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報第139期:台灣的碳治理與碳法治

法律可以讓環境更好

台灣的碳治理與碳法治
本來二氧化碳本身並沒有什麼壞處,它是自然界中必要的分子。二氧化碳對環境的影響既有正面的一面,也有負面的一面。但是,燃燒化石燃料會釋放二氧化碳,而大氣中增高的二氧化碳濃度,會吸收紅外線 ,就像無形的毛毯悶住熱氣,地球的溫度隨之上升。這些額外留在大氣中的熱對環境有極高的干擾,高溫導致過敏原以及有害的空氣污染物也會增多,夜間無法變涼,海水難以變冷。

簡言之,人為氣候變遷會影響健康,包括呼吸到的健康空氣會更少。更長的高溫季節意味著更長的授粉季節,過敏與哮喘更多,降低有生產力的工作日,學校上課也受影響,社會的不平等也會加劇。

以上是一般人對於全球暖化影響健康的理解,其他像極端氣候、海平面上升、糧食短缺以及更系統性的社會環境影響,例如高溫氣候,都是現在進行式,也因此,聯合國秘書長古特雷斯才會大聲疾呼:人類已經打開通往地獄之門,要求各國領袖採取更加積極的氣候行動。

由於人為溫室效應的發生超乎人類預期,所以,各國致力於減少碳排,矛頭直指化石燃料為首的溫室氣體。在此之前,二氧化碳並非傳統的「空氣污染物」,未曾從「空氣污染防治」的角度對待它。

美國因為聯邦並無「氣候變遷法」,但是在2007年的時候,美國最高法院於麻塞諸塞州訴環保署的案件(Massachusetts v.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 ,承認二氧化碳是美國空氣清淨法的污染物,聯邦政府可以利用該法加以規制。台灣政府東施效顰,在2012年也將二氧化碳以及甲烷等溫室氣體公告為空氣污染物(環署空字第1010038277號),換言之,在當時尚無「氣候變遷法」的條件下,也想利用空污法管制溫室氣體,立意不可謂不佳。所謂空污法的管制,大抵有總量管制、核配額度、交易等環境治理常見的手段。也就是藉由盤查、登錄、查驗空氣污染物,以總量、核配額度、交易等規制與市場交互利用的方法,控制空氣污染物不但不增量並可減量,進而提升空氣品質,維護國民健康。

同樣的二氧化碳,現在又有「氣候變遷因應法」,將之納入管制標的。此法是由「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訂而來,與空污法本旨相同的是,氣變法也有總量的規定,第3條第15、16款分別規定,「總量管制:指在一定期間內,為有效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對公告排放源溫室氣體總容許排放量所作之限制措施。排放額度:指進行總量管制時,允許排放源於一定期間排放之額度」,要求碳排必須盤查、登錄、查驗,並且希望以碳費方式帶動減量。

問題是,由於台灣的電力結構是以台電國營為主,台灣政府獨創以「電力係數」作為碳排的計算基礎,宣稱這是因使用電力所造成之「間接排放」,「放過」主要是國營的電力業者的直接排放責任(參氣變法第28條、第35條)。

一般對於「直接排放」與「間接排放」的概念,是源自IPCC的報告。這個跨政府間的氣候變遷專門委員會,為了讓各國進行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清冊計算一致,提出五種不同情境的方法學,也就是能源、工業過程和產品使用、農業、土地利用(含土地利用變化及林業)、廢棄物等五個(Sector),但了台灣,將之轉換成「部門別」,此其一;在IPCC的定義中,所謂間接排放,是指一些不預期的「逸漏」所致的影響,例如源於非農業排放源的氮沈積產生的間接排放。到了台灣,竟然轉換成「以電力排放係數」換算的所謂「間接排放」,以主要針對企業之溫室氣體盤查議定書(GHG Protocol)範疇二所稱之外購電力能源「間接排放」偷天換日 ,狸貓換太子的功力,未免太強。

大家應該注意,每年台灣政府製作的國家排放清冊還是以IPCC的五種不同情境加以統計,亦即依循「直接排放」統計,但是,到了氣變法就搖身一變成為「直接排放」加「間接排放」,不再是逕以直接排放為依歸。

到底是為什麼台灣政府要這麼做?既違背國際通例,也嚴重不符合理性與邏輯?很簡單的道理,所謂用電量,是建立在使用者付費原則之上,所有用電者皆應付費。實際上,你我不分大小只要用電,經過台電同意,成立用電契約關係,都付了電費。但是,為了經濟發展,政府透過契約,給予工業用戶、超過5000 kW的「用電大戶」程度不一的不同費率,遠低於一般民生用電戶的電價 。儘管台電對於公用水事業、學校、社福機構訂有「優惠電價收費辦法」,對上述用電大戶也要求要有10%的綠電(包括設備、憑證、儲能、代金),但收效不大。現在氣變法規定要徵收「用電大戶」的「碳費」,是指在電價之外,必須額外繳交一筆「碳價」?果如此,真的符合不重複課稅的稅法原則?

關於碳費的規定,大致是《氣候變遷因應法》第28條以下,規劃各期分階段徵收碳費,徵收對象可分為直接排放源與間接排放源。環境部預計2024年先針對碳排量逾2.5萬公噸,約287家石化、鋼鐵等直接排放源徵收碳費,電力生產業者則未納入直接排放,轉由計算電力使用者的間接排放量,比如電子零組件、紡織、金屬加工產業等企業雖然未直接產生碳排放,但是用電量大,也屬於碳費徵收對象 。很多人沒有意識到這個「重大轉變」的嚴重性。

以環境部110年公告「事業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的287家可能適用「碳費」徵收的用電大戶為例,台電與台積電的直接排放與間接排放,分別如下:



以台電13間電廠110年盤查結果為例,直接排放約佔其總排放量的99.9%,9,846萬噸免徵;間接(用電)排放9.4萬噸,僅占0.1%。以碳費300元計算,幾乎豁免台電近270億元的碳費。



再以台積電21間工廠110年盤查結果為例,直接排放約佔其總排放量的21.7%,219.9萬噸,間接(用電)排放為78.3%,792萬噸。如以每度用電排碳約0.5公斤,每度電政府補貼1元計,相當於台積電每年獲得158.4億電費補助,如每噸碳費1百,碳費僅7.92億;縱使每噸碳費3百,碳費也只是近24億。相對於電價的補貼,差距何止千萬里。

可見,上直接排放到間接排放,不但與IPCC計算方法不同,負擔的差異也頗大。前者必須透過盤查、登錄、查驗等程序加以確定,就源課徵,也可以預期一定的驅動效果。但是所謂以電力排放係數換算的用電量,則根本從電費單就可以計算,卻要在電費之外,另外繳交一筆碳費?

從台電作為國營電力業者的直接與間接碳排責任,就可以看出,政府不願面對高碳電力結構的問題,不願面對高碳電力的成本問題,企圖「以碳費之名」轉嫁責任給企業。但是,企業為什麼願意接受?尤其是那些「用電大戶」?是不是只要電價補貼政策不變,電價補貼之利益遠大於碳費,又何必跟政府作對?

但是,這樣的「政商交相賊」,不是一個良善的氣候治理模式。首先是,同為「碳」費或碳「污染費」的重疊問題。空污法既公告六種溫室氣體為空氣污染物,依法就應該以總量、核配額度、交易等方法,建構屬於台灣的「碳管理」,但從2012年迄今,環境部毫無作為,欺上矇下,顯已失職。如果因為有氣變法而「放棄」空污治理的手段,那麼,在法治上也應該唾面自乾,自行廢止公告,周知全國百姓。

其次,即使政府決定改弦易轍,放棄碳的空污治理,但是,氣變法就碳費雖有所規定,惟其規定是否與既有法衝突矛盾?例如,電業法第49條第一款公用售電業之電價與輸配電業各種收費費率之計算公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換言之,使用電力者皆須付費,此即使用者付費原則。但此原則是否符合公平正義?比如用電大戶是不是有不符合比例、違背公平正義的差別費率補貼?是另一個嚴肅問題。於是,在氣變法下,同樣的用電者(不管是多大戶),要多繳一筆「碳費」,是不是有同樣用電,卻有不同收費與標準的平等與歧視問題?此為氣變法與電業法有所扞格之處。

此外,排除電力業者的直接排放責任,究竟有何法理依據?也未見環境部說明。一般人應該輕易就可以推知,只管末端用電,不管源頭的排放源,是無法實現氣變法第一條『為因應全球氣候變遷,制定氣候變遷調適策略,降低與管理溫室氣體排放,落實世代正義、環境正義及公正轉型,善盡共同保護地球環境之責任,並確保國家永續發展』的立法目的的。想要解決用電效率的問題,可另以「節能法」或其他能源效率措施因應,與減碳並不直接相干。

從上論證可知,政府目前的「碳法治」出了嚴重問題,既不合法律,也難達目的。日前環境部公告修正「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這本是強化污染減排經濟誘因而設,但細究環境部的作為,卻有掩耳盜鈴,不願面對問題的窘迫。一方面可自證長期以來故意漏未就溫室氣體進行「空污管制」,也從未明訂「適用於溫室氣體的空污費率」,荒誕不經,使環境法最核心的「污染者付費」原則,淪為空談。

同樣的二氧化碳,現在《氣候變遷因應法》要徵收碳費。但空污法與氣變法因競合產生的問題,卻未見環境部加以釐清,徒留法治不堪的遺跡。須知,任何法律都要有其目的與效果,空污費是降低空污,氣變法是降低碳排。碳費不是為了擴展政府財源、因應國際要求而徵收,而是要有助於減碳,有利國際競爭,且方法必須得當。氣變法如何證明針對電力消費者課徵碳費可以有助減碳?預期多久、可以減多少碳? 

同樣的二氧化碳,在空污法中公告為污染物,卻不徵收空污費;現在,於氣變法中要徵收碳費,且是以間接排放的電力係數換算碳排,這樣的牛頭不對馬嘴,先是空污法的不作為,再是氣變法的錯誤作為,真的符合法治嗎?真的可以既降空污,又減碳排嗎?真的可以應對當前三大環境危機中的空污危機與氣候危機嗎?實在值得懷疑。

即使是用電大戶,用電消費者再怎樣改變,效率再怎麼提升,也無法影響電業生產者之料源以及排放,但用電付費,且政府早已有差別費率的待遇(即補貼),現在政府卻說:在用電之外,同樣的用電戶,還要繳交一筆碳費,明顯是苛政,且師出無名,但為什麼企業不反對?其中是不是有什麼貓膩、隱情,外界被蒙在鼓裡? 

以目前一度電約排放0.5公斤碳、一度電政府補貼電價1元計,相當於一噸碳排,政府補貼2千元。碳費課徵300、500元有意義嗎?更遑論無效的碳費制度讓環境部更有藉口逃避空污法、氣變法所要求之總量管制以及核配額度,連同交易也形同虛設,無總量無核配,如何實施一個可以減碳的碳權交易政策?政府的多重失誤,造成空污治理與氣候治理的雙輸,遺害後代子孫甚巨。
發行人:謝英士主編:鄭佾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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