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報第152期:在氣候危機面前,法律蒼白無力?

法律可以讓環境更好

在氣候危機面前,法律蒼白無力?
氣候危機當前,真的嗎?真的!

氣候危機已經達到了如此令人擔憂的程度,以至於2024年地球的平均表面溫度達到了歷史最高水準,2024年7月出現了有記錄以來最熱的三個日子。世界經濟論壇將三大氣候風險列為全球面臨的主要挑戰:極端天氣條件、地球系統的重大變化和生物多樣性的喪失。這三者都是相互關聯的,並可能產生毀滅性的後果,包括生態系統的崩潰和生物多樣性的喪失。

根據預測,世界可能會在明年(2025)突破增溫1.5°C的閾值,氣溫將比工業化前平均水準高出1.48°C。這種增加將導致颶風、乾旱和野火等強烈和更頻繁的自然災害。

根據統計,僅在2024年,全球自然災害的數量就令人震驚。僅在美國,就發生了大約110億美元的災害,其中大部分發生在春季。隨著自然災害的頻率和嚴重程度的增加,平均每年發生400起自然災害,影響約2億人。這幾乎是20年前發生的自然災害數量的兩倍。一些最容易發生自然災害的國家包括菲律賓,由於菲律賓位於颱風帶,並且容易受到山體滑坡、海嘯和地震的影響,因此風險指數為46.82。由於火山活動、地震和洪水,印尼的風險指數為41.46。由於乾旱、山洪暴發和嚴重雷暴,印度的風險指數為42.31。

全球呈上升趨勢的自然災害包括乾旱、龍捲風、颶風、洪水和泥石流等水文氣象事件,這些事件與氣候變化有關。地震也在增加,尤其是在火山活動頻繁的地區。氣候危機不會直接導致地震。然而,氣候危機可以間接導致地震活動增加。冰川和冰蓋融化會改變地殼的重量,可能引發地震,甚至永久凍土融化會導致地面不穩定,從而可能引發土石流和地震等。

海嘯也在增加,尤其是對沿海社區的破壞性影響。對備災和減災工作的需求從未如此重要。因此,為了應對這些風險,必須優先考慮更快的減碳和採取可靠的清潔轉型步驟,其中包括向可再生能源過渡、提高能源效率和促進永續土地利用。每個國家必須根據自己國家的資源條件預作因應。


法律變革跟不上氣候變化的速度

整個法學研究在氣候變遷的因應上,速度緩慢到讓人吃驚的地步。先進國家儘管法治傳統具有優勢,但是,關於氣候變遷所需的法治變革,除了歐盟、北歐國家之外,都看不出明顯的進步性。

在許多國際環境法律學者中,不僅有邊緣學科的憂慮,同時也對學科的無能為力感到挫敗。再多的國際會議,再多的論壇,再多的研究,似乎都趕不上氣候變遷對人類的威脅程度,所有的方案,幾乎都無法恰如其分的反應國際的呼籲。到底是方法有問題?還是思想根源有問題?還是兩者皆是?於是,地球系統法、宇宙法、人類法、自然權利復甦等新興思想紛紛出籠,有助於學科之創新,但引來之關注,特別是主流學科的回饋卻相對有限。

上述對於傳統環境法的新出路的構想,一方面反映出學界共同的不滿,亦即傳統環境法的解釋與適用對改善環境助益不大;另一方面環境法的未來前瞻也不足,既無法突破傳統法學主流與邊陲二分的窠臼,也失去環境治理的後盾,成為無根或者失根的一個法律系統。

或許因為法律體系對於新興科學發現的反應本來就有疏離,科學與法律二分或者根本沒有連結就是常態,氣候變遷的法律變革也反映出這樣的格局。社會學科與自然學科的長久不合、對原住民生態傳統知識的漠視、對規範的不具雄心、法律權利主體過於以人為中心的思維等,都是法律思想上自然且必然的侷限。

如果從自然科學的角度可以劃定地球資源的邊界,那麼,法律體制可以讓這個邊界消失?或者讓邊界不至於崩潰?樂觀的人或許會認為法律不應該自外於整個自然環境,還是應該負責任的尋找因應之道。悲觀的人或許認為法律自有其侷限,對科學衝擊再敏感,也無法改變科學本身的軌跡,法律的作用有一定的限制。不容否認的是,科學與法律應該是更大的合作,而不是更大的互斥。AI、生物遺傳基因、氣候系統等等科技的挑戰,不僅在倫理上產生新的困境,也對法律的無動於衷敲出警鐘,法律的功能不是「受限」,而是根本無能為力。

從法律的廣度而言,或許融合的對象不只是科技,還包括生態、心理、思想、社會等,都需要法律有一定力度與深度的回應。

有人會說,在生活的各個領域,對迫在眉睫的環境危機的恐慌溝通比比皆是,更不用講,還特別制訂環境教育法深化之。自1970年代以來,環境法已成為各國法學教育的一個學科,相關實務見解也迅速累積。總體而言,環境法的興起本身就是一個值得稱許的發展。然而,許多環境法律學者,對這門學科所取得的成就感到不滿。這種不滿的一個重要原因可以歸因於環境法無法履行其法律功能─讓環境變得更好。從社會學的角度,法律的功能是穩定未來預期。

也許氣候危機引發的焦慮在於,它意味著,在危機當中,總有令人失望的政黨、國家、企業停滯不前,或反其道而行,對氣候危機視而不見,或者,以錯誤的政策故意逆反(例如增煤、加氣等)。當法院也失去司法的功能,無能督促行政部門通過命令、有效懲罰以及所有其他可行方法,因應氣候的衝擊時,最終竟要以金錢來履行其職能,這也是根本行不通的。

當社會不斷越過氣候臨界點時,我們也清楚,光是譴責、棄選氣候否定論政治人物,或者加壓氣候危機貢獻的企業,要求其支付賠償金,恐怕也不能挽回所造成的損害。

這些環繞氣候危機的不利制度條件,反映出法律制度的失靈,而且突顯法律制度所能解決問題相對有限。


環境法是轉型正義所需的重要樞紐

或許從最終的結局來看,氣候變遷的社會可控性是有限的,而且不可能有可適應的應對措施,但情勢似乎也很明顯,眼前的現狀正在給我們帶來災難性的後果。如果加上法律的因素,會不會讓原本稍微樂觀或激進的人,例如環境主義者或批判法學家,更反對以這種不安的宿命論、總是呈現乖謬、徒勞、危險,作為訴求的基調?哪怕是進步一點點,也是進步呀。法律有什麼理由超越政治,不以訴諸恐懼為後盾?法律可以帶來什麼有模有樣的氣候治理?有什麼樂觀的理由可以壓注在法律之上?

最好的法律,很可能是不獨尊一種價值(反應多元下不得不接受的結果),而是讓各種「主要」價值相互之間得以動態平衡、正義圖像不會衝突太甚的一種「法律樣式」?否則一波未平、一波又起,新的想法、概念、制度還沒有穩固,舊的問題叢生,新舊交替,反覆不定,自然、社會與治理,通通搞不定。
必須承認,法律的人為特性是一種現實的存在,本身是有意義的,不全然是必須打破的,否則,物極必反,會受到反噬。從法律的變革角度,將會一事無成。

所以,理解科學的本質存在是可觀察、可測量、可預測,更重要的是,可描述,是人類當前治理的一個重要面向。同時,不管是基於何種哲學思想,理想主義或實用主義,環境工作者、野生動物保護、漂綠行銷、甚至環境法律人,都會繼續並存在於社會的大容器裡。所有的歧異都會在不斷的辯證中,彼此消長,不論是在政治或道德上,都會在不確定中獲得些許確定性,從而以法律之名鞏固社會的穩定與秩序,並且不會偏離自然環境太遠。

換言之,人類世所說的,就是指人類作為一種地質力量,與自然是交織的。所謂人類與自然的交互作用,應該看作自然有其變化,有時也會反噬自己,同樣的,人類也具有這種特質,在彼此差異中,既擴散,又作梗。就此而言,不刻意強調自然與人的區別之外,還可包容更廣泛的、更多元的思想、社會結構以及物質生態關係之間的平衡,應該是一種新的理解,此種理解對於法律而言,就是不緊抱區別論、二分法,而是採取更融合的立場,不拘逆既有範式,在行政、立法、司法中,找尋這種平衡的方法,與時俱進。

進一步推演可知,環境法的困境之一是無法與科學對話,從科學獲益,至少是環境規範上的利益。科學一直是環境治理的主旋律,科學甚至有貶抑法律的傾向,進而排斥其特殊的治理觀。事實上,科學的確成為自然與人類的橋樑,但是與則法律相距甚遠,甚至不相往來—概念上與作用上。然而,科學有其侷限,因著觀察的人與採取的方法而常有不同的結果。科學並不總是確定,奈何法律竟以確定性自期?!法律對此「不確定」的變動應該以另外一種視野對待,重新表述成為法律可理解與可接受的語言。關於自然的觀察與適應,非科學之專屬,法律也可以妥為回應。

具體言之,科學是事實的一部分,常非絕對,且有時會造成更多問題。環境法所需的「法律事實」還需要進行轉化,規範不是直接來自科學,科學可以產出知識,導引到法律事實,在承認風險、不確定之下,不以二分法作為對話與解決問題的基本方案。法律之難處在於:如果脫離確定性─不管是不是來自科學的假確定或一時的確定,常有不知如何回應之窘境。尤其採取科學的因果關係,更常造成規範效果的侷限性。法律要尋找可以適應不確定性之科學常態,又不失其規範效力,哪怕是不甚穩固的效力,也是環境法所須追求的新思維與新作法。

法律的人類中心主義固然有其病理,但一味想要將自然導入法律系統的思想也不切實際。再多的擬人化自然資源,例如賦予樹木、河川法律權利主體的地位,以人權的概念引入非人類的權利,都是可敬的努力,卻不可能是終極的方案。

從時間的尺度看,法律所能做的,不是全面納入自然那樣的歇斯底里,或者急就章,而是扮演一個有效的溝通者,對系統運作有積極應對的意識,隨時準備接納可以接納的所有有助於自然與人更融合的社會。

自然與人不能二分,不表示自然即是人,自然可以參與社會運作(之全部),也許這中間存在難以跨越的鴻溝,有待人類世代的奮鬥與追尋。這也可以解釋永續發展的概念不表示一定可以永續,而是表示追求永續或許可欲,雖不一定可達。法律,尤其是環境法律,更要展現出得以包容更多自然元素的「環境法」,而不是急於建構一套適用於自然與人類社會的法律制度,這樣的理解不是退步,而是一種審慎的進取,不帶必然希望的卑微樂觀。

環境法、乃至新的法律系統,都需要這樣的法律思維與法律人。
發行人:謝英士主編:鄭佾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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