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報第139期:台灣的碳治理與碳法治

汪洋中的一滴水

關於後代子孫的馬斯垂克原則(上)
長期以來未來世代的權利不是被忽略,就是在實踐中爭議不斷。但是,可以確定的是,人權從來並不限於此代。國際法處理未來世代權利的基礎建立在近百來的一系列國際機制上,由世界上的主要國家制定為憲法以及立法上;也在法律、傳統以及原住民的世界觀裡;更在世界人民的主要信仰傳統之中;
 
今年(2023)2月3日通過的『馬斯垂克後代子孫人權原則』(Maastricht Principles on The Human Rights of Future Generations)是迄今為止,由人權專家以及各個人權機構在歷經六年的研究、對話以及集體腦力激盪後,以及眾多民間組織、原住民及社會運動等共同努力的成果。可說是站在歷史傳統上,創造了一次知識擴延的黃金時代。這項倡議是接續1986年林堡政治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實踐原則、1997年違反經濟社會文化權利馬斯垂克指引、2011年的國家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域外義務的馬斯垂克原則及其相關評論之上。
 
馬斯垂克後代子孫人權原則尋求釐清當前國際法適用於未來世代人權的狀態。這些原則強化正在發展中的法律框架,確認具有拘束力的國家以及其他國際人權法下參與者的義務。提供了未來世代人權語境下的進步解釋與既有人權標準的發展。承認國家在人權法持續演進的過程中可能產生的額外義務。
 
應該注意的是,這些原則必須參照其他種類不一、承襲歷史、且在當前系統歧視中人群的人權標準:
 
第一章 一般性條款
 
一、定義:未來世代
 
這些原則目的下的所謂未來世代,是那些目前不存在,但將來會承繼地球的世代,包括個人、群體以及民族。
 
二、未來世代人權的法律基礎
 
2.1未來世代依下列原則,依法享有人權:
1, 不同樣態的國際法,承認不限制當代權利的所有人的人權;
2, 不同樣態的國際法,明示或默視承認對於未來世代的義務與責任,且尋  求確保跨代平等;
3, 反應在法律、規範、習慣以及國家與人民價值的一般法律原則,從全球區域到信仰體系,承認邁向未來世代的義務與責任;或者,那些已經或將要保障不限制當代權利的所有人的人權的;
2.2 以上所述,不排除其他與此等原則一致,承認未來世代權利的其他法律;
 
三、限制與損害
 
國家唯有在國際法關於此等特定權利的明示下,被迫限制以及損害包括當代與未來世代權利在內的人權;在程序與防衛此等人權上亦同;
 
四、解釋
 
1, 以上原則不應被理解為影響任何國內或國際更有利於實現未來世代權利的標準;
2, 以上原則不可以被解釋為隱含任何國家、群體或個人有權進行旨在破壞此等原則所承認的任何人權的活動及行動,不管是當代或未來世代的人權;
3, 以上原則並不承認人類胚胎的或任何胎兒出生的權利,也不承認個人負有出生的義務;此等原則不能被視為接受介入婦女、女孩及其他人懷孕的身體自主,包括渠等懷孕或墮胎,及其他性別與生產健康與權利的行動與決定;
4, 此等原則必須被解釋以及適用於與自然及所有生命依存的方法,且須維持自然權利與所有生命權利的需要;
 
五、人權的普世性與不可分割性
 
1, 所有人類—過去、現在及未來—之尊嚴一律平等,得享有完整且公平的人權;
2, 所有的人權都是普世性的,不可分割的,相互依存,且相互關聯的。未來世代得享有所有個人與集體的人權,包括但不限於公民與政治權利、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乾淨健康永續環境的權利、發展的權利、自決的權利、和平的權利;
 
六、平等與非歧視
 
1, 未來世代有權平等享有所有人權;國家必須確保此等原則所確立的未來世代的權利,不得有任何形式的歧視;國家及其他義務承擔者必須防免任何可能被合理預期會導致或延續任何形式的對未來世代的歧視;
2, 國家必須消除所有直接及間接歧視的形式,包括基於種族、膚色、族裔、生理性別、社會性別、性取向、社會性別認同、婚姻與家庭地位、工作、體面、身障、健康程度、居住地區、年齡、國家或社會起源、宗教、文化或語言、政治及其他意見、財產、出生、經濟與社會情狀,或任何其他獲得承認的地位,或將在國際人權法被承認的地位;
3, 國家必須保護當代與未來世代免於任何形式來自公私行為者的歧視,且須防止新的歧視樣態的出現;
4, 國家必須採取特別措施,消除並避免歷史所遭遇、系統性的,對於群體與民族的任何歧視。例如奴隸、殖民主義、種族主義、歧視性的社會性別規範與實踐以及父權。國家的此等措施必須包括消除與預防不平等、貧窮以及壓迫的代際轉型。國家還必須平反過去不正義的持續影響,以利確保當代與未來世代不會再有類似的弊病。此等措施必須持續到人權得以在法律與實務上由所有人完整且公平的享有。
5, 未來世代必須免於代際歧視,這種歧視包括但不限於:
(1)人類生命的關鍵資源的浪費、破壞或不永續;
(2)轉移當代危機負擔於未來世代;
(3)以當代的生命與權利之價值優於未來生命與權利的方式,包括忽略當代行為對於未來世代的生命與權利的衝擊與負擔;
 
七、代內與代際人權義務
 
1, 國家必須處理並且給予違反代內人權之救濟,亦即影響當代人—為了實踐當代人權並避免轉換到未來世代;
2, 國家必須尊重並確保現在的兒童權利得以完整享有,同時也保障不危及渠等未來的權利;國家還必須避免破壞渠等成年後的人權的行為;
3, 為滿足對於未來世代的義務,國家必要時必須施加破壞未來世代權利的合理限制,包括不永續的自然資源利用,以及自然的破壞。此等限制不得破壞或導致當代人權的享有成為無效;國家必須矯正部分當代人大量不合比例的控制與利用資源的程度;對不利益群體不施加不合比例的負擔;
 
八、代際義務與信託關係
 
1, 人類是地球的一分子,與地球相互依存。每個世代都住在地球,與自然及其生物多樣性系統彼此關聯。在地球期間,每個世代必須以未來世代受託人而採取行動。此等受託關係必須與所有生命及自然和諧一致;
2, 每個世代有責任保護並且為未來世代保護地球的自然與文化遺產;
3, 信託原則與代際責任包括每個世代所做的、關於最近地球環境與月亮的決定;
 
九、預防與預警
 
1, 只要國家或非國家行為的影響有合理原因—不管是單一或累積的行為,可能會導致違反未來世代的人權,國家就有義務預防損害,且必須採取所有合理步驟避免或將損害化為最小;
2, 為此,就會強烈要求採取預警措施,特別是當上述國家或非國家行為造成地球維繫人類生命或共同的生物與文化遺產的能力有不可修復的損害時;
3, 所有的舉證責任必須繫於涉及採取或持續行為的一方,而不是結果受害的一方;此等舉證責任的負擔,若對未來世代在範圍、尺度與威脅的無可補救上陡升時,將會愈來愈合乎比例擴大;
 
十、國際團結
 
1, 所有人類,不管是當代或未來世代,均得享有權利與自由得以實現的社會與國際秩序。此等國際秩序—不管現在或未來,唯有人民、群體與國家採納國際團結的原則才有可能;
2, 國家有個別與集體的責任承認、尊重並踐行國際團結,確保當代與未來世代的權利,包括住在一個乾淨、健康與永續還景及自然有權利的地方;
 
十一、向原住民學習,並維持原住民族的權利
 
1, 為實現並維持未來世代的權利,國家與非國家行為者應該從原住民族的      知識、文化以及傳統貢獻永續與公平發展與環境適切管理行為得到啟迪與指引;
2, 原住民族有權維持並強化其與傳統土地、領域及其他資源間獨特的精神關係,並維持其對未來世代的責任;國家必須尊重並採取積極措施保護原住民族傳統擁有、佔領或利用的土地、領域及資源主權;
3, 國家必須尊重與保護原住民族為當代及未來世代原住民族以及人類未來世代之利益,維持其制度、傳統生活型態、語言、文化、知識系統以及精神本體的權利。
 
十二、農民、地方居民、傳統社群
 
1, 農民、地方居民、傳統社群,包括小規模的漁民以及漁業工作者、畜牧 者、依賴森林社群等,與土地、水資源以及自然製程等生活倚賴有特殊關係,扮演保育、修復生物多樣性、保護文化遺址、從事農業生產永續、確保當代與未來世代食物安全的重要角色。國家應從其知識、傳統及實踐得到啟迪與指引。
2, 國家必須保障所有農民與傳統社群平等享有個別與集體的所有人權,包括土地、傳統知識、種子系統等。同時,國家也要保障上述農民與傳統社群平等參與享有得自利用植物遺傳資源的利益,並參與有關渠等權利的決策制定。為此,國家必須確保此等知識及其重要資源得以供未來世代使用。
 
十三、尊重、保護、實現未來世代人權的義務
 
1, 國家有義務尊重、襖護、實現未來世代的人權;
2, 此等義務擴及國家的所有行為,不管是積極或消極的行為,也不論事個  別或集體的採行,包括以國際或區域組織成員之能力所為決策,亦同負此等義務。此等行為包括並不限於採行或執行政策、實踐、計畫以及立法。
3, 未能遵守此等義務構成對未來世代權利的侵害;
4, 國家必須確保有效救濟無法尊重、保護及實現在IV(歸責與就義)所述權利。
 
十四、管轄範圍
 
在下列情況下,各國有義務尊重、保護並實現未來世代人權:
1, 不管是否基於國際法,運用權威或有效控制之情況;
2, 其行為對當代或未來世代人權之享有帶來可預見之影響;
3, 不管國家是個別或聯合行動,不管是藉由行政、立法或司法部門,有運用決定性影響力之地位,或根據國際法,採取措施實現未來世代人權。
 
十五、管轄權的限制
 
國家尊重、保護與實現未來世代人權的義務並不授予國家違反聯合國憲章 與一般國際法的權利。
 
十六、尊重未來世代人權的義務
 
國家必須避免做出,其所能預見或可以合理預見,將會製造或造成違反未來世代人權實質風險的行為。
 
十七、違反尊重義務
 
違反尊重未來世代人權義務,包括但不限於:
1, 剝奪未來世代及其家庭永續與公平享有生命、健康及生活適切標準,包括食物、水資源、居住及衛生的權利自然資源、自然或生態系統;
2, 不永續的利用或消耗自然資源;
3, 污染或減損生態系統;
4, 造成生物多樣性衰頹或者人為的氣候變遷;
5, 因為發展及/或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或於大氣中移除碳的技術應用所致的人權風險;
6, 相較於當代,做出造成未來世代自然資源歧視利用以及利益享有的行為;
7, 損害未來世代預防並回應氣候變遷與其他環境破壞的能力;
8, 監視、扣留、故意扭曲、或將氣候危機相關的資訊入罪;
9, 加入或留在破壞未來世代享有人權的雙邊或多邊協議;
10, 妨害社群或民族留給未來世代的自願永久遺產;
11, 做出可預見可能導致未來世代被迫離開其土地、領域及/或住居地,或剝奪渠等享有自然、生態系統或自然資源的權利;
12, 開發或利用監視、數據蒐集技術或其他社會控制手段等可能侵犯未來世代人權;
13, 開發或利用人工智能系統威脅到未來世代人權的完整享有;
14, 開發或利用大規模破壞性武器,包括並不限於不人道的傳統武器、盒子武器、生物武器;
15, 製造或推進任何廢棄材料或某類有害物質或一定規模,無法妥善地管理,以及安全地、完整地由製造的世代處置;
16, 開發或利用威脅或違反未來世代人權的生殖技術,包括但不限於隱私、健康、安全、身體完整以及平等等權利。
17, 無正當理由地降低實現人權所需的計畫及制度的經費,導致未來世代處於減少其權利享有的風險;
發行人:謝英士主編:鄭佾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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