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報第109期:環境與民主之辯

狐狸與刺蝟專欄

法律與發展的糾纏
繼受讓法律與歷史脫勾

從清治、日治到國民黨統治,法律的角色脫離不了「殖民」。而殖民脫離不了歷史的認知,法律卻失去這部分的銜接,以致法律與歷史脫了勾,沒有歷史感的法律不代表理性,沒有歷史感的理性也沒有土地的依託。法律的抽象像失了魂的文字,漂浮在台灣的上空。失去以台灣的環境與地景為基礎的依託,僅剩求生存下的「經濟發展」,究竟帶來什麼樣的影響?

法律與發展的糾纏

在近代資本觀底下,發展是硬道理,且是一種「權利」,為了更好的生存條件,發展被假定為人類的基本權利,尤其是以非發達國家為主,這些國家主要都是被殖民之後而成立的國家。法律如果是資本的反應,按理當然是有助於「發展」的,而且是以「經濟」訴求為唯一的。一般「見微知著」強調細節之於大局之關鍵作用,動一髮牽全局。但是,關於發展的問題,反而是以重大性為指標,經費、利害關係人、影響程度、未來世代等。法律之於發展,與其說是建構發展所需的「規範」,不如理解為發展之助力,且通常是造成進一步貧富差距、社會不公、階級對峙的因素。整個社會除了(極)富有者之外,都是發展底下的輸家,其中,以原住民為甚。

發展是必要的,法律隨之

二次大戰後,捲入戰爭或受戰爭影響的國家、地區百廢待舉,從廢墟中要重新站起來,是整個社會向前的動力。現代化當先鋒,以法律之力,將國家發展奮力推進,幾乎是世界的「單一方向」,即使是極權或共產國家,也都是為發展而存在,人民主動或被動捲入這場「發展」的潮流。戰後成立的各式各樣國際組織、新興國家都在這股潮流裡各領風騷,緊的更緊,國家計畫優先;鬆的更鬆,以自由化為名;各自借鑒的結果,發展蔚為風潮,法律的複製性很高,當然,法律的本土差異甚大,但不影響法律的移植與相互參照。通常,發達國家的一些「促進發展有功」的法律方案都會成為另一端國家的模仿對象,發展是全球性的,法律則是高度複製性的。發展所造成的各種問題,包括勞工、婦女、不平等等,則陸續成為各國發展的黑暗面。一言以蔽之,西式的法治與市場,及其整合的框架,是否足以成為毫無保留的參考或援用對象,已不能無疑。極權國家或新興國家各有其既模仿又自創的過程,如何篩選,去蕪存菁?亦即,批判僵化的西式法治與市場功能是另類動力,只是,其目的是「掌握自己的發展脈絡」,不再以西方馬首是瞻。

發展的輪迴與能源轉型之意義

在發展脫離以西方發達國家為首的控制下,弔詭的是,主權的盾牌,並不一定保證非發達國家的同盟或自主國家可以脫穎而出,或者,讓自己一枝獨秀,經濟表現亮眼。過去殖民的利益在西方為主的法治與發展觀之下,又成為「全球化」的背景,這一切都跟主權國家對於自然資源的利用有關。1986年聯合國發展權宣言第一條就說:發展權是不可分割的人權,每個人或每個族群都有參與、投入、享有經濟、社會、文化與政治的發展,藉以實現一切人權與基本自由。發展權同時也蘊含公政盟約與經社文盟約的各民族實現自決的權利,此自決之權利與其對於自然財富與資源的主權行使不可分離。即使國家實現自然資源利用的主權,卻還是形成不公平與排斥作用,財富集中在與國際資本緊密結合的國內精英手中。發展權從「全人類族群」轉移到「國家」身上,是原住民處境更為艱難的根本原因,國家的發展策略於是失去「族群觀」,更不可能從族群之自然運用特性思考這樣的「發展」,發展也自族群剝離,族群非但不一定受益,以原住民而言,則更是受害的首要群體。

進口替代型的外人投資聚焦在能源、基礎建設,成就初期工業階段,卻造成更多社會脆弱群體,包括環境在內。能源轉型如果不能扭轉這樣的格局,就不能說有轉型,更不是成功的轉型。
發行人:謝英士主編:高思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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