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與數位環境
前言
數位環境已是人類的日常,但是國際人權公約體系尚無積極回應—除了兒童權利公約之外。
在兒童與氣候變遷之外,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針對數位環境提出第25號一般性意見,彌補了上述國際人權公約的遺憾,而且是從兒童的立場出發,格外有意義。
一般性意見幾乎是以逐條釋義的方式,地毯式的探討了數位環境中如何審視兒童權利。對於兒童或其他未出生的世代而言,這無疑是一份歷史性、里程碑式的文件,儘管它還可以演進得更符合未來世代的需求。
這份文件歷時兩年,諮詢了共709名兒童,以及包括谷歌等100餘個公司也提交意見,是罕見的從人權、而且是兒童的角度檢視數位環境與人權關係的重要文件。
數位環境當然不是光為兒童而存在,但是,根據兒童權利基金會的估計,網路使用者中,兒童約佔三分之一,未來還會更多。數位環境是傳統環境定義之外的新環境,對兒童以及數位時代的每個人而言,都是如此。這個「大環境」,沒有理由不考慮人權的影響,尤其是對兒童的影響。
賦能與賦權
通常一個新技術的推出,會帶來新的機遇,同時,也常會激起新的挑戰與風險。數位環境更是如此。數位環境演算的邏輯以及在這個環境可以提供的所有資訊,包括有益的,也包括有害的,都會「平等」的接近所有的使用者。如果網路環境有一定的健康指數,那麼使用者被污染或影響健康的機率當然就降低。那麼,數位環境的積極功能將可更獲確保,諸如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發展等權利,也將更普及、更為人所知。假如人權是獨立判斷與思考的基石,那麼兒童也必將受益。人權的訴求常須「點名指責(加害者),也需要「受害敘事」(被害的故事及其原因)」,數位環境就此而言,是人權的最大推力,甚至是中流砥柱。
傳統的自然資源有掠奪與不當損耗之危機,數位環境亦復如此,如果不能事先加以防範,危害恐怕比助益來得更早、更快。這也是行政院國家人權行動計畫,提出數位人權專章,因應科技日新月異,數位/網路性別暴力案件層出不窮,修正《刑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等相關法規,架構更完善的性別暴力防護網絡,強化被害人保護服務措施的意旨。
實際上,數位環境對兒童的影響遠不僅止於此。不管是身障兒童、弱勢兒童,不能被排除在數位環境之外,也就是不能無視數位落差之負面影響。此外,數位環境也要能確保高品質涵容教育的供給,資訊的重要性超越經濟或貨幣,對弱勢、身障兒童而言,無資訊則無改變,更可見其重要性。
數位環境就如同一般環境一樣,隨時有受「污染」之危險,嚴重影響兒童的成長。包括政治上的宣傳常見虛假,荒誕不經以及色情充斥的內容氾濫,也衝擊數位環境的治理,包括識別、驗證以及管理。
兒童意見發表及其管道舒暢,是兒童權利的重要內涵,數位環境就此賦予國家機構以數位管道諮詢兒童的任務,無形中就更需要保障不會因為數位落差而產生意見表達的歧視。換言之,與此同步的兒童數位素養與技能的重要性就突顯出來,兒童自己當然也可以成為數位環境的守衛者,及時反應受到數位環境不利影響的事實,國家也有義務及時有效的回應。
數位包容的人權
如上所述,數位環境之重要性無可否認,但其侵犯人權之樣態與程度,國家責無旁貸必須充分掌握並適時有效處理。
依據行政院「智慧國家推動小組」的說明,數位包容(Digital inclusion)指用來建立一個沒有差別待遇的資訊社會所推動之所有政策與活動,強調要創造為全民所共享之資訊社會,並重申需透過更強而有力的公共政策方案,以減少特定群體之間的數位機會差異。
行政院強調,「數位包容」主軸將強調以「人」為本的數位轉型,關注社會各年齡層、各領域之不同族群,進入智慧社會所需要具備與提升的特質或能力,並適時關注數位人才工作環境與權益保障,以促使人民得以順利、無障礙、無隔閡的邁向全面數位化、智慧化的未來社會。
然而,就數位環境而言,無差別化的環境隱藏著種類繁多的人權問題。數位包容性即使作為一項可以獨立訴求的基本人權,如何在現實的政策與司法當中得以實踐一二?猶待實踐證明。
數位包容(digital inclusion)有其硬件的前提,包括設備的條件以及網路的連結順暢與否、能否以有意義的方法獲致公平安全且有效的使用環境、是否具備足夠的數位素養。換言之,物質建設、平等利用網路、降低減少有害內容、增加韌性等,是數位包容的全面覆蓋,但也必有其陰暗的角落,例如上述的數位落差與內容之是否適切與過濾是否適當,例如演算法本身造成的歧視與仇恨(明顯的偏見、偏執、偏頗)等。
可以說,一個不當、不妥的數位包容障礙,從設計之初,到最終價值的追求,整個過程不僅會喪失許多屬於未來世代(包括當代兒童)的機遇,也會破壞眾多邊緣化的群體,例如兒童,從而損及其權利。
就此而言,行政院所提的國家人權行動計畫將推動:(一)建立獨立的隱私專責機關及隱私保護專員(個資保護官)機制;(二)檢視並防制數位科技產生之歧視及對人權之侵害(例如對女性及兒少所衍生的新興犯罪態樣、網路仇恨、歧視言論之限制);(三)嚇阻數位科技技術造成數位/網路性別暴力並強化被害人權益保障;(四)精進媒體識讀及弭平數位落差等四大工作,具體回應了數位人權諸多問題,但如何反應並精確落實在兒童權利之保障上,仍有待考驗。如何建構一個符合未來需求的數位公共基礎設施,並且以兒童權利為依歸,有賴國家就這些問題採取積極措施。藉由相對成熟的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權利的既有運作,確認並對應兒童權利的各個層面,從而確定國家的義務,是一個必經的過程,而且應該是積極的過程。
由國家衍伸到企業,設計、製造、推廣以及管理的企業,與國家應負的義務不分軒輊。此外,同在國家人權行動計畫中的「氣候變遷與人權」專章,關鍵指標126也揭櫫:研擬強化原住民族、婦女、青少年與兒童對於氣候政策之事前、自由、積極、有意義而知情的參與方式。已經注意到兒童的氣候權利,國家數位環境則應該積極回應。
作為商業驅動的兒童數位權利
不管是家長付費或者兒童直接付費,在數位環境裡,兒童也是經濟參與者。兒童使用網路並共享內容之過程,應該是商業透過網路獲致無遠弗屆影響力的一種延伸。強化此部份的消費意識、參與程度以及有效申訴,應該成為數位環境的重要監管原則。對於演算法和資訊過濾、分析、行銷和決策的自動化過程,兒童可以了解並掌握其梗概,既是實現其表達意見權利的重要手段,也是避免歧視並進一步獲得救濟的重要基礎。加強企業責任或者強制企業承擔義務的國家法令是確保上述過程更兒童權利導向的不二法門。更兒童友善的投訴、救濟、補償措施,更及時的排除、下架或阻擋,是避免損害擴大的必要過程。兒童必須擁有決定其數位資訊的權利,阻止基於各種非經兒童同意的商業目的行為,這些數位資訊是否具備兒童的財產地位雖有爭議,但賦予兒童本身決定的權利,是兒童權利公約關於數位環境一般性評論意見的重要成就,亦即法律明文禁止商業目的使用兒童的數位紀錄,也值得政府參酌採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