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報第70期:氣候正義與全球行動

狐狸與刺蝟專欄

人權的主旋律與變奏曲(下)
如果氣候變遷造成海平面上升、糧食危機以及其他災難,是科學上可以證實的事實,那麼並未參與破壞、卻受到嚴重影響的脆弱國家,以及各該國家的人民,有什麼具體可以主張的人權?

平等與非歧視在人權領域上,就如同眾神的山巔,是人類的共同追求。但同樣的國際人權公約,經過詮釋與適用之後,各個權利之間仍有保障等級之不同,未可一概而論。
 
國家因為個別條件的差異,對待人權的態度與方法有重大之不同。原本應該是跨越國際的人權保障,卻有區域的限制,穿越不了國門。主權成為人權標準無法普遍化的重要阻礙。
 
人權的進化除了有上述基於現實資源限制的分類問題外,人權觀念還經常面臨新興挑戰。氣候變遷就是一個例子。
 
1972年斯德哥爾摩宣言揭櫫:「人類有自由、平等與舒適的生活條件,乃至容許生命尊嚴與福祉的有品質的環境的權利」,將人權的境界往上提升至環境品質的權利。
 
20年後的1992年,巴西里約的人類環境高峰會議,更進一步,推進聯合國氣候綱要公約的簽訂,人類開始認真面對自然的反撲與威脅。
 
如果氣候變遷造成海平面上升、糧食危機以及其他災難,是科學上可以證實的事實,那麼並未參與破壞、卻受到嚴重影響的脆弱國家,以及各該國家的人民,有什麼具體可以主張的人權?
 
假如答案是否定的,那麼人權的普世性價值,豈不顯得諷刺?
 
人權不但愈來愈不易普遍一致,還會經常受到內國化的影響,使人權的保障分殊化,各有各的調,見怪不怪。
 
實情也確實是如此,為了因應氣候變遷,未來的法律或政策的管制,都可能要犧牲在地居民的基本人權,例如脆弱地區人民的居住權利或遷徙自由,有被剝奪、限制的可能;其他意見表達自由、隱私或者財產權等,也都要遭受程度不一的衝擊。由此可知,人權的統一標準,將會因為諸如氣候這樣的新興變數,而需要重塑概念、調整實現的方法與步驟。換言之,人權是一種有機體,本身也要有效的調節、適應,才能具備力量,實踐正義。
 
難怪有人說,只要地球繼續被氣候變遷肆虐,就不會有真正的安全。為了安全,人權就要適度讓位,從觀念上到實際政策與行動均是如此。
 
個人主義式的人權觀,在未來嚴峻的國家競爭與自然挑戰的情勢下,會遭到集體主義人權觀的質疑,乃至重大修正。
 
人權在更多領域上,會失去其絕對性的意義。新的挑戰是:公平會不會阻礙解決方案的提出?至少氣候變遷的挑戰就有這樣的質疑。氣候正義的內涵似乎與傳統正義觀念有所牴觸,在減量與調適方面都面臨與人權傳統觀念衝突的困境,亟須得到重視。
發行人:謝英士主編:高思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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