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報第118期:環境與人權

法律可以讓環境更好

環境與人權
最新趨勢簡述

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在2021年10月8日通過決議,正式承認乾淨、健康、永續的環境是基本人權之一。這對人權與環境的連結無疑是一件大事,後續發酵之漣漪與外溢必然更為廣泛而深遠。

而稍早之前,歐洲議會的法律事務委員會通過一份未來勢必影響深遠的草案,也就是如何為將來歐盟的法律鋪好企業供應鏈對於環境與人權問責的道路。簡言之,新的審計制度要求企業對於其價值鏈(包括直接與間接的商業關係與投資鏈)所造成的人權(包括社會、商業公會與勞動權)與環境(包括導致氣候變遷)衝擊,必須確認、提及並提供救濟。其次,法律的規則必須適用到所有在歐盟內部市場以及外部市場的全部企業;對於不遵守規定的懲罰以及對第三國受害者的法律支持,也會反應在新的審計制度裡。另外就是禁止進口嚴重危害人權的產品進入歐盟市場。

不僅歐盟針對企業的環境與人權開始問責,台灣也預計推出「氣候變遷與人權」的國家人權行動計畫,勢必對於國家的政策與企業的作為產生可預期的重大影響。此外,作為自願性金融行為準則的「赤道原則」的新版本要求金融作為要符合氣候變遷、人權、原住民的保障。凡此,皆顯示一股新的法律規範正在進化與形成之中,對企業而言,這將是新的企業基因。

企業影響環境與人權的原因所在

關於人與人之間的責任根源,在我與他者之間的配置,也許大家有許多想法。公司制度被認為是人類所發明的偉大制度之一,基於各種因素,在全球化時代,公司也成為超越國家的實體,重要性常不亞於一個國家。

以台灣為例,當前企業佔國民生產毛額,50大集團營收總額(268,145億元)已經超過了台灣GDP總額(204,204億元)。全國1150萬就業人口中,受雇於政府部門比例約10%,大型企業約12%,中小企業約78%。從碳的角度而言,最大排碳源來自288家企業大戶(包括國營事業與民營企業),也是國家減碳政策、碳費徵收的主要標的所在。

後疫情時代下,公司的責任會往何處去?或者這樣問,在人權的新生概念下,公司未來會承擔什麼樣的責任?企業愈來愈擺脫不了「國家」的干預,而最良善的干預,或許就是人權的干預,而不是其他(基於政治或其他利益)。

過去,公司集自利與他益於一身。公司的「營利」基因,幾乎取得一種法律上的「特權地位」,是一個「特殊的空間」。如今,人權觀念的演進已經來到承認「健康、安全、永續」的環境是基本人權之一,其相關內涵必然愈益明確,影響必然日益深遠。

有人認為傳統「個人主義」思想的人權觀,已經無法因應公司的新時代使命。從法律的角度,不同的主體對於其他主體都有一定的法律責任,包括個別的責任以及社會觀感的責任,後者還沒有成為「法律上的責任」,但影響常超乎法律。在過去,很難想像公司要承擔「種族屠殺」的法律責任,公司的主事者首當其衝,更要負起個人責任,不僅是道德上的責任;責任並不是僅僅建立在個別的自治主體、自由主體、理性主體,也就是「個人」之上而已,還包括公司在內,而此公司之代表就是管理階層,可能是董事長、董事會、高層主管等。也就是過去專注營運的董事會成員、經理人,在公司角色演進下,日後恐要負起「氣候責任」、「公正轉型責任」、「人權責任」等「新興的責任類型」,稍有不慎,恐有受到追究(訴)的責任。

環境之於公司:從道德、社會責任到法律責任

各個國際人權公約所反應的人權內涵已經超越個人的責任體系,而形成了所謂人權的社會網絡關係,會反應到每個社會網絡的成員,包括個人、家庭、社會、國家,當然也包括公司在內。道德被硬性隔絕於法律之外的觀念已經落伍,道德跟法律的界線必然會打破,成為公司治理的第一要務。沒有道德的公司,就是一個會被淘汰的公司。當然,公司也不是道德運動的先鋒,或者成為「致勝」的相反,變成「至聖」公司,這也未免跑得太快了,超乎現實。

公司應該已經聽到了這樣的「道德呼聲」,卻仍以為法律只是被動的要求而已,殊不知,整個世界已經來到超乎法律預期的階段,從倫理到規範,都會對公司這個人類的偉大發明「再創造」,重塑公司的時代體質,人權就是最關鍵的要素。即使人權在法律之下常被縮小了視野,但在法律之外的公眾以及世界並不會給予公司這樣的「寬貸」,人權的樣貌以及實踐,對公司而言,是超越法律的。即使是「有限公司」,所承擔的人權責任也是「無限」的,遑論是跨國公司,也就是所有公司之外的人與物的世界都是公司要回應的對象。

責任範圍太廣了?也許。但就像人權雷達功率高低,公司的永續係數也隨之而有不同。

談企業永續核心的重點之一就是強調企業的影響是「跨世代」的,不但企業要如此看待自己,整體國家法律體系也應該如此看待企業。

關於企業影響環境的永續有諸多指標,從循環經濟的角度至少包括原物料的使用、能源和水資源管理、製程的化學物質排放、產品生命週期的廢棄與化學物質釋放、消費者環境永續視野的產品行銷等。

在永續的脈絡下,公司必與其他世界的所有人與物連結並互動,而不是只有利益的算計、經濟理性的陰謀、權力的意志或永無止境的「自由」追尋。植基於個人自我實現的古典人權觀,一直無法成為公司治理的體質。確切的說,在人權觀念演化上,除了國家以外,企業也首當其衝,將會面臨「集體性的訴求」,這裡講的不一定到「集體人權」那樣的層次,而是個人與社會的分野必將打破,在權利的保障與分享上,必須更重視「社會關聯性」的影響,也就是企業與人權的互動,要更重視「社會反應」,而不是固守「個人權利保障而已」。

現代流行的「企業社會責任」不再是「軟性」的,或者是「宣示性」的。企業社會責任將隨著人權觀念的進化,而顯現在不同法律的適用上。企業社會責任不是「說說而已」,更不是營運的另類表達,而應該視為企業整體責任的一環,也就是「說話要算數」。這也是企業競爭的新模式與新體制,優秀的企業應該及早因應。

環境與人權將成為企業新基因

如果正義是道德內化的語言,企業對於社會進步的回應,包括對於環境與人權及其整體影響,就必須要更重視「實質」,而非「形式」。除了法律所說的,當然要遵守之外,對於社會正在說的、可以突顯法律精神的人權相關事務,企業也要積極應對,這是永續與法務部門必須內化,且經營者必須要有的新視野。

法律明定者是基本,支撐法律規定的背後社會脈絡及其衝擊,則是企業的永續發展關鍵。簡言之,企業不能只是固守在企業之內談人權,而是必須將眼光放到企業之外的整體社會脈絡,正如個人不能自掃門前雪,竟以為災難不會降臨到自己。

企業常以為經濟體系是封閉的,做好營運的本分當然是首要之務,對股東與投資大眾的獲利保證才是企業的生存依據。企業對股東之外的社會大眾「豁免責任」,在未來的社會、世界將是難以想像之事。除了股東,還有員工、包括原物料在內的供應鏈、消費者,以及其他受企業影響或對企業有所影響的參與者,企業責任之加大不但是必然的趨勢,對人權的整體提升而言也是必要的。企業應該認識到,社會不是抽象規制所能描繪,多樣性與差異化的人群、而不是疏離化、物化的個人,才是真實的社會面貌。

非人道管理、過低的薪資的企業遭受撻伐事所當然,企業已經知所警惕,但尚未注意到背後的社會伏流。比如,不能因為競爭之故或者股東要求,就犧牲消費者權益,這樣的企業本質應該很好的說明了企業回應社會所需的必要性,即使不是以人權之名。企業不能自外於正義之原則,也就是對於社會的責任,這不僅是營運的一部分,也是責任的一部分,將來也會是法律的一部分。正在制訂的行政院國家人權行動計畫在這個意義上,對企業是一個良善提醒,愈早因應的企業,愈可適應未來的經營環境,也就是企業所賴以生存的社會與自然資源條件。在人權的事務上,不管個別或集體,企業都有其責任的界線,不能超越正義,責任有時是超越權利的。

人權的覆蓋是全面的,不分你我,個人不能有豁免,企業更是如此。這樣的精神樣貌會是將來法律所追求並確立的。在全面覆蓋的人權底蘊下,平等不是部分的組成,而是失衡、不成比例的矯治,這是平等的時代意義,也是平等的法律精髓。

正如人的成長,真正好的企業一直要探索既有營運之外的挑戰,包括社會與人權的趨勢。例如關於氣候變遷,企業要看的不只是溫管法跟自己有沒有關係,更多溫管法之外的國際規範以及競爭與營運的衝擊更是企業要日以繼夜的關注對象。在法律裡沉睡的正義終有甦醒的時候,企業破壞人權、逸脫於人權之覆蓋時,就是法律降臨的時刻,誠如歐盟所說,希望不久的將來再也不會有傷害人權與環境的企業可以不用承擔責任的法律與社會。
發行人:謝英士主編:鄭佾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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