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報改版特刊(一)﹕《環境教育法》實施五年回顧

好文回顧

環境教育仍待努力
環境教育仍待努力(2017回顧版)
 
編注:

本文刊登於環報第6期(2012年6月),當時正值《環境教育法》實施滿一年之際,對《環教法》的法規以及執行進行檢討。

文中指出《環教法》的缺失包括:
1.《環教法》的推動族群不及於企業與全民。
2.有一成機關沒有申報環境教育計畫。
3.環教課程、人員培訓限於形式主義,許多單位將環教簡化為四小時宣導課程。
4.缺少環教人員或非環教人員的培訓進修、再學習機制。
 
到2017年,各機關申報環境教育計畫的比例雖然已達100%,但這四小時都在上什麼課?是否能應用於相關業務上?各機關單位的環教計畫並未公開,主管機關環保署也沒有去評估實施的成效,唯一的KPI剩下申報單位數量與比例,當然,我們相信未來十年這個比例也都會是100%,但缺少評估與研究,我們不知道四小時是否要延長為八小時?是否要求網路影片觀賞的時數上限?是否要求指定人員應該具備環境人員認證?是否讓民間團體可以參與機關的環境教育?如何鼓勵企業、私部門接受環境教育?

如果缺少這些思考與改變,環境教育必然繼續流於形式。
 
去(2011)年的6月5日世界環境日,《環境教育法》正式實施,很快的一年即將過去,許多原來立法所欲追求的目標是否有值得檢討之處?
 
《環教法》的立法目的在於推動環境教育,促進國民瞭解個人及社會與環境的相互依存關係,促進社會正義,培養環境公民與環境學習社群,以達到永續發展。但是,《環教法》第19條所述,實為「機關、公營事業機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訂定環境教育計畫,推展環境教育,所有員工、教師、學生均應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參加四小時以上環境教育...」,這項規定並不及於企業與全民。換言之,本法的目標是先從政府著手,要求各該機關訂定環境教育計畫,並參加四小時以上的環境教育,希望促使政府改變決策思維,進而影響全民一起改變,以利台灣的永續發展。方法上則採取人員、機構、設施等認證,確保環境素養提昇,營造環境教育的客觀條件。
 
本文認為《環教法》是否真能促使政府部門的決策思維改變毋寧是環教法成敗的最最重要指標。
 
據環保署3月初發布統計資料顯示,全國應申報的7,331個機關(構)、學校,迄今為止,申報率超過9成,但仍有434個機關違反,其中不乏中央部會機關,可見在政府部門中環境與永續的觀念仍有侷限,乃至不願意採取行動!?
 
環保署雖建立「環境教育管理資訊系統」資訊分享平台,提供課程模組、課程教材、體驗課程、戶外參訪,甚至環保頻道等方式來提供大家參考。但對於機構在選擇、提供所屬人員環境教育服務的方向與專業訴求,並沒有推動之規劃。
 
本文認為,《環教法》實施一年以來,在滿足法定條件實施環境教育課程、人員認證、專業訓練教材等方面,似陷於形式主義之泥淖,長此以往,頗值擔憂。
 
以高中以下學校體系為例,學校環境教育主要依照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嘗試將環境教育議題融入七大學習領域,原構想是採用融入式教學,希望一點一滴的加入環教元素於課堂之中。但根據觀察,自《環教法》推出後,許多單位已浮現將環教簡化為四小時宣導課程的趨勢,環教變成學校裡特定單位如衛保組、生輔組的業務。而為滿足四小時的要求,大部分學校都是安排2個兩小時的講習活動,實質效果逐漸遞減。
 
綜合上述,對於本法規範對象的執行成效,應該更深度的加以檢視,切不可流於義務或形式,反倒危及環境、永續的決策思維深化,斷送本法的良善美意。此外,《環教法》的推動在認證標準、認證機制與訓練教材、認證後續監督機制上仍有許多進步的空間。最後,目前《環教法》還缺少了一個重要部份,那就是缺少環境教育的再學習精神,環教人員或非環教人員的培訓進修罕有討論,完全忽略了環境教育應當與時俱進的用意,亟待改進。

如果私部門沒有進來,我們公部門表現就會更好。(Photo Credit: felix dodds)

阿河、動物保護與環境教育(2017回顧版)
 
編注:
 
本文為悼念在2014年12月29日過世的河馬—阿河而撰寫,刊登於環報第38期。因為這起事件,展演動物的處境開始受到關切,本文討論的是動物本身與環境教育的關係,摘要如下:
 
1.《環境教育法》只提出尊重生命的原則,沒有處理「動物」本身在環境教育中的角色。
2.環境教育要傳達的是:如何認真對待動物?尊重其生命?
3.以展演動物為經營活動的設施已經被排除在環教設施場所的申請資格外。
 
搜尋全台灣的環教設施場所清單,有圈養動物的機構有台北市立動物園以及飛牛牧場。推動生命教育真的非要能看到、碰觸動物不可? 根據環保署公告之「涉及動物活動之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審查指引」,申請者應提出動物活動與環境教育的關聯性,可惜這項資訊並未公開,我們無法知道動物園與環境教育之間的關聯性究竟是什麼?是否只要沒有「表演」,就理所當然可以成為環教設施?我們認為在「尊重生命」的原則下,有動物活動的環教設施場所應該受到最嚴格的檢視。
 
除了環教設施之外,更嚴重的是動物展演不受管理的問題。根據台灣防止虐待動物協會調查指出 ,全台的動物展演場所多達101間,在阿河事件後,《動物保護法》新增第6條之1,規定「經營展演動物業之業者,應向主管機關申領執照,始得經營。」農委會雖然在105年2月依據本條訂定「展演動物業設置及管理辦法」,但辦法第二條將規範的展演場所限縮於動物展演「及」騎乘之場所。也就是說,台灣目前只有「馬場」符合相關條件,其餘動物園、海生館、牧場、生態農場等,皆不受辦法規範 。且即便業者沒有取得執照,依《動物保護法》第29條的規定,也僅是課處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而已,無法令其停止營業。
 
市立動物園有猴子表演的時代已經過去,但其他猴子、海豚、馬、羊、羊駝卻還在其他地方被觀賞、被摸、被餵食、被要求表演,多少家長抱持著「這些都是政府管制下的動物活動」的心態,帶著孩子去參加,但實際上這些動物活動沒有受到任何的官方檢視,多數也是不適當的,沒有動物應該為了滿足人的好奇心而生存,如果沒有這層體認,我們永遠無法向下一代傳達「尊重生命」的真義。
 
2014年的年底,河馬阿河因為不當的運輸方式,在搬家途中受到驚嚇而跳車受重傷,牠跌坐在路邊「流淚」的模樣出現在媒體後,讓許多人都於心不忍。阿河的厄運並沒有因社會的關心就此打住,當它好不容易到了新家,因為吊掛繩索斷裂,又重重摔了一次,一次次的受創之後,阿河離開了這個世界。
 
有很多網友憤怒又不捨地留言說,希望阿河下輩子,別再投胎到這鬼島。但也有更多的聲音開始質疑,動物是否適合展演,甚至是成為環境教育的媒介?
 
生物多樣性之父威爾森(E.O.Wilson)曾提出「親生命假說」(biophilia hypothesis),主張喜愛親近大自然與動物是人類的本質。那麼動物可否增進人與自然、環境的連結? 增進人與自然、環境的連結,是否為環境教育的目的? 環境教育內涵可否透過「動物」為媒介傳遞?
 
環境教育法第一條指出:為推動環境教育,促進國民瞭解個人及社會與環境的相互依存關係,增進全民環境倫理與責任,進而維護環境生態平衡、尊重生命、促進社會正義,培養環境公民與環境學習社群,以達到永續發展,特制定本法。不難發現環教法裡,其實並沒有直接處理動物運用的問題,僅提到「尊重生命」這樣的原則。
 
如此一來就必須回到教育的理念上,思考教育的本質與目的。
 
我們認為環境教育與動物、或其他生命並不是衝突、對立的關係。相反地,正是透過環境教育,讓我們更清楚知道生命的意義與價值,而生命包括萬物,當然也包括動物。問題在於如何認真對待動物?尊重其生命?
 
動物保護法第五條就提到:飼主應提供適當之食物、飲水及充足之活動空間;注意其生活環境之安全、遮蔽、通風、光照、溫度及清潔;提供法定動物傳染病之必要防治;避免其遭受惡意或無故之騷擾、虐待或傷害;提供其他妥善之照顧。
 
又或者是第九條:運送動物應注意其食物、飲水、排泄、環境及安全,並避免動物遭受驚嚇、痛苦或傷害;第十一條:飼主對於受傷或罹病之動物,應給與必要之醫療等。
 
此外,以大家關心的「環境教育設施場所」為例,環保署為辦理涉及動物活動之設施場所,申請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業務審查有所依循,曾發佈「涉及動物活動之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審查指引」,認為動物活動係指涉及動物之展示、飼養、餵食、觸摸、騎乘、表演及其他直接或間接之相關活動。
 
指引明確指出任何申請設施場所「設有動物表演者」不予通過;同時說明,需全部範圍申請認證,如有意圖分割、縮小設施場所範圍,規避其設有動物表演設施場所者亦不予通過。
 
過去將動物作為展演的工具,進而想以之作為環境教育設施場所已經被排除,但更多涉及動物的活動跟環境教育的界線則依舊在拔河、拉鋸,還沒有一致性的解決方案。
 
環境教育有其目的,但實施的方法仍在演進之中。當法律無法提供我們明確的準繩、政府也束手無策之際,我們從河馬阿河的命運再一次看見人類道德的低落性,就此看來,環境教育要走的路還很長,「同志仍須繼續努力」!


OH will you be quiet....I'm trying to focus.(Photo Credit: Rose Rigd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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