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殺伯仁
臺灣的總預算擱置爭議,從某種程度上講,可說是藍綠白為謀求各自政治利益,借題發揮,將原住民族群送上刀尖,撕裂族群信賴與和諧、加深主流群體對原住民權利恢復之誤解。
民國113年6月24日修正通過之「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第6條明文規定,自114年起每年每公頃核發新臺幣六萬元禁伐補償金。是否循預算編列、第二預備金、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補足?或者,是否違憲,違反民國84年做成的大法官391釋字?都只是政治攻防的戲法。
事實上,明定補償、補助金額的法律所在多有,例如,97年通過之《漢生病病患人權保障及補償條例》第5條的補償金、第10條的撫慰金;113年6月修正調漲通過的《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6條的補助金等;禁伐補償所增加的24億元預算,與114年總預算歲出3兆1,325億元相比微乎其微,更遑論與去年相比,今年總預算案歲出金額豪增2,806億元(增加9.8%),歷年罕見。
首度編列總預算即為破3兆的空前規模,賴總統在意的,可能不是24億與財政紀律。然而,眾多媒體報導雖切入法律環節,卻未有深入探討立法權與行政權衝突,以及禁伐補償條例所代表的「去殖民」、「健康環境權」脈絡,容有缺憾。
原住民是護國神山:禁伐補償、去殖民與公正轉型
民國104年通過之禁伐補償條例第一條,立法理由敘明:為處理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及造林回饋事宜,進而達成國土保安、涵養水資源、綠化環境、自然生態保育及因應氣候變遷、減輕天然災害之目標,並依據『受益者付費、受限者補償』之原則,以及配合政府造林、育林之政策、守護原住民傳統智慧,促進原住民族經濟事業之發展,特制定本條例。
換言之,禁伐補償條例寓有今日所謂「氣候變遷公正轉型」的內涵,並以受限者補償為其精義,金額之多寡容有國家財政、生態環境價值、氣候貢獻以及天災預防等利益衡量與判斷基準。正因為台灣對於上述禁伐補償之背後制度長久以來均付諸闕如,導致在政治上,淪為叫價喊價之俗不可耐的外觀,由原住民族擔負不應該承擔的罪名。
當年,通過的重要環境法還有「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禁伐補償是溫管法通過後第一個有氣候與公正轉型意識的法律;惟其內在意義,殖民國家將林地國有化、高度限用、禁用,終導致原民遠離山林與家園,屈居弱勢的歷史脈絡未被重視、挖掘,最終淪為原住民要補貼、不勞而獲的污名政策。即便是原住民族立委,在此大是大非的議題上,也仍然受到政黨意志所左右,缺乏自主與自覺。
相比於其他各式補貼,例如農業環境基本給付,每次耕作措施每公頃5千,每年申領2次;生產環境維護給付,每公頃4.5萬;二期作稻田轉作景觀作物,每公頃5.5萬;高鐵沿線特區推動農田轉旱作,每公頃3至8.7萬;瀕危物種及重要棲地生態服務給付所列,友善農地每公頃8千至3萬而言,禁伐補償所定金額絕非特例,更非高不可攀的毫無根據。
更大規模的勞保、公保、健保補貼所在多有,甚至與氣候環境友善背道而馳的化石燃料補貼、電業補貼更以千億規模計算,且絕大部分補貼為用電大戶企業所得到,毫無公平正義可言。
相對於此,禁伐補貼不只是針對特定族群之財產補貼,森林對健康環境的意義、平衡殖民脈絡下的財產限制,予以恢復,以及其所涉及的公正轉型,才是本次禁伐補償爭議過程,應該被特別提出討論的重點。
相對於台積電用電量約占全台總用電量約8.96%、工業部門比重16.2%(參台積電2023永續報告書),高度消耗台灣資源的情況下,原住民以及其所被限制使用的原住民族保留地、被劃歸國有地的傳統領域,與其所保存的自然資源而言,原住民族的存在及其與山林同在的傳統文化,可謂是台灣真正的護國神山,即使這並非其所樂意。
今年10月,英國衛報指出,2023年研究發現(Low latency carbon budget analysis reveals a large decline of the land carbon sink in 2023),全球森林、植物與土壤幾乎沒辦法額外吸收二氧化碳。因為高溫、乾旱、病害、林火與土壤結構的改變,排放量已接近吸收量,長久以來被寄予厚望的自然碳匯,似乎也受到增溫的負面連鎖影響。
在這樣的艱困時刻,禁伐補償的環境與社會價值,更顯重要。
原住民公正轉型的原則和議定書
同樣在10月,由原住民全球協調委員會(Indigenous Peoples Global Coordinating Committee)與保障原住民綠色經濟權利(Securing Indigenous Peoples Rights to a Green Economy, SIRGE)聯盟舉辦之原住民公正轉型高峰會上,來自全球七大文化區域的95位原住民代表共同起草了「原住民公正轉型的原則和議定書」(簡稱宣言),並於瑞士日內瓦發表。
該份宣言共10頁,強調「公正轉型」就是原住民自決(Just Transition = Indigenous Self-determination),以及原住民之於自然資源管理的助益,其中大部分內容足供國內參考。
臺灣若以人權立國自居,自不能忽略這些來自國際原住民族社群的聲音。
以下摘述「原住民公正轉型的原則和議定書」部分內容,全文請見:https://www.indigenoussummit.org。
一、原住民公正轉型宣言導言
自古以來,我們一直按照造物主設下的方式生活,,直到我們的原住民世界被殖民者和帝國主義侵者摧毀,他們聲稱擁有我們的土地、領土和資源,使我們遭受難以想像的破壞。
在高峰會期間,我們分享了在我們家園所實施,由國家和企業推動以支持向「綠色經濟」轉型和減緩氣候變遷的「綠色/清潔能源」發展計畫,有關的知識、生活經驗、擔憂和衝突。其中包括開採和提取「轉型」相關的礦物,以及任何其他尋求的資源,這些資源會取代原住民和污染我們的土地、空氣、冰和水域。這種以投資和保護為名的新形式的土地和水資源掠奪,原住民不能繼續生活或採集食物。
我們申明,在未經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Free, Prior and Informed Consent, FPIC)的情況下,在原住民領域上進行的這些活動侵犯了我們固有的,和公認的權利。這並不是轉型,而是針對我們的世界觀、生活方式和領域治理體系的現代種族滅絕。
作為原住民,我們申明,目前的公正轉型概念是虛假的,因為它意味著跨國公司和國家推動的倡議和建議,旨在實施和鞏固自由市場經濟模式、新自由主義,並深化自由市場經濟模式與新自由主義。這導致了種族滅絕和生態滅絕,因為國家和企業未能確保尊重地球母親和原住民的權利。
對原住民來說,公正轉型意味著,根據我們的傳統和生活方式,實行我們自己的領域治理。
二、公正轉型的涵義
對原住民來說,公正轉型意味著根據我們的傳統和生活方式,行使我們自己的習慣制度和原住民的治理體系。從地球母親的子宮,到頭頂的星星的恢復,回歸完整。這是我們做自己的文化權利,也是我們保持健康、過美好生活和享有安全的權利。我們尋求公正轉型,直到所有神聖的事物都得到恢復。
我們申明,在未獲得我們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的情況下,以公正轉型、綠色經濟、綠色/清潔能源或減排的名義在我們的土地、冰層、水域和領域上提議或開展的活動,或威脅我們的聖地、文化習俗、原住民的食物來源和生態系統,或以其他方式侵犯我們的固有權利,都不是公正轉型。
它們只是對現有程序的重新命名,以使對原住民的壓迫繼續下去而不是改變現狀。目前實施的「綠色經濟」仍是殖民化。公正轉型必須對現有以自然的開採和利用為基礎的經濟體系徹底轉變,朝著原住民的經濟、社會、教育和文化發展的世界觀邁進。
儘管新專案的「共同管理」、「共同管轄」或「交叉管轄」等概念,有時可以作為保護我們的土地和生態系統,限制損害,確保參與專案開發和受益的方法分享和尊重原住民的做法和職業,但在許多地方,它們被用來破壞我們對土地、海洋、水域、冰、空氣和其他資源的固有權利。包括國際條約和公約中承認和確認的權利,與獨立之前或之後的殖民政府簽訂的國家間條約。此類框架必須始終尊重原住民的權利。
三、原住民的公正轉型原則
1. 生命權:這包括原住民的身體和精神完整,保證他們現在和未來的生存。
2. 原住民的自決權和主權:
公正轉型必須以承認、尊重和充分落實《聯合國原住民權利宣言》(UNDRIP)等國際文書中確認的原住民固有權利為最低標準。自決權是固有的,是享受所有其他權利的先決條件。
除此之外,這包括在批準任何項目之前獲得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的權利,參與影響我們的權利、文化權利以及土地、水域、空氣、冰、領域的決策的權利以及傳統土地使用、擁有或所或得的資源,以及確定我們自己的治理、開發、管理、保護和使用我們的土地、水域、空氣、冰及無形和有形資源的優先事項的權利。憑藉著自決權,原住民自由決定自己的政治、社會、經濟發展、未來以及公平惠益分享的權利。
3. 非殖民化:
對原住民來說,公正轉型要拒絕發現主義、繼續強化殖民和採掘性資源開發、錯誤的解決方案、軍事佔領、威脅我們精神、生殖、代際和身體健康,以及威脅生物多樣性、自然生態系、文化、價值觀以及動植物親緣關係的活動。
公正轉型必須在我們的土地和生活方式於非殖民化背景下進行,同時考慮到原住民「已經經歷」並「繼續遭受」不同形式的殖民化、種族滅絕和衝突造成的痛苦,拒絕錯誤解決方案和被迫選擇的基礎。
4. 賠償、土地歸還以及土地、領地、水域和生物多樣性的全面恢復:
公正轉型必須確保原住民土地、領地和水域的歸還、承認和尊重,,以及所有原住民自然資源、生態系統和其他生計手段的保護。這必須從無限制地獲取、恢復、承認和尊重我們對我們祖先的土地、領土和水域以及在殖民過程中未經我們同意而被奪取的其他資源的權利開始。
它也包括尊重我們固有的主權和充分、無條件地落實我們的權利,包括但不限於原住民土地保有權、原住民經濟、管轄權、語言、原住民糧食系統、健康、文化、精神、自然世界責任、生物多樣性、認識的方式和生活方式。
5. 尊重原住民的生活方式:
公正轉型必須保證我們的糧食主權、原住民經濟、原住民科學、技術和創新、生活經驗、管轄權、語言、文化、精神、對自然世界的責任、生物多樣性、知識系統和所有形式的生命。這包括尊重原住民的知識、信仰和祖先的做法,以保護我們的生態系統和糧食系統,並維護我們對我們的人民、家庭和子孫後代的神聖責任。必須確保對我們本土智慧財產權的保障和保護。
為了保障和保護,應建立一種機制來促進、保護和保存原住民的知識,並啟動建立一個記錄原住民對糧食系統、民族醫學和民族植物知識的機構的程式。
6. 透明度和問責制:
公正轉型必須包括並反映原住民的投入和有效參與,包括青年、婦女、老年人、知識持有者、身心障礙者和原住民生活方式的積極實踐者,解決多重和交叉層面的影響。這包括在所有項目的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的基礎上,進行積極和有效的談判的機會,從設計到實施、監測和評估,涉及並影響原住民的土地、領域、資源和水域。
公正轉型不能依賴碳交易或抵銷等錯誤的解決方案。它必須確保資金來源和問責完全透明,並確保與原住民的直接接觸。問責制應建立在證據和原住民的有效參與的基礎上。
7. 歷史賠償:
公正轉型必須保證對所造成的損害進行歷史(經濟和非經濟)賠償,遵循人權法院和機構制定的標準,並由先前存在的原住民族和人民提出要求時確定。
8. 充分保護原住民:
結束對原住民人權和環境維護者,以及文化從業者的刑事定罪,包括但不限於法外處決、酷刑、監禁、監視以及其他騷擾、恐嚇和報復威脅有罪不罰現象,包括對原住民領土進行治安管理和軍事化。從事這些行為的人必須承擔責任。
9. 承認原住民的角色和責任:
公正轉型必須基於承認我們作為我們傳統土地、牧場、森林、沙漠、稀樹草原、水域、空氣、冰、領域的照顧者、管家和監護人的角色和責任。
10. 維持1.5度:
公正轉型必須有助於實際減少、避免或預防氣候變遷,其基礎是保持氣溫上升不超過1.5度,並包括為氣候變遷的規避與減緩、調適、恢復,以及損失和損害直接支付等由原住民自己所推動項目,直接提供資金。
11. 基於權利的供應鏈方法:
整個供應鏈中的計畫和活動的轉型不得對原住民、其他民族、生態系統或聖地造成傷害。這包括評估整個供應鏈(從原材料到最終使用項目再到廢物)的影響。這包括拒絕錯誤的解決方案,例如碳交易或碳抵消,因為此類市場計劃會犧牲一個民族的利益,損害另一個民族的土地、領域和資源。國家和私人行為者還必須確保這些項目的資金來源和投資者,以及投資者、資助者和仲介組織的預期財務回報完全透明。
四、行動承諾和實施
1. 我們將啟動程式,讓我們自己的人民行使我們的發展權,為我們自己確定我們的發展願景和優先事項,包括維護我們認為對我們的生存和福祉至關重要的東西,而不是對殖民制度或受到優先事項和實踐的限制。這些發展願景和優先事項根植於我們自己的世界觀、價值、生計、實踐和原則,基於我們尊重和保護神聖的自然法/原始指示。
2. 我們將傳播、促進和捍衛這些原則和協議,並在我們的教育、培訓和宣傳工作中使用它們,包括但不限於與各自的原住民族國家、政府、組織、社區、理事會、工作小組、成員、政策制定者、公司/企業以及國際機構、機制、特別程式和論壇,以所有原住民語言進行交流。
3. 我們將繼續參與/挑戰地方、國家、州、省、聯邦和國際法規、標準、法律、政策和行動,這些法規、標準、法律、政策和行動簡化了「綠色/清潔」能源項目,這些計畫忽視了我們的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以及社會利益。
4. 我們將團結一致,反對在我們人民認為有害並侵犯我們權利的土地、水域、冰層和領域上實施或影響我們的「綠色能源」再生能源計畫。我們認識到,再生能源技術——風能、太陽能和微電網電池——需要在其他社區開採的金屬和礦物。我們希望供應鏈能夠尊重原住民的決策權,並在所有步驟中獲得自由、事先和知情的同意。
5. 我們將呼籲實施生態系統方法,而不是諸如「發達/發展中」之類的錯誤區分,包括承認所有擬議項目的環境、社會、文化、經濟和人權的全面影響評估,納入原住民的知識和經驗。
6. 我們將繼續要求原住民、人類、環境和土地權利維護者受到保護和保障,並停止對他們進行刑事定罪,包括那些保護家園免受強行實施「綠色能源」計畫和包括工廠在內的相關基礎設施開發的人、道路、礦場、管道等。我們進一步要求保護原住民婦女、女孩和身心障礙婦女免受任何形式的歧視以及與「綠色」或其他採礦業相關的性暴力和環境暴力。我們將保護我們的人民免於各種形式的強迫勞動和契約奴役。
7. 我們將考慮利用國際人權機構以及國家、國際和區域機制,包括聯合國工作小組、條約機構和特別程式等,提交緊急申訴,以制止國家行動和侵犯權利的行為。
8. 根據《聯合國原住民權利宣言》第10條,原住民對任何以「綠色轉型」項目和創建「保護區」為名的強行驅逐、流離失所、搬遷、剝奪和驅逐行為持零容忍態度。並需要製定一個不會造成開發替換的發展模式。
9. 我們呼籲透過盡職調查程式對轉型礦物,以及社會、環境和人權影響進行徹底調查工作。有關在我們的土地、領域和水域中發現的這些礦物存在的資訊,應可自由取得。
10. 我們要求公司、政府、金融機制、私營部門和所有責任方對採礦活動對人類、生物多樣性、祖傳土地、文化和文化造成的損害、文化遺產流失和其他不利影響承擔全部責任並採取行動。
我們認識到迫切需要確認「原住民自己」的願景、定義,並製定原則以及行動計劃和手段,以應對環境永續性、保護生態系統和生物多樣性,以及預防和避免氣候變遷等威脅,以為個級計畫和行動做出積極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