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化彰化廠更新生煤許可證歷程
1965年
台化彰化廠區興建,初期以闊葉雜木之小徑木或枝梢材製造木漿、嫘縈並向下游發展紡紗、織布及染整加工等一貫化的紡纖工廠。
1973年起
與石化產業結合,將台塑化工輕油裂解出的丙烯加工為聚丙烯作為原料,陸續建設耐隆原絲、耐隆加工絲、耐隆織布等工廠,使公司的紡纖產業包含嫘縈及耐隆兩大體系。
1999年
台化為了擴大產能,新建汽電共生鍋爐設備,申請環評。環評時,生煤成分是審查重點之一,因為煤裡面所含的硫,燃燒後就會成為硫氧化物,含硫比例越高的煤,產生的硫氧化物越多,污染也越嚴重。
台化提出的環境影響說明書上載明,M16、M17鍋爐燃燒的生煤,含硫份低於0.84%,新設的M22鍋爐,含硫份則必須低於0.87%。
2011年
台化取得生煤使用許可證,但核定的生煤含硫份,卻高達1.2%,超過當年環評提出承諾。
*據公視「我們的島」節目指出,台化是彰化的大排放源之一,排放的氮氧化物占了全彰化的30%,硫氧化物占了20%。
2016年9月28日
三座鍋爐的許可證到期,台化於2016年6月14日起預先申請展延。
但彰化縣政府根據台化提出的環境影響說明書,要求台化使用含硫量較低的生煤,以「應申請異動而非展延」等理由,要求台化補正,台化雖補正,堅持申請「展延」,並指出環評結論只適用於當時新申請的M22鍋爐,既有的M16和M17不需受規範。
2016年9月初
彰化縣環保局發文向環保署諮詢,環保署行文指出,台化應該依照環說書登載的內容執行,仍無法化解僵局。
2016年9月29日
台化公司接到彰化縣政府傳真通知,許可確定不展延。
2016年10月
台化彰化廠停機,台化公司向環保署提起訴願。
2017年3月10日
訴願會做出撤銷彰縣府原處分之決議。(訴願決議全文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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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化案是台灣許多「環境許可」的縮影,本文舉出常見的癥結點加以討論:
一、「展延」與「異動」的差異
本案彰化縣政府認為有異動之處在於「燃料品質與環評說明書不同」。
然而,台化於2011年取得的許可證,與生煤成分、生煤使用量、蒸氣量、發電量有關的事項,就已經與1999年的環評說明書不同,而當時的彰化縣政府環保局(時任局長陳雪莉)仍然核發生煤使用許可證。訴願委員會認為這是彰化縣政府的行政疏失,違反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1條規定,為違法之行政處分。
訴願委員會最後以彰縣府「程序違法」為由決議撤銷彰化縣府的駁回,不過按照決議,訴願委員會也沒有同意台化「要求環署直接准許展延」的請求。
但至少彰化縣府主張台化「製程異動」,需重新申請許可的路並未得到環保署的支持,短期間是走不通了。
事實上,凡是製程、設施或操作條件異動,都要重新申請核發許可證,也是不切實際的管理方式。
任何一個大小化工廠,整個生產鏈可能涉及數百個製程、專利,由於技術不斷改良,工程師隨時都在調整,若要將此實務操作列入管制,似乎並不切實際。
因此,本文認為,彰化縣政府欲以「異動」為由,規制台化,並不是正確的取徑,而是應該對展延進行「實質審查」,才是正辦。
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21條
「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固定污染源,其許可證內容,應納入審查通過之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及審查結論核發。」
第23條第1項
「公私場所因操作內容異動而與操作許可證記載內容不符,未涉及本法第24條所稱之變更者,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製程、設施或操作條件異動者,應於異動前,依操作許可證申請及核發程序,重新申請。……。」 |
二、許可證的展延能否「實質審查」?還是只能「形式審查」?
自然資源有限,不能無限制開放人民使用,所以各國通常創設「許可」制度,欲利用自然資源者必須申請許可才能使用。許可通常設有期限,到期後必須申請展延才能繼續使用自然資源。
列舉我國的自然資源許可規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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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核發標準 |
是否考慮總量 |
年限 |
展延/展限長度 |
空氣汙染防制法 |
固定汙染源設置許可 |
空氣污染物排放檢測,符合排放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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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
五年 |
五年 |
生煤/石油焦使用許可 |
五年 |
五年 |
水汙染防治法 |
廢(污)水排放許可 |
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
(標準未明文規定。) |
無 |
五年 |
三年 |
礦業法 |
探礦權 |
下列情形不予核准
1.特定區域內(如國家公園、保安林、集水區)
2.妨害公益(如何運用?有無案例?) |
無 |
四年 |
兩年 |
採礦權 |
二十年 |
二十年 |
水利法 |
水權 |
水權登記審查作業要點 |
有 |
未規定 |
未規定 |
土石採取法 |
河川及水域土石採取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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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之規定並衡量地方土石採取總量管制規則辦理。 |
有 |
三年 |
不得展延 |
陸上土石、濱海及海域土石採取許可 |
十年 |
十年 |
問題在於,當事業單位的許可證到期,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時,主管機關可不可以進行「實質審查」?還是只能進行「形式審查」,亦即 : 只要「申請展延的內容與原許可證內容相同」,主管機關就沒有「不許可」的裁量空間?
在近期的諸多案例中,如台化、台塑申請生煤許可證展延;亞泥申請礦業權展延等,事業單位均主張主管機關只能進行「形式審查」,而彰化縣政府(台化)、雲林縣政府(台塑)、經濟部(亞泥)在核發展延時,也均未進行實質審查。
但事實上,部分實務判決已經認可主管機關可以依照實際情形實質審查。以水利法的水權展延為例:
2005年石門農田水利會的水權到期,向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局申請展延水權。但北水局縮減水權用量,石門農田水利會不服,提起行政救濟,最後遭到最高行政法院判決(98年度訴字第287號)駁回,其理由為:「依照前石管局(石門水庫管理局,後更名為本區水資源管理局)所訂定之灌溉用水契約書第2條與第3 條規定,可見甲(石門農田水利會)所稱其依上揭契約規定之石門灌區水量1,982.60C.M.S.D(秒立方公尺日)僅係暫訂用水量,仍應以灌溉事業實際所需者為準,且前石管局得配合整個水庫運用之盈虧調整之,並非甲已依上揭契約約定取得上揭固定之用水量。…...。」
由此案例可知,在水權的展延上,主管機關可以依照申請者的實際需求量增減核發的水權量,這就是「實質審查」。
本文認為,在國家資源有限的情形下,國家不但有權,也有義務在許可展延程序,以「永續發展」為原則,評估人口、資源數量、環境承載力、資源使用效率等因素,重新調整許可證內容。
如此一來才可以促進產業的良性競爭,讓設備更佳的的後進廠商也有機會分享自然資源,而不會被已經申請的廠商獨佔,以促進國土資源的有效利用。
這項結論可以以憲法第143條第一項以及環境基本法第1條作為依據,即:「中華民國領土內之土地屬於國民全體。」、「為提升環境品質,增進國民健康與福祉,維護環境資源,追求永續發展,以推動環境保護,特制定本法。」
這裡的土地可解釋為包括自然資源(參土地法第一條 : 「本法所稱土地,謂水陸及天然富源。
」),全體國民則包括未來世代。
為了讓國家資源以最符合現在與未來世代的方式加以利用,任何資源許可的展延,不可能只進行形式審查,而不考量實際國家發展狀況「照舊」核發。
回到台化的案例,彰化縣政府在面對生煤許可證的展延申請,難道不需要考量到彰化市的人口變化、都市設計、車流量變化、工廠增減、台化的發電效率、空汙違規歷史紀錄、附近居民的健康狀況、以及2015年甫通過的溫室氣體減量目標等等,在科學調查的基礎上(不能用行政恣意),對台化生煤的許可量進行實質審查?
透過這種方式,才能帶動企業思維的轉變:不是一經取得許可即可高枕無憂,投資廠房設備前也要評估自己有沒有信心、能力做到未來30年、50年的環境永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