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報第128期:損失與損害機制及其深層關聯

環境法思辨

台灣沒有環境權!
台灣沒有環境權!

根據統計,全世界已經有155個國家,以憲法或環境法承認健康環境權,或者,以加入國際或區域人權公約的方式間接承認了健康環境權。聯合過人權理事會在這樣的背景下,於2021年10月正式承認健康環境權是基本權利,無疑是具有「國家的民意基礎」的。緊接著聯合國大會在今年七月也宣佈健康、永續、乾淨的環境是基本人權!環境健康基本權的確認,至此在國際層級上已然確定。

台灣有憲法、環境基本法以及其他各項環境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等等,但無法加入區域性或國際性的人權公約,因此,從國際法或國內法的角度,沒有人會說台灣已經有「環境權」,也就是從源頭到末端,健康環境是一個無法以權利型態出現的主張或結果,不管在政策上或司法上。

不過,像台灣這樣沒有承認「健康環境權」的國家還不少,至少美國、加拿大、澳洲、紐西蘭、英國、中國、日本都還沒有正式承認健康環境權,更不要說,那些嘴巴說承認,但實際上根本沒有什麼作為的國家,離健康環境權還非常遙遠。

所以,台灣可以毫無愧色?也不能這麼說。

二次大戰後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根本不會想到有「健康環境權」這個問題,人類剛要從戰爭的廢墟中重建,許多國家開始要面對政治與公民、經濟社會與文化等等的重建問題,還無暇顧及發展等需要。但是,「環境」的問題在70年代開始受到重視,美國的地球日遊行轟動全世界,緊接著成立環保署、通過國家環境政策法等激勵人心的「環境政策作為」,更重要的環境影響與評估也隨之建立,並開始考慮公民的參與。

以權利為基礎的環境處方不一定可以帶來良好且優質的環境。換言之,光講權利,而不知其內涵,是虛假的健康環境,是沒有底氣的健康環境。過去的權利概念,都是以人為對象的。健康環境權雖然也是為了人類的福祉而被承認,但這個權利的範圍與主體顯然不是從人類個體的角度出發的,而是指維護自然環境以及生物多樣性的系統,承認地球上所有生命的存在與人類的關係密切。也因此,傳統的個體人權要如何連結到自然環境的條件,例如空氣污染以及碳排等因素,就會構成挑戰。至少,以舉證責任分配為例,能不能說,承認一項權利的存在,就可以豁免主張享有此權利之人先自証權利之存在,反而對於既有的管制標準或甚至欠缺管制標準的違反、消極不作為,即可能構成侵害健康環境權,而有救濟之機會?

南非的憲法第24條承認健康環境權是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南非政府在高污染的地區欠缺積極管制的作為,被南非高等法院認定違法此一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明確要求政府應該積極採取措施。法院體系因為成文法的明確規定而課予政府或企業一定的義務(作為或不作為)成為可能,這就是健康環境權之所以獲得承認是如此具有歷史性意義的主因。但萬一沒有「高位階的法律或憲法」『承認』環境健康權利,欠缺這樣的「法定權利」明文規定,是不是就沒有這項權利?

環境健康權的虛與實

在世界的憲法改革浪潮中,納入健康環境權於憲法曾是一個偉大時代的象徵。許多國家過去因為戰爭、因為殖民、因為落後等因素而形成的低森林覆蓋率問題,經過數十年的努力,現在也開始呈現高的森林覆蓋率,也以徵收得來的碳稅支付原住民與農林地主用於造林與修復土地。但是,這樣的「案例」尚無「普世性」,環境健康權利的有無及樣態,還是充滿地方色彩,因地因時而異。

人權的取徑是有其歷史意義與價值的。環境不再只是虛幻的「政策」、「抽象的利益」、「反射利益」這些不著邊際、虛軟無力的指涉。每個人都有一個「健康環境」的基本權利,就可以透過法律體系,在日常周遭裡具體維護這項權利。過去,環境被視為與經濟發展對立的存在,保護環境意謂開發受限或禁止,經濟得不到發展,人民的收入與福祉就會受限,國家等於未善盡其職責。但,永續發展的提出,經濟思想的翻轉,都在一定程度上,適度減緩了這樣的擔憂。亦即,發展是必須的,但同時也要考慮到能否永續。不永續的發展不是真正意義上的發展,是有害後代子孫的負面發展,這些觀念愈來愈深植人心,也漸漸成為國家的政策核心。

環境與經濟不會產生衝突,或者衝突不像外界以為的那樣巨大,可舉一例明之。再生能源的裝置,不論事風電或光電,應該裝置在對的地方,裝置在不會對物種產生重大不利影響,不會對族群發展產生巨大危害的地方。考量這些因素,絕對不等同於反對經濟,反對發展。

健康環境權對企業也會產生變革的意義

過去企業長期不考慮自然資本、自然環境等「外部成本」,有的只是「製造成本」、「人力資本」等概念。這樣的成本觀念,為企業創造了大量的「經濟利益」,卻讓社會與環境付出了極大的代價。為了平衡這樣的落差,「健康環境權」或可帶來一定的修復效果。若干特定類型的企業正在面臨轉型的巨變,否則就會遭到環境與氣候訴訟的挑戰。但聯合國上述決議所承認的「健康環境權」並不會改變訴訟的結果,畢竟這是不具法律拘束力或執行力的決定。還在醞釀中的「全球環境協議」(Global Pact for Environment)是否得以實現納入健康環境權,成為拘束簽署國的國際環境人權文件,有待觀察。至少在未來可預見的時間聯合國的各人權公約也可能正式納入此一健康環境權,成為人權公約的一部分,得以拘束各簽約國。
發行人:謝英士主編:鄭佾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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