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報第119期:環境價值與單邊主義之省思

狐狸與刺蝟專欄

人法與自然法則
人類歷史的演進充滿道德的反思與進步,儘管不盡完美(也不可能完美),卻可以在適應過程中面對自然法則與人法的交互作用。

今天,人類所擁有的進步與反撲,不是一部法律所能盡言,世界人權宣言是人類歷經慘痛的教訓後,樹立的道德憲章,證明將自然法則與人法協調一致是可能的。但是,其實踐卻似乎永無可能的一天。

人類是難以駕馭的群體,故須有法律以維秩序,確保不偏離軌道。無法律,社會將迅速陷入混亂。人的法律是確保秩序、抑制貪婪所必須的利器。

自然,則是有序的狀態。樹木、河川、軀體、幹道如此;潮汐、軌道是定期性的,夜以繼日;季節更替,月有陰晴;自然有序故得以量測,有時在一定程度內也得以控制。

自然法則之至簡與至繁,都是有序的陳列,不間斷的觀察便得以發現,甚或以數學加以簡潔呈現,預測自然之神奇。

物理學家喜歡說至簡之法則最有解釋高尚與美的力量。例如能量與動能之法則,在物質之間交互作用,能量不變,必有守恆;

儘管這些法則可能是概算的結果,卻有一定的精準性,誤差不會太大;

自然法則與人法非常不同

人法追求秩序,為了控制個人與社會行為,以免公共生活陷入過多危險,而自然法則則是長期重複演進所形成。

不同的文化之間,人法也許有所不同,彼此的道德價值顯有差異,毫無普世標準可言;然而,自然法則卻有其普世性,以可辨識之標準而言,跨越時空的一種普世性。

因此,某個文化所能接受的行為,在其他文化看來卻可能是野蠻的。同為死刑,某些國家視之如常,某些國家卻憎恨用之。寰宇之星辰已照耀億萬年,數以億萬計的日與月皆按照既定的法則反覆運轉周行。

人法之變動突顯人類對自己的了解有限,對普遍的道德基準認知也大有欠缺。而相對確定的自然法則,孕育了包括人法在內的諸多事物。關於科學或其他確定性學說的誇大成就,導致人類過於自信。人類的啟蒙是進化的,從未停止。

人法傲然獨立,無視自然法則之存在,或無感於自然法則與人法之關係,甚至以為自然法則有害道德基礎、社群規範、造成無序。

自然法則從未與人分離,氣候時代下,人類的驅動力超乎想像,地質年代的法則已有所不同。當人類的環境有所變化時,甚至是因為人類而產生加速變化時,人法就應該隨之修改、調整,法院也應該體察時勢,解釋法律,適用法律。言之,自然法則跟過去是否有所不同?未來是否仍會改變?也應該常存法官(檢察官、律師、法律人)心中,做出因應。

自然的法則不能輕易改變,尤其是不應該遭到人類恣意的人為地改變。自然法則的變化,其衝擊太大,從銀河到人類,物質結構、循環系統、萬物的交互作用、人類的社會與環境,都將受到影響。

萬一自然法則改變了,所需時間不用太久。在改變的臨界點降臨之前,人法必須謹慎,不能毫無所感。體會自然法則的可能變化,是促使人法做出改變的重要驅動力。反之,亦然。

相對於實證法,自然法是不是人法與自然法則交互激盪下的產物?自然法如何通過人法的偶然性傾向,在時間和空間的形塑下,而漸次形成?

環境是無聲的自然法,人類群體對環境所孕育的自然法,是不是在本質上隱含了某種義務或某種權利?這樣被理解的環境或自然法如何隨著人類群體的演變而孕育出新的人法?乃至影響或重新尊重了自然法則?這是法律的新興課題,一個人法與自然法則得以融合的新領域。
發行人:謝英士主編:鄭佾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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