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報第153期:環境的預設,法律的錯設?

狐狸與刺蝟

人權與環境
從分流到匯聚

人權與環境,在一般的理解上,一個是跟體制與法律緊密聯繫的詞語,一個是科學與自然的認識與交互作用,並不會彼此連結。但是,實際上,人權與環境的關係愈來受到關注,不但聯合國正式決議承認健康環境權是基本人權,許多國家也常以人權的理由給予環境受害者救濟。

推究其原因,大概是因為人類與人類、人類與多個物種和生命系統共用的地球「環境」之間的關係已經到了必須重新建構與配置的時刻。人類已經認識到人類的生命本身,已處於危險之中。

如上述,「人權」與 「環境」都各有獨特譜系,也各自形成體系,兩者的分流與匯聚,必定涉及彼此之間從過去、現在和未來的關係、作用、調整。法律在人權的對應上已經捉襟見肘,面對環境時,更有深刻的無力感。所以,人權與環境之分流與匯聚,在各自已然脆弱的法律系統上,會面臨極大的挑戰。

人權與環境,不僅在制度上,各有各的樣貌,在理論上,兩者的參差也頗大。前者時而激昂,卻並不受到主流法律理論的青睞。人權法甚至可謂是邊緣的法律系統。同樣的,環境的重要性與日俱增,但是,以人類中心主義為主的一般法律系統以及環境法系統,總是以管線末端的思維進行監管,難以從根源上找到解決的方案──尤其在西方主導的情勢下,環境的解決方案通常是以既有的市場機能為主,加上技術的推波助瀾,使環境法系統更像是鞏固既有體制的人為法,不是真正以「環境」為主體的法律體系。

人權與環境這種分殊且體質雷同的現象,總有一些讓人為之驚豔的變化:例如,人們愈來愈接受環境是基本人權所必須;愈來愈多的法院願意為環境代言,賦予環境權利主體的地位,以維持地球的生命;學術上,也有愈來愈多的探索,為環境的可視化、環境的可救濟性、環境的權利主體地位尋找新的理論依據。

換言之,「人權」與「環境」儼然成為新興的思想寵兒,雖仍孤立,但漸從邊緣走向核心。地球法學、公地理性、多物種主義哲學、後人類世科學觀等,在範式的重新建構上,人權與環境匯聚,形成一股新的動能,既富有批判性,更具備想像力,不斷挑戰既定的法律假設與前提,創造新的對話空間。諸如:人的定義,成為人類的終極意義、人與非人之間的共存共立關係等等,不斷的推進。

當然,也不斷的遭到否定、修正,甚至進一步、退兩步。


所有的環境公約都是人權公約

環境與人權的新語彙,儘管受到不同歷史、文化、社會等因素的影響,但是,其所產生的語詞共性與共感都是本世紀最大的特點。人工智能所掀起的浪潮與氣候變遷所引發的衝擊,都讓下一代必然脫離過去與現在的制約,從而創造出屬於自己時代的單詞或詞語──在新的時代背景與環境條件之下。

眾所周知,不分年齡,我們都共同生活在一個全球處於危機的時代──空氣、水和土壤的全污染、氣候變遷和生物多樣性的喪失,這些全球危機相互疊加,威脅加倍增長,機會之窗愈來愈小。看似不可逆轉的地球與人類的命運,不會就此終結,而是會在新的思維、語彙、動能的交互作用中,醞釀並生成一個新的適應機制。

儘管問題複雜到難以解決,而環境退化對人權的負面影響如此顯著,各國的消極、甚至積極負面影響,是不是構成對基本人權的侵害?表面且直接的回答:是。因為,根據各國所承諾的責任與義務如此明確,不應該另作他解。但即使最進步的國際環境法,也只強調「共同但有差別責任,且依各自能力」(CBDR-RC)的概念,如何成為解決問題的法律原則?顯然,答案又不怎麼清楚了。

環境多邊條約與一般內國的環境法通常不會包含任何人權條款,「人權 」似乎是一個「特殊」問題,並不是「法律 」本身的問題。環境問題理論上早於人權問題,但就實際而言,用以保護人權的法律工具--人權條約、憲法、法律──確實早於國際社會承認地球危機。以世界人權宣言而言,環境權是人權的後階段任務,在公民政治權利、經濟文化社會權利之後,伴隨發展之需要而來。

環境不但會與經濟衝突,如何保護環境,還會因為每個國家的不同歷史、文化、社會、發展條件而有差異。國際環境人權公約無法窮盡一切手段,具體提供各國指導。換言之,人權的保護如何箝入環境權之中,是一個開放性議題。而開放性議題,就法律而言,等於是不知道如何處理的委婉說法,所以,以人權濟環境之窮、之害,並不是想當然爾的容易。


以氣候變遷、塑膠污染、生物多樣性為例

以人權、基於權利而生的氣候訴訟、塑膠污染、生物多樣性帶給人們不同的想像與關注。

環境問題通常是跨境問題,而且是累積驅動的,例如氣候變遷和塑膠污染都是累積性的危機,即使是人煙罕至的荒涼地帶也不可豁免。環境危機通常也是系統性的危機。人為溫室氣體排放、塑膠污染指數級增長等,背後都有其系統因素。既是系統性的,其威脅具有交互的效果。

例如,塑膠產品的整個生命週期都與空氣(包括溫室氣體排放)、水和土地的污染有關。同樣,雖然食品、熱浪或任何其他與氣候變化相關的極端天氣事件的發生或嚴重性可能對人類產生不同的影響,但事實仍然是,氣候變遷是由造成污染或其他類型環境危害的過程驅動的──即運輸、工業、農業、森林砍伐等排放。最後,沒有一個國家或公司實體對氣候變化或塑膠污染負有全部責任,也沒有一個國家或公司實體可以獨自阻止這些危機。

因此,氣候變遷和塑膠污染都需要一場技術和社會革命,才能分別實現「脫碳」和 「脫塑化」。不幸的是,這是這兩場全球性危機之間的另一個關鍵相似之處,儘管各自的監管措施存在差異,但關於氣候變遷和塑膠污染的法律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未能在阻止這些危機方面取得任何實質性進展,更不用說扭轉這些危機了。

吾人必須了解,當前的諸多環境危機正在迫近,可是人類的因應方法卻漸退,而不是漸進。2024年剛開完聯合國會議的幾個重要公約──氣候公約(COP29)、抗荒漠化公約(COP16)、生物多樣性公約(COP16),基於各種因素,均無法取得突破性發展,為人類的生存與發展擘畫新的願景,反而因為川普的當選、地緣政治的惡化以及更劇烈的貧富不均而蒙上陰影。展望短期的未來也毫無讓人鼓舞的理由。在此情勢下,人權與環境的匯聚,恐怕仍有賴各界努力,勉力前行。
發行人:謝英士主編:鄭佾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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