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平等時代的人權處境
世界並不總是美好。
我們生活在一個不平等愈趨嚴重,財富和權力極度集中的世界。世界的財富愈來愈向頂層富豪集中,台灣最富有的1%人,擁有其他14%人口一樣多的財富,並且政治社會局勢變化愈大,頂層富豪的財富愈集中,豈不怪哉?
這種扭曲的現象,逐漸侵蝕社會的平等意識,影響政治與商業的關係,更不利於國家成為弱視群體的守護者,變本加厲的結果,使得傳統所說的政治是高貴的職業或者企業家的道德良知,愈發成為稀有產物。鄉對於專制集權國家,民主國家的公共投資更加不均衡,貧富差距所帶來的社會階層流動更為顯著,幾乎已經成為窮人無法翻身的現代啟示錄。
過去重視經濟發展的模式,儘管也強調智慧財產、勞動權益保障、反壟斷、投資與稅法改革等,但幾乎都無法撼動上述財富集中極少數人的扭曲結果。到底是什麼原因造成如此「異於尋常」的社會現象?何以上述社會改革的所有議程,都成為頂層富豪的後盾,動搖不了其獲取鉅額財富的結果?
與此同時,不管是環境或社會的苦難,這群富豪也一樣可以豁免,責任無法上身?顯然處理社會不公與不義的機制出了問題,而問題之關鍵可能在於人權的無法與時俱進。
人權的概念自古有之,隨著時代變遷而演進。不可諱言,在1215年英國人權大憲章之後,人類歷經多少次戰爭與動亂,人權在不同的地區受到不同程度的戕害,如果不是二次大戰,如果不是羅斯福夫人的登高一呼,「世界人權宣言」也無法出爐。而即使在之後的七十幾年期間,幾乎各大洲都推出屬於自己的「人權保障書」,但是,人權作為一種政權不易的對立敘事,正在弱化之中。導致民主多元成為人權義務的豁免,政治平等一樣不敵政治極端與民粹的衝擊。
人權既然是人人皆得享之,本可作為鞏固社會集體的驅動力量,信守平等尊嚴的承諾,但人權依舊有破碎化,「根據不同國家不同能力」的部落化弊端,使得人權更不被期待可以對上述財富極端集中提供解方。
如果不能認真面對人權問題的弱化現象,不能批判人權無力回應極度社會不公,就很難在新興人權問題,例如氣候變遷與人權議題,發揮人權的引導作用,更不可能以人權賦予健康環境基本權新的生命與活力。
推動健康權的成就與挑戰
人權至少要有糾錯與究責的作用。健康環境基本人權的意義與價值在於將人權擴延到環境的健康與品質,將健康的環境理解為人權的基本要素,更帶動權力的重新配置,以及財富的運用模式。
健康環境權是作為生物個體之一的我們所需要,卻遭到權力結構的侵蝕,以及歷史文化的漠視,甚至將環境問題「地方化」,個別環境之災難或問題,僅係某種不幸的象徵,「可以」無能為力,「可以」視而不見,最終都是對大局沒有致命影響。如此一來,對於個別環境與社會不公不義表示哀悼之餘,卻往往糾正無力,也鮮少究責。一切都是日常,一切都無甚可言。
事實上,健康環境權的新頁,必須要有政治、經濟、社會、文化、法律的通力調和,始克有成。從個別人權的角度,以健康環境權為新的槓桿,為所有不利於個別人權與環境品質的事件,賦予法律上的可塑性,甚至,在法律的有意識關照下,人權與健康環境權的交互作用,可以啟一個新的正面影響,從政策到個案判決,逐漸累積人權與健康環境權的新地景。
所謂新的地景,例如部門政策規劃與預算,要有兒權權利的氣候視野,擴大言之,納入氣候變遷與人權的所有要素,在生命、財產、自由、住居、甚至言論等基本權利上,納入氣候變遷的考量,糾錯與究責並行。換言之,從一開始而不是事後才關注氣候脆弱群體,以及這些群體在個別情況下的遭遇。
假使政府所有部門都能秉持氣候變遷與人權的新權能,在實踐上對人民福祉和生活就可以產生深遠影響。人權的回應,在氣候變遷時代,可以說解方已經改變,機構實踐也要隨之賦能。同時,社會話語也要有所轉變,預算也隨之對應而上,不同的人群才能得到更好的法律保護,得到本來不一定會得到的照顧,從而所有的人都可以了解自己的價值、尊嚴所在,同時,深刻體認其政治體系中的身分認同。
關切健康環境權背後的影響因子是必要的,據統計,直到去年(2013),全球有85%的人口生活在緊繃的條件下,近60個中低收入的國家,醫療衛生支出甚至少於2000年時的支出。這意味著,以健康環境權所涵攝的氣候變遷與人權的結合,還是會有「地方性」的差異,這時候,國際社會的有利合作就是關鍵。而極少數財富頂尖的富豪,其取得財富以及運用財富的過程與方法,就更應該反應並與其財富有等比例的負擔才對。
畢竟,這跟各國為保障國民的健康環境權的財務能力息息相關,從國際到國內的有效治理,離不開將財富分配進行更符合公平正義的時代需求。一旦健康環境權無法落實在各國的人權實踐之中,政治上的不穩定與財富的持續集中,將無法得到改善。若干更為脆弱的群體則要承受更加嚴峻的考驗,如此將根本上的挑戰傳統人權的作法,無法阻止國家濫用權力的可悲狀態,導致社會平等進一步弱化,社會更加對立,終究造成國家治理的癱瘓。
我們可以做什麼?
人權之實用性是與法律的有效性密切關聯的。結合人權與氣候變遷的健康環境權不可避免地也會嵌入到更廣泛的法律和經濟的架構中,應該設法讓體制性的弊病儘可能顯現出來,而不是試圖掩飾。而實證主義方法無法挑戰這一點,甚至可能掩蓋這一點。例如,在不挑戰智慧財產權制度的情況下倡導獲得藥品的權利對製藥公司來說是一筆意外之財。同樣,「國際援助與合作」需要大規模擴大和民主化,以使所有國家與民間社會一起擁有發言權。但專注於發展援助而不解決全球政治經濟的結構性規則不僅會挑戰現狀中的不平等。
在當前背景下推動健康權需要將人權服務於建立民主政治經濟,從而加強政治變革的可能性。這樣做反過來又要求開展創造性的運動,讓跨國公司、私人金融機構和其他私人行為者承擔責任,限制他們過大的權力,並將公眾的態度從對超級富豪的奉承轉向譴責他們所代表的政策失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