利。
2019年,美國的Yurok部落承認了克拉馬斯河(Klamath River)的合法權利。
2019年,在哥倫比亞,普拉塔河(Plata River)被承認是“權利主體”。
2019年,在瑞典國會首次舉行了一次關於自然權利的工作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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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謝英士
主編:高思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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