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與貪腐
環境的敘事充滿激情與願景,「我們只有一個地球」、「地球母親」、「地球之肺」等等,不分南北半球,環境成為世代敘事主旋律,是理想的象徵,力量的泉源。但是,環境的暗黑也是不爭的事實。再生能源的圍事,各種環境犯罪,例如石油天然氣的依然故我、有毒廢棄物的跨國與國內傾倒、各種環境基金的濫用、環境許可的浮濫以及環境違規的放任等等,允為環境退化與惡化並行的。
新興的氣候投資、綠色新政或者像美國的降低通膨法,各式各樣的環境金融商品,帶來漂綠的新型誘惑以及腐敗,以生物多樣性、氣候變遷、空汙等名義盛行與社會。
環境議題的科學研究鮮少觸及社會正義的範疇,導致科學語言與刑事犯罪脫勾,輕者降低環境的保育成果,重者抑制環境的改良,重創環境的修復。
自然的美好,從微生物到生態系統,都是地球物種之生存所繫,也可理解為偉大的神聖造物。不論是宗教、信仰、教育,都可促發人類珍惜並保護環境之純粹與聖潔,維繫自然均衡,尊重所有形式的生命,可謂共同語言。儘管教誨如此鮮明,但人的行為經常背道而馳。戰爭對環境之破壞不言可喻,企業利用環境廣告的詐欺、對空氣、水、土壤的污染司空見慣,不以為意。
人欲所至,自然生態讓路,全球皆然。所有這些每日所見的環境劣跡,均為上揭各式教誨蒙上醜陋之陰影。
對自然生態與環境之漠視,造成環境實證法律的空洞與鬆弛,政府管制自己或企業之污染不力,導致嚴重的環境與公眾健康風險迭次升高。以氣候變遷為例,儘管巴黎協定已然訂立具有規範作用的世紀末不增溫攝氏1.5度的明文規定,但各國依然故我,企業雖有警覺,但仍多觀望,畢竟法遵僅是最低標準,多數國家的環境法規都是輕而再輕,甚至無足輕重,一談到環境外部成本,企業即以行動反制,或隨意提早轉嫁給消費者,政府雷大雨小,民眾卻實際受害。
以環境治理之源頭與管線末梢這條軸線觀察,上焉者是政府主事者的態度以及企業領袖之回應,下焉者是最接地氣的環境破壞事件,各以隱晦卻不陌生的方式活躍於日常所見的常態裡。公私部門的領袖階層或許並非不重視環境遵規之重要,卻少見於內部訂定更高道德標準或行為準則,實屬另類環境腐敗的幫凶,甚至是正犯—明知會造成環境之破壞卻仍故意見到其結果之發生。
換言之,這些有權者為了一己之私或企業之獲利,忽視其肩負環境保護之責任,直接或間接的導致環境破壞與腐敗之發生與蔓延,削弱環境保護的各種努力,使新時代的環境問題愈趨惡化。對一些生物資源豐富,規制力度與密度卻不高的國家,甚至會產生過度開發自然資源,導致棲地破壞與物種滅絕,一旦加上貪腐,問題就會更加嚴重。
在法律文化的不同薰陶下,環境破壞的究責機制寬嚴不一。環境犯罪之上下有別,導致刑事司法疲於奔命,有識者志亦難伸。以台灣而言,結構性的貪腐雖尚乏實證,但源頭之法治不明,主事者之意志不堅,經濟大於環境的格局不變,卻是不爭之事實。環境無法在上下一心的政府體制下獲得有效的保護,可謂是體系性的難解問題。
國家必須要有自然資源主權觀念,才能認真面對當前環境的嚴峻與嚴重挑戰。有了自然資源主權觀念之後,才能深刻意識法治之不足即其成因,對症下藥。今日之環境問題是整體的問題,解決問題不能偏之一隅。全球範圍固難求簡易方案,國內問題則可盤點,在集體的政府意志上,願依環境優先之指引(環境基本法),以自然資源之再生利用為念,從在位者做起,推而廣之,或可收效於萬一。
或曰,破解環境貪腐的不二法門,就是透明與究責。原則固然正確,透明通常是指法規及作為之即時揭露,亦即政策之過程有聽證即公眾參與,以增加民主之審議,使能為日後之究責舖平道路,消除障礙。以環境部之作法,就是公開預算執行之法律依據及作為,但目前參訪該部官網,距離宛如星辰。
環境問題的源頭治理意識尚未成為執政者的優先序列,導致政策、法律、教育對於環境的回應,如果不是給錯藥方,就是扭曲變形,無助解決問題。即使以最外層的污染問題而言,排放污染物(不管是對人體或氣候系統造成健康或干擾)之行為可罰性,並不會因為污染本身的質量問題而受到質疑。但在罪刑法定或者程序正義的要求底下,不夠精良的環境科技執法或者困難重重的舉證負擔,都會造成下游的污染難以被繩之以法;再往上,中央或地方政府的消極懈怠,法規不良或空隙,給予更多污染質量的爭議空間,也會造成防治上的乏力。這樣的背景孕育出貪腐的土壤,還不動聲色的四處蔓延,影響環境治理的成效。
賄賂是貪腐的表徵,環境的貪腐是以不誠實的手段獲取財富,而在職務上或非職務上影響環境、破壞環境,違反社會正義,是具有可責性的犯罪行為。環境是無神的宗教,是不是可以具備類似宗教教諭的力量,使人自覺於不收取賄賂、不進行賄賂,極富挑戰。
在台灣,是不是正因為環境破壞並無牴觸任何神諭(亦即任何宗教),無法產生內在共鳴的道德意識或德性之提升,導致環境犯罪行為成為無損於人格完整之犯罪類型,與刑法的「可歸責性」理論的倫理基礎有所扞格?環境犯罪的法定罪刑若無法影響犯罪人的社會評價,環境又如何能取得刑法法益保護的目的?環境的法益又怎麼可能助力於環境犯罪的防免?
就此而言,不管是刑法本身或者各類型的環境刑罰,都應該在可責性上更加致力於環境的本體建構,此即本文所提國家的自然資源主權觀納入刑事司法政策及教育的必要性。建構環境犯罪的環境本體觀念之後,關於貪腐之所由生及其防治,才談得上有對接,才有更具實證的依據,才不至於上行下效,導致刑事偵查之備極艱辛。
自然資源主權觀之下,政府行為須以環境為優先,至少不能使環境成為備位於經濟或發展的附從角色。而永續性則是在時空條件下的有效警示,維繫生態均衡是永續的核心,關於自然資源之再生條件與維繫,是更需要小心管理並避免破壞的,個人、家庭、企業、政府都應該參與其中,但方法各異,責任有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