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主義下的被動性
在當代「法定主義」下,沒有任何權利可以脫離法律而先驗的証立,包括環境。只有「新興的」問題,而沒有「既存的、卻未被發現的」權利。權利可以奮鬥,也可以爭取,但很難是法律主動給予的。
「法定」不一定代表體系,但是諸多「法律」可以形成一套穩定的系統則屬毋庸置疑。台灣相繼將國際人權公約「內國法化」,意謂著人權公約的一些規定可以在內國實現—儘管還不是「直接」(令人遺憾),但如何間接?如果不努力,難道人權公約的規範與價值在台灣永無實現之日?
按理,台灣的憲法也有許多「基本人權」的規範,許多也跟國際上的趨勢相吻合,但仍有諸多「闕漏」。依照上述「有新興議題,但無既存權利」的觀點,如果無法藉由事實的涵攝以及法律的解釋,難以想像「環境」如何以權利之姿,得以在人權的系統中落實?而如果「環境」無法在公共政策的形塑中,得到更好的保障,人權體系再豐富,也欠缺其物質條件的基礎,而很難取得應有的成就。
以氣候變遷為例,截然不同的立場經常彼此角力。例如碳抵銷以及碳干擾、負碳技術與減碳責任,究竟何者更有利於減排?何者更可致力於公正轉型?
在氣候變遷上,強調個人、家庭、企業、國家的責任雖無不可,但等級與分量絕不相同。個人的行為固然可以調整,更趨向氣候友善,但環繞在個人周遭的一切系統,食衣住行育樂,所有的物質生產條件以及公共服務,如果都建立在碳的文明上,那麼,這樣的碳系統就不是光靠個人可以改變的。這是典型的個人行為有限論,反應在氣候法治上,就必須拿掉強制性的作法,改以激勵、榮譽以及教育的方法為之。問題在於,個人的氣候友善即使出於自願的高貴理念,何以不能成為拘束政治與法律的後盾?淨零在某種程度上講,就是從高碳轉向低碳,從低碳轉向碳中和的過程。不一定可以徹底,但是,系統必將改變。
不平等與企業碳排
對於為何不平等可能會增加人均溫室氣體排放量,人們提出了許多理論解釋,包括:(1)不平等加劇了富人(他們從環境退化中受益更多、遭受的損失更少)在社會決策中保護自己利益的能力;(2) 不平等會降低凝聚力、合作和信任,可能會抑制保護環境的集體行動;(3)不平等阻礙了綠色創新向大眾市場的傳播;(4)不平等導致一種怪異的景從,即隨著個人試圖效仿富人基於地位的消費並與其競爭,能源密集商品和服務的消費依舊會增加,而不是消失。
台灣在諸多淨零戰略措施中,進行綠色工作的對象,何不從所有國營事業的員工以及客戶開始?將薪酬與獎勵與綠色電力與能源組合勾稽在一起,成為國營事業改變的一個新的驅動力?這比單純訴求公眾來得有意義。如果進一步延伸到上市上櫃公司董監事酬勞以及營運績效,將綠色友善的所有行為改變與成果關聯在一起,必然是一個更有效的措施,以法律之名更好。再往下,到軍公教體系的氣候連結,現代新型的氣候凱因斯或許更可以喚醒公眾的覺知,成為引領的力量。
對企業而言,碳經濟型態正面臨挑戰,ESG與財務揭露相連,正是將碳排與環境效益「定價」的內生再造過程。這筆帳不容易算,但非得算不可。這條路徑並不尋常,不是傳統企業領袖做出「正確決策」的可靠模式,風險意識高低不足以說明其背後考量,一種近乎領導直覺與決斷的差別,才是註解。根據IMF的推估,30%的全球碳排量已經有了定價,儘管價格顯有差異,從每噸6美元(平均),到每噸90美元(歐盟以及未來的美國等國家)。IMF推估2030年,全球平均碳價約每噸75美元。信乎?
從字義上看,所謂「領導」是既「領」又「導」,如果不領又不導,那就愧對這個稱號。企業經營者如果只是「追隨者」,而且是異常無效率的滯後者,那麼企業的活水供應恐怕會嚴重不足。
好的環境法也會面臨考驗
由於科技與制度的發展落差,環境法在先進國家與開發中國家、低度開發國家之間,也有一定程度的差異。這似乎不僅是「體制」問題,例如政治制度或文化,也涉及到經濟與科技的發展程度。
凡事都有原因,也都有代價。法律也是如此。
環境法治雖有創新之法律原則以及制度設計,惟亦不能脫離既有法律體系而「遺孤獨立」或「孤芳自賞」。過分執守於環境法之「可及貢獻」者,常感挫折與理想破滅。因為,不管是憲法、一般法律、判決,雖偶有亮點,但環境之不治、劣治依舊,能不悲嘆?
環境問題與人類中心緊密相關,其複雜程度也常超乎人類治理的想像與能力。
人權公約的規範在台灣永無實現之日?
透過聯合國大會的決議,健康乾淨環境人權正式成為「國際法的軟法」--不具強制力的法律規範。這個概念要如何在內國的法律體系落實?是本文的重點。「健康乾淨」的「環境」意涵要如何融入人權體系,成為一個「客觀存在的權利」?鑑於健康乾淨環境的「持續性」,以環境公益為目的的訴訟以及世代正義的論證,都是法律上可以運用的方法。
如果既有的人權體系能更開放的納入「環境公益」的內涵,甚至「環境公益訴訟」所觸及的世代正義理念,那麼乾淨健康永續環境人權就可以更早實現。除了行政作為上在政策、預算以及救濟上主動傾向此一新興人權之外,司法上也必須更擴大環境退化被害人之範圍,在傳統的當事人適格給予承認,進而延伸環境視野到各項基本權利的內涵,逐漸論證健康乾淨環境的實質內容,實現更好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