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報第119期:環境價值與單邊主義之省思

汪洋中的一滴水

從格拉斯哥森林宣言看台灣森林問題淺論
台灣森林治理已淪為文青的吟詠?

覆蓋全球森林面積90%以上、共141個國家簽署的格拉斯哥森林宣言為全球森林保護注入一股新的能量,其中尤以中國與巴西的加入最受矚目。

退煤與森保是邁向淨零的兩股重要性不相上下的軸線。根據推估,經合組織國家與最大待建煤電廠裝置容量國家都加入退煤倡議,則其減排潛力約達20億噸;而如果全部國家都加入上揭格拉斯哥森林宣言,其減排潛力可達20-30億噸,毫不遜色。有人說,如果將熱帶森林砍伐視為一個國家,則其碳排量將位居世界第三。主要的農產品,例如大豆、棕櫚油、紙漿等大宗森林商品是砍伐的誘因所在,當然也包括其他採礦的行為。

台灣目前還沒有數據證明自從90年代開始禁伐森林、營造人工林之後,在減災與防洪上之貢獻,儘管保護森林的效益眾所周知,更別提其他關於經濟與人文社會的附加價值。從林務局進行的、前後相距差不多20年的第四次與第三次全國森林資源調查來看,森林的面積增加不多,品質也不相上下,是不是顯示在兩次全國森林資源調查之間的森林治理仍稱不上理想?

事實上,關於禁伐的決定,並不是來自法律要求(森林法並未就此明文規定),而造林的科學與社會影響,也一直不受政治決策者重視,導致台灣的森林處於一種方法不備,目標不明,作為凌亂的窘境。就林木的利用而言,早已商業化、效率化產製林品的國家在質與量上都更有競爭力,台灣除了定位不明的森林問題外,台糖平地造林耗費近20年的時間,近萬餘公頃的土地,接近百億以上的投入(人力與資金),竟仍無法孕育出至少一個可觀的林產業,所謂「國產林業」、「國產材自給」的政策完全無法推動。而加入世貿組織後的農產品貿易進口也讓台灣無法自外於森林保護與消費的體系,而必須放眼國際,注意到非法木材流入台灣的問題。中國的新森林法第65條要求:木材經營加工企業應當建立原料和產品出入庫台帳。任何企業和個人不得收購、加工、運輸明知是盜伐、濫伐等非法來源的林木。為此,在即將修訂的『森林法實施條例』中,必須更明確的要求企業在採購進口木材時,應履行盡職調查義務,主動了解木材來源合法性,避免其以不知情為由逃避責任。而要徹底落實阻絕非法砍伐木材進口的底氣還有「增加國產材」的供給,台灣這部分的能量顯然仍有不足。

森林來源合法化的要求勢必延伸到其他農產品。如上述,大豆、牛肉、棕櫚油、可可、咖啡等,都跟木材一樣,涉及是否來自毀林。歐盟已經就此有所連結,並在政策上反應,台灣也將受到影響。毀林的國家責任如何「延長手臂」?涉及來源國的治理良窳,一時恐怕不易處理。但台灣如何在貿易上跟隨新的國際趨勢,致力於避免成為非法砍伐的幫凶,仍有改善空間與餘地。

僅此一隅,即可突顯台灣森林治理之窘迫處境。空有林務局之設,卻無林可伐,也無林業可用。在文青的一縷輕煙中,逐漸模糊了台灣森林的治理願景。

沒有法律的森林

誰能像德沃金那樣,以一顆法律的心親近非法律觸碰的領域,以物理極致之美連結宗教自由,孕育出無神的宗教這樣的體悟,法律如何能趨近共善,是不是屬於一項不可企及的永恆工程?以此寓意法律的始終不完美的特性,映照正義與法律若即若離的關係?相對於海洋,森林是神秘而可能親近的;相對於溼地,森林是廣裘而蒼鬱的;相對於城市,森林又是充滿想像的空間;森林於人,有一定的吸引力,不知從何說起。森林靜靜的端詳著周遭環境的變化,人類因為不同的原因,以不同的方式對待森林。為了柴火,利用森林;為了療癒,前往森林;為了營利,開發森林;當然,還有因為歷史的諸多因素而一直與森林為伍的一群人—原住民族,與森林早已共築成生命共同體;是的,森林早已跟人類成為命運共同體,只是多數人未曾身臨其境,與之共生,從而不解森林,遑論法律。

森林對於人類而言,是從未過去的未來,既有超越過去的現在,更有超越未來的未來。但法律是不是也是如此?法律既有過去,更瞻望未來,但如何以現在連結森林?法律的正義對森林意味著什麼?法律的確定性要如何森林裡體現?為什麼要體現?森林如果有不確定性,法律又能如何應對?森林本無事,法律干擾之?森林是不是真的需要法律?哪種法律是森林所需要的?這些問題,都不是一部森林法能回答的。

世上永遠有壓迫者,可能是來自人類,可能是來自自然演替。森林需要自然演替,更需要抵禦本可避免的掠奪。這是以森林為本體的思考,演替是自然的,人為地干擾少之又少,既利於森林,也惠益於人類。

森林的沉默與堅守,正與森林的反抗與崩潰對比,自然演替下的森林成為共同體,如果人類就此有所體認,人類也必然理解並惠益於與森林成為共同體。受壓迫者經常是沉默的,而沉默也是一種反抗的姿態,消解來自壓迫者的鏈鋸與機具。森林自有其密語,自有其對抗壓迫的利器,屬於森林的一場寧靜革命。

在森林的諸多破毀中,最常見的理由是人類的需要。人類因為糧食而需要農耕,故毀森林;人類因為經濟而需要開礦,故毀森林;人類因為山中美景或其他賞心悅目,故毀森林;森林富藏太多,可供人類需要,有度的需要;

此『度』也有時代的演替。孟子說,「斧斤以時入山林」,是「時」,但不知其度;現代多數森林法,有斧之影,既不知時,也無度可言;

如果『度』講求的是「法律之治」,那就應該追問:法律可以救森林嗎?

森林是國家的自然資源,國家堅固的堡壘,但卻常不知其富源。以台灣而言,高達陸域面積60%的森林,究竟對台灣、對全體台灣人、未來世代具有什麼意義與價值?如果不是深奧而不解其義,就是粗略而不知其真義。森林及其上的物種是台灣的重要組成,也是台灣自然的神聖象徵,除了歷史的回顧之外,到底有什麼樣的未來?
發行人:謝英士主編:鄭佾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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