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報第141期:公正轉型就是具有人權視野的氣候轉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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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值得關注的國際法文件:與武裝衝突有關的環境保護原則
聯合國大會十二月七日通過一項新的武裝衝突與占領期間保護環境的文件,也就是國際法委員會經過十年努力,並且,在俄烏戰爭催生下,終於通過的『與武裝衝突有關的環境保護原則』,共有27條。

專家承認,這些不具法律拘束力的原則並不會帶來奇蹟,阻止環境破壞,但期望在武裝衝突過後,得以協助環境成為優先事項。「這是對於武裝衝突生命週期的新型思考方法」,因為環境破壞總是成為戰爭之下的無辜受害者,俄烏戰爭讓這樣的情況更被看見,也期待這個原則的發布,可以為戰後的環境重建做出貢獻。人類戰爭不斷,環境不斷遭殃。現在國際法委員會跨出重要的一步,將武裝衝突期間的環境保護原則條列出來,希望以國家立法、軍事訓練手冊、商業指導以及與非國家武裝團體,進一步保護環境。

特別之處在於,讓企業於戰時對環境和人類健康造成的損害負責。以聯合國工商業與人權指導原則和軟法要素為基礎,旨在讓企業承擔更多責任。此外,也強調了對原住民傳統文化與土地利用權利的尊重與維護。

以下根據聯合國公佈的中文版本內容,將以微調如下,敬供有興趣者參考。

前言

回顧為今世後代加強和促進環境的保護、恢復和永續利用的迫切需要和共同目標;又回顧《關於環境與發展的里約宣言》原則24,各國應遵守國際法關於在武裝衝突期間保護環境的規定,並合作促進其進一步發展,承認武裝衝突的環境後果可能是嚴重的,並可能加劇全球環境挑戰,如氣候變化和生物多樣性喪失,意識到環境對生計、糧食安全和水安全、維護傳統和文化以及享受人權的重要性;

強調在執行適用於武裝衝突的法律原則和規則時應考慮到環境因素,認識到需要加強與國際性和非國際性武裝衝突有關的環境保護,包括占領局勢中的環境保護,考慮到與武裝衝突有關的有效的環境保護要求各國、國際組織和其他相關行為體在武裝衝突之前、期間和之後,採取措施防止、減輕和補救對環境的損害。

第一部分 導言

原則 1   範圍
本原則適用於武裝衝突之前、期間或之後的環境保護,包括佔領局勢中的環境保護。

原則 2   宗旨
本原則旨在加強與武裝衝突有關的環境保護,包括為此採取措施,防止、減輕和補救對環境的損害。

第二部分 一般適用原則

原則 3   加強環境保護的措施
1. 各國應依照其國際法義務,採取有效的立法、行政、司法措施和其他措
施,加強與武裝衝突有關的環境保護。
2. 此外,各國應當酌情採取進一步措施,加強與武裝衝突有關的環境保護。

原則 4   指定受保護區
各國應當以協定或其他方式,指定具有重要環境意義的地區為發生武裝
衝突時的受保護區,其中包括具有重要文化意義的地區。

原則 5   保護原住民的環境
1. 各國、國際組織和其他相關行為體應採取適當措施,在發生武裝衝突時
保護原住民居住或傳統上使用的土地和領土的環境。
2. 在武裝衝突對原住民居住或傳統上使用的土地和領土的環境造成不利影響時,為了採取補救措施,各國應通過適當程序,特別是通過原住民自己的代表機構,與有關原住民開展適當和有效的協商與合作。

原則 6   駐軍協議
各國和國際組織應當酌情將與武裝衝突有關的環境保護規定納入駐軍協議。此種規定應當述及防止、減輕和補救環境損害的措施。

原則 7   和平行動
參加與武裝衝突有關而創建的和平行動的各國和國際組織應考慮此種行動對環境的影響,並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減輕和補救這些行動對環境造成的損害。

原則 8   人員流離失所
各國、國際組織和其他有關行為體應當採取適當措施,在因武裝衝突而流離失所的人所在地區或他們經過的地區,防止、減輕和補救對環境的損害,同時向這些人和當地社區提供救濟和援助。

原則 9   國家責任
1. 一國與武裝衝突有關的國際不法行為如對環境造成損害,則引起該國的國際責任,該國有義務對此種損害,包括單純對環境本身的損害,作出充分賠償。
2. 本原則不妨礙關於國家或國際組織對國際不法行為的責任的規則。
3. 本原則也不妨礙:
(a) 關於非國家武裝團體的責任的規則;
(b) 關於個人刑事責任的規則。

原則 10   工商企業的應盡職責
各國應當採取適當措施,以確保在其領土或其管轄的領土內運營,或從其領土或其管轄的領土上運營的工商企業,在受武裝衝突影響地區開展活動時履行環境保護、包括與人類健康有關的環境保護的應盡職責。此種措施包括旨在確保以環境上永續的方式購買或以其他方式獲取自然資源的措施。

原則 11   工商企業的賠償責任
各國應當採取適當措施,以確保在其領土或其管轄的領土內運營,或從其領土或其管轄的領土上運營的工商企業,對於它們在受武裝衝突影響地區造成的環境損害、包括與人類健康有關的環境損害,可被認定負有賠償責任。此種措施應酌情包括旨在確保工商企業對事實上由其控制的子公司所造成的此種損害可被認定負有賠償責任的措施。為此,各國應當酌情提供、特別是向此種損害的受害者提供充分和有效的程序和補救措施。

第三部分 武裝衝突期間適用的原則

原則 12   與武裝衝突有關的環境保護方面的馬頓斯條款(註)
在國際協定所未包括的情形下,環境仍受來源於既定習慣、人道原則和公眾良心要求的國際法原則的保護和支配。

原則 13   武裝衝突期間對環境的一般保護
1. 應按照適用的國際法,特別是武裝衝突法,尊重和保護環境。
2. 在遵守適用的國際法的前提下:
(a) 應注意保護環境不受廣泛、長期和嚴重的損害;
(b) 禁止使用旨在或可能對環境引起廣泛、長期和嚴重損害的作戰方法或手段。
3. 除非成為軍事目標,環境的任何一部分不得受到攻擊。

原則 14   對環境適用武裝衝突法
武裝衝突法,包括關於區分、比例和預防措施的原則和規則應適用於環境,以期保護環境。

原則 15   禁止報復
禁止作為報復對環境進行攻擊。

原則 16   禁止掠奪
禁止掠奪自然資源。

原則 17   改變環境的技術
各國按照其國際義務,不得為軍事或任何其他敵對目的使用具有廣泛、持久或嚴重影響的改變環境的技術作為摧毀、破壞或傷害任何其他國家的手段。

原則 18   受保護區
以協定方式指定為受保護區的具有重要環境意義的地區,包括具有重要文化意義的此種地區,應得到保護不受任何攻擊,除非該地區包含軍事目標。這種受保護區應享有任何額外商定的保護。

第四部分  在佔領局勢中適用的原則

原則 19   佔領方的一般環境義務
1. 佔領方應按照適用的國際法尊重和保護被占領土的環境,並應在管理此種領土時顧及環境考慮。
2. 佔領方應採取適當措施,防止對被占領土的環境造成重大損害,包括可
能不利於被占領土被保護人的健康和福祉或以其他方式侵犯其權利的損害。
3. 佔領方應尊重被占領土關於環境保護的法律和制度,僅可在武裝衝突法規定的範圍內予以改動。

原則 20   自然資源的永續利用
在佔領方獲准管理和利用被占領土自然資源的情形下,為了被占領土受保護居民的利益和出於武裝衝突法規定的其他合法目的,佔領方管理和利用自然資源的方式應確保這些自然資源的永續利用,並將對環境的損害減少至最低限度。

原則 21   預防跨界損害
佔領方應採取適當措施,確保被占領土內的活動不對其他國家、國家管轄範圍以外地區或被佔領國被占領土以外任何地區的環境造成重大損害。

第五部分  武裝衝突後適用的原則

原則 22   和平進程
1. 武裝衝突各方應當作為和平進程的一部分,處理與恢復和保護因衝突而遭受損害的環境相關的事項,包括酌情在和平協議中處理。
2. 有關國際組織應當酌情在這方面發揮調解作用。

原則 23   共享並准許獲取資訊
1. 為便利對因武裝衝突而產生的環境損害採取補救措施,各國和有關國際組織應按照適用的國際法規定的義務,共享並准許獲取相關資訊。
2. 第 1 段中的任何規定均不影響援引適用國際法規定的拒絕共享或准許獲取資訊的理由的權利。但各國和國際組織應進行善意合作,以期儘量提供在這種情況下可能提供的資訊。

原則 24   武裝衝突後的環境評估與補救措施
包括國家和國際組織在內的有關行為體應當在武裝衝突後的環境評估與補救措施方面開展合作。

原則 25   救濟和援助
當與武裝衝突有關的環境損害的來源不明或賠償無法獲得時,各國和有關國際組織應當採取適當措施,以使該損害不會持續得不到賠償或補償,並可考慮設立特別補償基金或提供其他形式的救濟或援助。

原則 26   戰爭遺留物
1. 武裝衝突各方應設法儘快移除其管轄或控制下正在造成或可能造成環境損害的有毒的戰爭遺留物或其他危險的戰爭遺留物或使之無害。在採取此種措施時應遵守適用的國際法規則。
2. 各當事方應努力在相互之間以及酌情與其他國家和國際組織就技術和物資援助、包括在適當情況下開展聯合行動移除此種有毒的戰爭遺留物或其他危險的戰爭遺留物或使之無害達成協議。
3. 第 1 和第 2 段不妨礙任何關於清除、移除、銷毀或維持雷場、雷區、地
雷、誘殺裝置、爆炸性彈藥和其他裝置的國際法權利或義務。

原則 27   海上戰爭遺留物
各國和有關國際組織應當開展合作,確保海上戰爭遺留物不對環境構成危險。

註:『平民和戰鬥員仍受來源於既定習慣、人道原則和公眾良心要求的國際法原則的保護和支配。』弗里德里希馬頓斯(Friedrich Fromhold von Martens, 1899)。上面這段話又被稱為"馬頓斯條款",首次出現在1899年《陸戰法規和慣例公約》(《海牙第二公約》)的序言中。它受出席1899年海牙和平會議的俄羅斯代表弗里德里希·馬頓斯教授的啟發並以其名字命名。馬頓斯條款的確切含義仍有爭議,但通常被解釋為:"國際人道法沒有明確禁止並不自然意味著允許。"交戰者必須始終牢記,其行動必須符合人道原則和公眾良心的要求。
發行人:謝英士主編:鄭佾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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