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報第152期:在氣候危機面前,法律蒼白無力?

汪洋中的一滴水

法治到底是什麼?(一)
疑惑

不管是民主體制與威權體制,都會強調法治—依法而治。民主而無法治則易成亂治;威權而無法治則成帝治;這裡所說的法,以及法所相應的治,其實頗值得進一步思索其要義。

法治的本義至少具有「馴服權力」的內涵。所謂憲法,除了是人民基本權利的保障書之外,也是約束權力的指南。權力總是掌握在社會當中最有權勢者的手上,不管是政府、私人或軍工、政商複合體。也因此,權力的韌性超乎想像,必須加以馴服,否則無法駕馭,必將有害人民福祉。

各種學理論術通常見及權力的無所不在,宛如厚黑學的宣傳書,但是,關於馴服權力的論述,則非法治莫屬。談法治而不觸及馴服權力,徒使法律成為民主或威權的遮羞布,是不道德的。

自由、平等、正義都跟法治關聯,但有點成為陳腔濫調,因為,人人朗朗上口的「法治」,樣貌卻完全不同。法治已經成為霸凌、斂財的藉口,政府、財團、政商、軍工複合體都是法治的產物,都聲稱是依照法治行事—因為法治實際上是一門好生意,有利於所有環繞在法治身邊的群體。重要的國際機構都有自己的法治指標,藉以評估金融、借貸、軍援、人權等情況,但是,法治的標準依舊是眾說紛紜。不可諱言,法治的理念因為不同體制紛雜的說詞,已經到了讓人困擾的地步,甚至因為遭到懷疑與挑釁,民主的危機,其實正是法治的危機。

法治到底是法律的理念還是政治社會的理念?理論上是三者的合體,但現實是混沌不明。

以法治理,目的是為了解決或回應政治或社會的問題。但只要談到政治或社會的問題,就不一定是法律必然能夠回應或者可以回應的。那麼,即使是以法律為治,所治者,依舊是不完整、不周延、不徹底的。那麼,法治的理念真的還如此崇高嗎?


法律到底在哪裡?

法律沒有普世接受的、共同接受的「定義」。法律到底在哪裡?可能要依照每個國家自己的「定義」。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條: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這是「法律的命名」。第4條規定:法律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這是正式成為法律的「程序」。第5條規定:左列事項應以法律定之:一、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者;二、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三、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者;四、其他重要事項之應以法律定之者;這是明定一定要以法律定之的事項,通稱為「法律保留」,也就是不准行政機關以行政命令遂行意志,侵害人民權利與義務,或其他涉及組織與重大事項等;第22條規定:法律之廢止,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這是指只要法律沒有廢止,行政機關、人民就應該遵守法律。

以上規定,還是沒有說清楚,法律到底是什麼?只要程序走完了,人民的權利義務就可以得到保障了?不一定;只要法律沒有被廢止,就表示法律還有效力?也不一定。

換言之,如果「法律」是這樣的「形式」,那麼,民主與威權有區別嗎?只要國會多數就可以制定任何法律?就應該得到遵守?也不一定。

真正的「法律」人言人殊,法官的法律、律師的法律、行政官員的法律、學者的法律、媒體的法律…,法律的旋律似乎因為不同人的彈奏而有不同的音色。法律是有強致力的規範?對有權有勢者就沒有;法律是一系列的規則的聚合?好像很中性,但如果規則很邪惡呢?法律是詮釋性的概念?每個人都有自己的一把尺,解釋起來東西南北不一樣,要聽誰的?

顯然,法律因為所處的位置、看待法律的人、解釋法律的方法等等,而有不同的樣貌。


法治真的是民主的美德?

訴諸法治,可說是民主社會的一種常識。但偏偏常識抵不過現實,法治到底是有權者的一把利劍?還是弱勢者通往正義的一把鑰匙?「法治」如果是以「法律」形成的「秩序」的總稱,什麼的法治才稱得上是健康且有品質的?

憲法所欲求的權力分立要達成何種平衡才是健康的?基本人權的保障要如何解決內部矛盾?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要如何既兼顧又共存共榮?這些都是法治的背後的硬核,也是涉及一個國家品質的問題。嚴格講,並不是所有的國家都具備這樣的「法治」體質—既無堪稱適任的法院與行政機構,也沒有內外一致的法律規則形式、特徵—公開性、清晰度、不相互矛盾、連貫性、前瞻性等可預測性的預設前提。

一套法律制度如果沒有可以昭公信的形式、特徵,談得上有法治嗎?但即使有這些形式與特徵,也不代表就是「法治」?所有,也有認為法治不需要外求於形式、特徵,而在法律的「道德內容」,一萬個法律條文的遵守如果是邪惡的,那法治又有什麼意義?這就是為什麼說「法律的生命始終不是邏輯,而是經驗」。法律在嚴謹的邏輯推理之外,還是要符合基本的經驗與道德判斷,一種無法完全量化的整體直覺。

按理,民主制度以其變化迅速為特點,形式主義的法治觀總是後設的,新的問題出現,舊的法律沒有處方,新的法律必須跟上。而且,定期改選的民意也不斷創造新的法律,用以回應新的政治秩序,以及可能的新的問題。換言之,「法治」概念在這種制式的「法定主義」之下,也是變動不羈的。接受法治是民主的重要組成的意義在於,承認法治不是僵化的意識型態,而是一種牽動社會價值變動、政治秩序重組、經濟環境變異多元組成的法律回應總稱。

具體言之,法治的內涵是繁複多樣的,自古到今,在不同地區、不同時間、不同族群、不同社會,甚至近代國家,會有不同的指涉,好的、壞的,都是以法律為名,但並不當然符合吾人以為的「法治」定義。法治的範疇或射程也受到科技的衝擊,外太空、比特幣、人工智能、社群網路,在言論、金融、財產、貨幣等領域,不斷刷新法治的三觀,不易形成自己的容貌。

法治成為對外援助的理由之一,試圖引入法治作為發展的基礎,卻無視異體移植的後遺症以及可觀的衝突,成為畫虎不成反類犬的失敗案例。法治不但無益,甚至有害。法治變成非民主政權或虛有民主之名政權的工具,”合法”地濫用、遂行其權力。

「法治」背後所需的文化支持、社會環境、政治結構、人才思想觀念等要素,不是可以輕易設計而成的,法治需要積累、學習、改正、創新,更重要的,法治不能只強調強制力,忽略強制力所需的正當性。強制不是法治的內在特徵,法治能否隨時應變社會與人心的變遷並適時矯正,才是法治的價值所在。否則,獨裁者輕易以憲法政變,是輕而易舉的「法治行動」,不是嗎?即使有憲法,也不代表是法治。
發行人:謝英士主編:鄭佾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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