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何謂「用水權利」(the right to water)?
2. 在人權立法中,用水權利是一種新的觀念嗎?
3. 用水權利是可能以法律形式執行的嗎?
4. 有任何國際法約制的關於用水權利的文件嗎?
5. 認定用水權利為一種基本人權會造成什麼衝擊呢?
6. 用水權利意謂著水必須是免費的嗎?
7. 用水權利是否涵括衛生設施?
8. 用水權利能夠如何改變人們的生命?
9. 用水權利能夠如何改變貧窮人口的生活呢?
10. 一個人有權利獲得多少水呢?
1. 何謂「用水權利」(the right to water)?
認知水的不同向度:包括使用(民生、工業、農業用水)、邊界(地方的、區域的與國際的)、價值(文化的、社會的、環境的,與經濟的)與使用者(人類與其他生命型式)。用水權利同時也認知了水對於可持續的經濟與環境發展的關鍵重要性,同時並可促成使用立基於新的倫理觀、生態觀與權利觀的可持續水管理策略。這些新興的策略能夠提升用水權利的優先順位,是確保社會正義、尊嚴、平等與和平的要件。用水權利的落實將可讓每個人擁有足量、可接受與無歧視成分的取得用水的途徑,並賦予使用者一種依靠。
用水權利意謂人類取得生存用水的基本人權,也就是說,足以取得足量與質優的水,以滿足人類在飲用、衛生、清潔、烹煮、當地維持生計的農業生產與衛生設備的基本需求。
生存用水亦指能確定所有水生態系健康與正常運作的保證流量。
生存用水包括衛生設施,也就是說以最適當的方式收集、運送、處理與棄置或再利用人類的廢棄物與家戶廢水。
用水權利也認定水是經濟永續發展的重要因素之一,也就是「生產用水」的觀念,意即用於具有經濟價值的活動上的有效率且合理的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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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在人權立法中,用水權利是一種新的觀念嗎?
用水權利在下列二個聯合國人權協定中奉為圭臬—「消除以任何形式歧視婦女公約」與「兒童權利公約」。同時,在區域性的協定—「非洲兒童權利與福祉憲章」中也同等重要。日內瓦公約也保證了在武力衝突中對於這些權利的保護。
此外,用水權利也是隱含在「具有足夠的生活水準的權利」與「達到可能的最高身體與心理健康標準的權利」二者之中的,而這二種權利是受到「國際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公約」所保護的。
然而,有些國家卻持續否定這用水權利的合法性。基於這些事實的啟發,且由於普遍有許多國家不善盡遵守用水權利的義務,聯合國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委員會確認並定義這權利在其第15號一般總評中。
以上文件於2002年11月26日通過,並在國際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公約的第11條(足夠的生活水準的權利)與第12條(健康權)中,提供各會員國家解讀用水權利的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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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用水權利是可能以法律形式執行的嗎
國際人權協定的參與國家均有義務尊重、保護與履行在這些協定中尊奉的基本權利。
這義務意謂將那些權利整合至國家法律與政策中,並確保在法律面與實務面這些權利均不會受到歧視。
在國家法律中納入用水權利可以賦予個人與社區面對違反上述權利時的法律救濟途徑。
很不幸地,不論在國家或地方層級,仍常需要以執法的方式落實用水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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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有任何國際法約制的關於用水權利的文件嗎?
並沒有!一份能夠保證每個人有取得安全且可負擔的水的國際文件,且具有強制國家政府執行與提供執行的標準模式或機制的國際文件,事實上並不存在。儘管情勢如此嚴峻,除了少數例外,多數政府不願意為此開啟國際法的協商。
在2002年11月,聯合國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委員會(CESCR)邁出了方向正確的一大步,即認定用水權利是一種基本人權。理論上,這應該讓那145個簽署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公約的國家逐步確認公平與無歧視成分的取得用水途徑。然而,很不幸地,目前該委員會並未朝對於政府具法律約束的方向解讀。
這是就是為何國際綠十字組織與其合作夥伴提出應啟動「用水權利綱要公約」協商與落實工作的原因。若這公約能夠為聯合國會員國所認可,便可賦予所有人保障他們獲取安全用水與衛生設施的一重要工具,也可強制要求國家政府確認這權利是受到尊重的。這樣以權利為基礎的水資源管理方法將可為全人類均可取得用水的目標開闢一條道路。
各國政府對於開啟上述協商與進一步落實這綱要公約具有共同責任。這樣的文件可以釐清參與國的義務,並使得用水權利能受到國際法的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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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認定用水權利為一種基本人權會造成什麼衝擊呢?
用水權利是公民與各國保障因該權利而廣泛獲利的工具。這並不意謂在一夜之間每個人就能取得用水,而是說各國政府必須承認所有人都能在不受歧視的前提下,具備享有取得安全、可負擔與足夠用水途徑的權利。
公約將用水權利奉為圭臬,而這公約的簽署國具有尊重、保護與率行用水權利的義務。他們是否遵循這樣的義務則受到聯合國人權體系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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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用水權利意謂著水必須是免費的嗎?
用水權利並不代表水必須免費提供。然而,個人均有取得足以負擔的用水的資格。
水應該被視為一種社會/文化財、一種公共財,而不是一單純的經濟財。這論點已經受到聯合國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委員會(CESCR)的第15號一般評論所確認。也就是說,水不能被視為一種商品,所有為水的服務所付出的金錢必須基於平等原則,並確認這樣的服務,不論由私人或公家單位提供,對於所有人,包括社會弱勢團體而言,均為可負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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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用水權利是否涵括衛生設施?
是的,聯合國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委員會(CESCR)的第15號一般評論說明了「確保每一個人皆有獲取足夠的衛生設施的途徑,這不僅是人類尊嚴與隱私的基本條件,也是保護飲用水供給與資源的基礎機制」。簽署國應基於與健康與足夠之居住權利(請參見1991年的第4號與2000年的第14號一般評論)一致的精神,有義務積極擴充安全的衛生服務,尤其是在郊區與貧困的都會區,且務必將婦女與兒童的需求列入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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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用水權利能夠如何改變人們的生命?
唯有政府與公民社會認可用水權利,並將其公共化,用水權利才能真正具有影響力。如果一般人們對此權利並無覺知,則他們將無法使用這權利幫助他們獲取水的相關服務。
個人、社區與人權擁護者的努力已經有成果了。然而,唯有通過用水權利綱要公約,並且強力執行,才能提供這些人們法定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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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用水權利能夠如何改變貧窮人口的生活呢?
在確認與進一步澄清用水權利的觀念後,聯合國正認可水對於提升人們的生活條件與發展的重要性。
用水權利的確認並不會突然改變窮人的生活。這權利需要善加解釋與宣傳,與貧窮人口的關係也必須完全被政府、公民社會與任何負責提供水的服務的私人企業所理解。
隨著時間的演進,用水權利將與其他權利,譬如居住權利,同樣地用以保護各種社群,以免於受到歧視。
唯有一全球的用水權利綱要公約才能為其有效率地發揮功能提供法定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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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一個人有權利獲得多少水呢?
不同需求的水量究竟是多少其實是技術的問題,而不是法律的問題。因此,用水權利的一般評論中並未將需要的水量列入,而是敘明水量必須要足以提供個人與民生用途,並且供水必須要持續,並且符合世界衛生組織(WHO)關於水的需求的指導原則。
由於健康、氣候與工作條件等因素均會影響需求,要在水的基本需要量上達到共識是很困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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額外的訊息可在下列組織的網站上獲得:WaterAid (WaterAid International)、COHRE
(Centre on Housing Rights and Evictions)與F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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