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報第153期:環境的預設,法律的錯設?

法治觀察站

法律不談情感
法律總是理性?

法律總是跟理性聯繫在一起,脫離理性,法律甚至一文不名,至少法律就不像法律──人們以為的法律。

每當想到法律,映入腦海的,必然是條理分明,邏輯嚴謹,意志滿盈,尤其,當法律的實踐愈來愈程式化、標準化,法律就脫離了溫暖的人情,人情是危險的象徵--在法律的範疇之內。

為了讓法律也成為科學客觀的一員,法律自始就以理性掛帥,不再有感性,至少是漸漸遠離感性。

如果法律之中有情感,那就只能是法感,一種內蘊法律目的及法律存在意義的感覺。

法感是一種直覺,跟其他複雜的字義一樣,具有多樣性,可能指涉正義或內在道德意識的天生直覺;也可能指涉對成文法與權利的內在概念的批判以及專業訓練的回饋。在具體案件中,之所以如此或那般判斷,法律條文只是最終的引用,過程免不了有環繞其間的法律人(律師、法官等)的參與──以良心為名,以「專業」為指引,但隱隱約約之中也有一定的法感。

從具體的個案出發,法律所涉及的人情世故,政治險惡,企業衝擊等,都是牽動人性最細微、最深刻的所在。稱之為靈魂叩問也不為過。法律也因為牽引著人類情感的最深層意識,而廣受議論,在帝制、威權、民主的不同歷史階段,法律總有其一席之地,即使光暈微弱,還是透著一絲人性及其希望。

人類的情感復甦,於十八世紀的歐洲盛行感性、道德、浪漫等各式哲思,豐富了情感的內涵,也賦予法律新的生命。哲學與神學走下神壇,生理、神經元醫學、生理學、心理學初獲肯定,頗具解釋力,包括在法學領域。

法律人絕非僅是邏輯的探索者,那是人工智能可以做得更好的事。法律人在運用法律時,必然受到法感的牽引,儘管那種牽引時而混淆、時而困擾、時而阻撓,以致法律的判斷殊異,成為法律的特別地景,但不可否認,法感確實存在其中,法感之所在,法律即在其中,邏輯推理與法感共振並重。

更值得關注的是,法律的適用過程,充斥著法律人的情感管理軌跡。法官隱藏情緒,不暴露過於自我的判斷,作為不傾斜的天平的象徵;律師不揭露情緒,以當事人的最佳利益作為考量,獲取法律服務的經濟報酬,維繫法律客觀的理想。其他各個領域,國防、情報、軍事、企業、家庭、親子等,所有法律相關的互動中,這樣的情感抑制作用,都有各自利益保護的背景。

也許超乎外界想像的是:法律竟然是最好的情緒管控機制,這不正是法律所欲求的目的之一?!讓各種社會浮現的不安騷動的情緒中,由不訴諸情感的法律發揮穩定的作用,以法理專業為依據!但是,過於傾向資產階級的交換價值、過度偏向人類本位而忽視自然價值的實證法律、輕忽弱勢社會正義的有限法律願景,使得法律的資本色彩過濃、人類中心太強,環境破壞的現狀改善不易、社會正義漸漸淡然,原本仍具有指引意味的法感,其本然的多面性更趨單一(或是無感),法律漸成魔鬼代言人之諷刺,也就不足為奇。

嚴格講起來,法感是先於法律而存在,甚至可說是法律的起源之一。因為有此法感,才有規矩方圓之立,才有初具規範的衡量標準,也才能將善惡對錯形諸文字,甚至奠定民主多數的正當基礎。也因此,法律的好壞,法感這隻(對)觸角會先知道。

法感的質樸隨著科技、體制、人性的演化,漸漸模糊,無法形成法律所需的凝聚力。法感的演化趨同,使得原來可以促進法律價值區辨的情感分類,不再具有可言說性。此外,法感顯然具有地域性、文化性,並非普世皆同。這也標誌法律通常是地方法的一大原因。

法感既有地方化的特徵,就會與習俗、傳統文化、歷史緊密關聯。法感的進化必然會超越這些關聯,而產生新的、異化的法感,在法律體系中又成為新的問題,不能過於倚重的側面。不過,法感具有濃厚的倫理根源,以善為基底,這是不可否認的。


法感不是單純的情感

法感固然是出於人類的本然驅動,不管是否與其他非人類物種區隔,一種內在的良善驅動成為主宰法律的力量。但是,法感與一般情感不同,它更是透過法律,尤其是法庭之內的互動而形成的複雜多樣的情感流動。隨著法律的複雜化、專業化等發展,法感在不斷的法庭爭鬥過程中逐漸失去鑑別法律好壞的作用,藉由為法律而奮鬥的信念與行動,法感常被嚴密的邏輯所稀釋,在法律的複雜解釋應用中,法感變成無法清晰描繪的個人感受。即使有同理,也必須反應在法律之內,例如程序規定。

當法感內化在法律之內,並以此推進法律進化應用的同時,公共性的法感同存就是一種社會教育及國家責任,普及一種具正義內涵的法感,或可稱之為法治教育。法感可以成為個人與社會的正義盾牌,也是個人與社會的道德存在證明,就算在法庭輸了官司,正義仍在就是這個意思。一般人的法庭經驗對於法官、法律的好壞判斷,不能只看作是庶民的囈語,其所反應的法感應受重視,此即國民法官、陪審團之本意。

不過,隨著時空的轉變,法感也會有鈍化、生病、腐朽的可能。法感需要素養、練習、甚至訓練。總之,法感不是什麼一成不變的定律,甚至會伴隨時間的推進而有變化,但是法感確實是一種,對於法律及其背景所代表的社會意義的內在感受之總稱。

當代社會中,法感已無法獨立充當法律的驅動器,卻可以視之為法律的衡平基準,好的判決多可符合法感,反之,則還需要進一步探索。換個角度,如果法感是法律的細胞,也要時時激活,而激活的來源絕非來自法律本身,而是法律及其依附與倚賴的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推演。即便如此,法感還是法律不可或缺的良伴,如果法律是理性的代表,缺乏法感,這種理性就沒有力量,或者,很容易失去力量。

例如,民事訴訟的證據法則不若刑事訴訟要求嚴格或明確,一般統稱為「心證」的法官裁判根據,其實就是以法條為依歸的法感的演繹與歸納,有點像法律的指南與警告訊號,控制法律的適用。可以說,法律日趨複雜,只有受過法律訓練的人的法感被視為最接近法律的本旨。不過,受過法律訓練的人,在專業與倫理的要求上,卻被迫「疏離法感」,問題是:一旦這樣的假設崩潰,或者與人民一般認可的法感脫節,那麼,以心證為依據的民事訴訟法律與法感就會成為笑柄。

然而,畢竟社會萬花筒如此變化多端,如果連法官、律師都難逃法感與社會脫節的指控,法感又豈能無誤?!更何況,與生活不相結合的自詡專業的法律人,所在多有。其法感是否真的比一般人強烈?還是早已耽溺在法律的抽象規則之中,全無或少有法感可言?

試想:一個在門診看病的醫生如果無法診斷病情,會是何種諷刺與可悲、可怕的景象?法官或律師在法庭如果無法找到個案病因,甚至錯誤診斷病情,難道只是法律出錯?實際上,每個人都可以是自己的醫師,每個人也都是法律的化身,如果病識與法感都是出於自己對健康與善惡正義的感覺,那麼,醫學與法學就是人人可以為之奮鬥的領域。

從法律的歷史觀察,法感固然有其依附的社會意識,卻也充滿種族、性別、階級的歧視,因此造就了許多不公平、不正義的法律及其適用。因此,法感之為用必須是以個別法律所表彰與蘊含的內容作基礎,融貫社會事實之後的法律判斷。在此過程中,法感的作用漸弱,但並非毫無意義。

沒有絕對的實證可以說明法感的強弱如何影響法律的公正適用與結果的公平。以考試為掄才主要管道的現象之一,就是法感與法律適用的落差。如果加上其他影響因素,法感之於法律,距離就更遙遠了。

礙於情感的主觀性,司法判斷脫離法感是必須也是必然的。但是,在法庭上獲致好評的好法官總是以其法感豐富且貼近庶民著稱,態度和藹可親者更是人中之龍,最終的法律適用也常有超群之表現。

換言之,法感顯現在對案件事實的理解與人情世故之掌握,既是素養,也是有法律依據的情緒展現。這種法感與法律意識是民主審議與判斷是非對錯重要的根源。吾人寧可相信,儘管世事的確常變,但社會普遍的道德觀以及價值意識,得以展示在適用法律的法官、律師、法律人身上的那種彰顯法律正義的法感,還是存在的。
發行人:謝英士主編:鄭佾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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