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報第149期:法律人為什麼要關心氣候變遷

狐狸與刺蝟

法律實證與環境
為了使法律有別於政治,甚至在哲學層次上嚴謹區分兩者之不同,關於法律實證與自然法、分析法學、實用法學等等概念紛紛出爐。其種影響力最大的法律實證與自然法之辨,迄今未歇。

不論是哪一種法律理論或學派,論述法律的規範性作用,如果不能反應多元價值的調和並確立可行之方法,很難想像這樣或那樣的法律理論與學派得以證立。換言之,法律實證的困難之一是:如何因應不斷變化的價值體系?如何回應價值的相對性?法律實證被理解為有一種法律科學的可能性,只要保持價值的中立,就可以適度的、有力的與政治切割。法律思想脫離不了法律實證主義,畢竟思想不可能橫空出世,但是,硬要將道德從法律分離出去,不管是從認識的角度或方法的角度,都是有問題的。

如此,將使法律實證主義反過來成為空殼的思想,成為有權者的工具而已。法律如果想要成為適應時代需要,捍衛權利與正義的利器,使幸福成為世代的追求,就不能持守一方,而是應該在法律實證中納入價值的理想,既不礙於法律之實用,又可以契合社會之需要。

換言之,再怎麼法律實證,也不可能對歷史或社會發展所展現的規律視若無睹,法律人之所以是社會的精英階層,原因之一在於其所代表的洞察以引導社會的進步。對現狀不滿,抱持批判,一直是社會得以進步的重要因素之一,這種不滿與批判,包括法律理論,不論是實證主義或自然法思想。

法律之有別於政治,或許在於法律多一分理想,以權利與正義為話語,希冀帶和平;政治更多是實力與現實,經常引致戰爭。

法律所欲實現的目標多元,甚至經常產生衝突,公共利益常有矛盾出現。法律的功能之一在於調和這些公共利益,使其更接近「我們 」共同的未來。任何人都可能在某種法律理論之下,利用公共利益的普遍化轉換為對己有利的計畫。造成社會不公的任何法律理論與實踐,都不可能毫無條件的取得其合法地位,都必須接受新一輪的法律理論與實踐的批判與挑戰。

法律是各種「利益」、「政治」、「意識型態」的競技場,法律如果自己有自己的主體性,就必然要有自己內部的論證,並免疫或至少減少外部因素的干擾,如此或可成就一種法律專屬的客觀主義。然而,追求法律的絕對客觀解釋並無特殊意義,畢竟法律原則的解釋與應用與特定人的特定政治與價值認知脫離不了關係,在充滿不確定性的法律專業術語中,這種「可能性」幾乎成為「不可避免性」。

法律在促進正義與保障權利之際,既確定了正義的歸屬,也確立了受保護的個體(很吊詭的既包括個人,也包括跨國企業及其投資行為)。然而,據此建立的秩序,是否符合「全體人類」與「自然環境」的利益?又涉及法律所指涉「人」的界定與範疇,以及利益的屬性。法律實證主義所防衛的不當介入就是在法律中引入過多的道德與倫理,使得法律更傾向「人」的本位,不利於法律的安定。問題是,這樣的法律實證理念對環境會產生何種影響?

如果環境法是實證的,而且是謹守分際的那種形式上的法律實證,那麼,「環境」是不是還存在於既有「法律」體系之內?法律實證理念下的環境法,哪一部分可以實現保護環境的目的?應該有,那就是在法律的內在論證上扣合環境的利益,問題就在於這樣的環境利益如果不與人類的利益結合,將不容易成為可被理解的法律專業用語,也就不利於法律的解釋與適用,當然就無法妥善的保護環境的利益(不管是直接或間接的保護)。

從這個角度講,環境法「很」適合法律實證,排除道德與倫理的「環境倫理羈絆」,直接在法律之中結合人類利益與環境利益,或可為環境法找到一條新的出路。但是,這樣的環境法真的存在嗎?恐怕還有一段很長的路要走。
發行人:謝英士主編:鄭佾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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