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與主權的想像
傳統的國際法認為主權是國家的重要象徵,而國家則是非實體的社會組成,自然資源成為主權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自然資源的疆域內形成主權特定的行使範圍,與人民、政府、外交承認共同構成主權的內涵。
這樣的微觀國際法,無法顯示地球一家的視野,也因此隱藏著主權與自然資源衝突的缺陷。
不管是環境、氣候變遷,跨國界、不分畛域的透過空氣、水流、物種遷徙而交互作用的特徵,早就穿透主權,挑戰主權國家法律的極限。換言之,環境、氣候變遷的因果鏈不是線性的,而是政府、企業、個人在過去、現在以及可能的未來的政策、行為與自然資源互動累積所致,故難以單一、短期、局部的觀點判斷其影響。
環境、氣候變遷都是典型的公地(此處借用法律的概念『地』,但實際上應該要有更好的表述方法,卻仍不可得),原無疆域之別。
所謂主權,至少可分陸地與海域,至於空域(外太空)則是另外一個層面的問題。
陸地固可定出國家之邊界;海域,依據國際海洋法,至少有幾個層次的主權範圍,12海浬、12-24海浬、200海浬、大陸棚至深海的邊界;準此,陸地或常因交換、佔領、戰爭等而出現變化,主權隨之改變;而海域則會因氣候變遷所引發的海平面上升而有變化,凡此均為主權因為環境而改變的適例。
近代主權國家出現後,公地化為「國」有,公地思想限縮為一國一家一時之事,嚴重影響公地的公共性,成為環境治理的破口。應該說,一國一家一時之不治,既會影響該國、該家、該時之環境,但同時其他非該國、該家、該時之環境也受影響,因果關係顯然已經超越國家,橫跨時空,難以在有限的內國法律下論斷,除非該國法律有超越之視野,不受一時一地之侷限,才能突破框限,獲致環境所需法律之正解。
正視環境的跨界性所得之法律正解,雖有穿透主權之形,也勢必要突破主權的迷仗,但並無傷害主權之實,因為其所維護的環境,減緩人為氣候變遷的結果,乃是主權所需的完整自然資源的一部分,有其「整體存在」的必要,看似法律有「域外」效力,實則是彰顯法律的實質正義。就此而言,所有的環境法更像是國際法,妥善運用環境法,就是一種良善的國際法實踐。
主權內涵的演進
從生態與自然的角度,環境變化常會影響國家主權的組成與內涵的重新詮釋。小島國家受海平面上升影響而改變國家主權的樣貌是其中一個顯例。國際氣候談判與合作則豐富國家主權的行使,在法律規範上都成為新的想像空間。
環境變化的因有多端,果也多樣,以主權國家為衡量的準據,將會發現界定行使主權國家的「主體」就是一個大問題。以氣候變遷而言,一個對於極端氣候形成貢獻甚少的國家,卻遭受更為重大的氣候衝擊,要如何界定哪個國家應該承擔何種程度的責任?即使以連帶責任的觀點,不管是真正的連帶或不真正的連帶概念,確定了外部的連帶責任之後,如何切分內部的連帶責任恐怕也是個難題。以法律所需的確定性因果顯然無法化解科學上的不確定性責任分配問題,氣候正義因此無解?
環境或氣候變遷常扮演促進國家省思核心利益變化的角色。國家之間並無其他至上的權力機構得以調和國家的功能,因此,關於國家的利益確實是一個進化的概念,並不是一成不變。保持物質條件得以永續是當代新興的國家重要任務,是國家的共同利益,尤其是在人類世的時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