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報第128期:損失與損害機制及其深層關聯

狐狸與刺蝟

環境與法律的有效性
法律的有效與無效之辨

什麼是法律的有效性?為什麼法律能夠有效?這個法律的基本問題,卻沒有確定的答案。從價值論、形而上到認識論,都有自己的觀點,莫衷一是。

法律的有效性如果只建立在「權威」上,應該是一種「上對下」支配式的有效性,不是法律內生的有效性。什麼是內生性的法律效力?有效性除了建立在「權威」或「強制」之上以外,還有什麼特徵?法律的有效性是不是一種全有或全無的命題?「無效」的法律是不是就不是法律,反之,「有效」的法律才是可以被認可的法律。相信很多人都存有程度不一的疑問。

鑑別法律的有效性除了「形式」之外,還有「實質」的觀點。法律的有效性是賦予「法律權利」的基礎,相對的,也正是這樣由法律所生的義務被認可了,並藉此確立「責任歸屬」以及「損害賠償」的依據。

在法律漫長的歷史長河中,法律的有效性與政治的權力相依相附。法律既成就了統治的合法性,也充實了統治的技術性。以法治之,就說明法律是統治的方式,且是非常有效的方式。但如果「治」是「治理」之治,那麼法律又該具備什麼樣的特徵呢?

法律的有效性假設具有絕對性,或者,與法律的無效形成壁壘分明的概念對立,雖有助於理解法律的特性,卻無可避免的會產生誤解。法律在未經修改或廢止之前,都是實際有效的法律。這個命題如果放到法律有效性的絕對標準上,會不會反而不利於法律的演進與永續?憲法的司法違憲審查機制就隱含了法律有效性的不確定性。然而,那些未經憲法違憲審查之眼的既存法律又處於何種地位?依舊可以壁壘分明的運用於實際的案件之中?在擁護不同的法律理論者之間,是不是一樣存在法律與道德二分、事實與法律涵攝異同、造法與遵法之辨?在判斷法律有效性的過程中,「事實」涵攝的重要性並不亞於法律條文本身的解釋。在人的社會裡,各種法律所預設的社會事實涵攝,不分東西法系,仍存有各種爭議,但其重要性完全不可加以否認。

環境法的有效性問題

在環境法中,這樣的「環境社會事實」涵攝恐怕不但不會更不引起爭議,反而是一個傳統法律涵攝概念的巨大挑戰。環境的社會事實涵攝會不會是一個「客觀不能」的法律涵攝過程?會不會是人言人殊的異化衝突?以氣候變遷的案件而言,既涉及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科技、環境等多重問題,其「環境社會事實」之涵攝要如何確定邊界?是否可能有所確定?如果環境的社會事實涵攝充滿不確定性,得以因為時空而有變化,那又怎可能不會產生環境法的有效性問題?尤其在各具不同立法目的,各有不同價值保障的各種環境法(益)之間,如何梳理彼此的競合關係?如何捨此取彼?判斷的依據與基礎為何?這些矛盾與衝突,在傳統法律領域或者環境法領域,都殊少受到重視。

這裡的爭議已經不只是反應「環境」意識在法律與道德的演進上,更是各種環境利益的交互作用與影響,如果有環境有效性問題,那又是誰?或者是出於什麼樣的理由,而具有環境義務?誰的環境義務能夠勝出?是政府、企業、家庭或個人?何者的環境義務可以成為構成法律有效性的基準?恐怕也超出傳統的法律理論、甚至環境法自身理論的教示。與法律相區隔的「道德」,在氣候變遷、生物多樣性、生態危機之前,會以什麼樣的面貌出現?成為法律有效性的基礎?應該是環境法改革的重要議題。

如果生態危機已經預設了道德危機、政治危機、消費危機、教育危機、甚至法律危機,那為了解決包括氣候危機在內的生態危機所制訂的各種環境法,其有效性基礎該立基於什麼條件(要件)之上呢?在法律之內的事實內容空洞化的形式法律至上之下,法律體系是不是會遭遇更大的信任危機?不重視環境社會事實涵攝的環境法,無法釐清不同環境利益分際的環境法,不能判斷不同環境利益(法益)的環境法,真能解決日益嚴重的環境問題、環境危機、生態危機、氣候危機、世代危機?

或許多數的法律,其有效性的建立都不曾讓人滿意,都存在爭議,環境法領域一點都不遑多讓。主要是因為當前環境問題的社會涵攝有過於簡化之弊,導致法律的制訂與應用都產生的侷限,存在錯誤,既無法解決環境問題(哪怕是短期的環境問題),更無法挽救環境危機。每個法律所必然面臨的政治權威(及其背後代表或象徵的民意或價值)分歧,這樣的分歧也反應在不同的法官對於環境法律意涵的判斷與適用上。

因此,有志於環境法的人對於環境利益之根源及其影響應該要有更敏銳的意識,執環境法、用環境法的人也應該以此為圭臬,持續辯證,以開放的心態成為好的環境法的演進助力,而不是固守一隅的傳統法律勢力,無視環境法的特殊性而成為環境危機、生態危機、氣候危機的幫凶。
發行人:謝英士主編:鄭佾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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