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報第99期:氣候正義與族群正義

汪洋中的一滴水

氣候變遷法律的政治基礎
關於氣候變遷,論述通常集中在科學。科學證據很重要,但較難直擊人心。

從十九世紀的二十年代開始,科學家開始敏於發現地球暖化以及冷暖的變數。法國數學家Jean-Baptiste Joseph Fourier是第一個假設陽光照射對地球氣候有影響的科學家,開啟日後關於水蒸氣聚熱的作用(John Tyndall)、大氣二氧化碳濃度影響(Svante Arrhenius)的研究。從十九世紀到二十世紀,氣候科學突飛猛進,電腦模擬全球氣候系統變化成真,且愈來愈精準(Syukuro Manabe/Richard Wetherald)。

但氣候科學什麼時候踏上政治之路?

一般認為,氣候政治的起源是從1988年著名氣候科學家、也是唐獎得主(James Hansen)對美國國會發表的演講開始。

氣候變遷當然是科學問題,但卻不僅僅是科學問題。大氣中因為化石燃料的燃燒而增加的二氧化碳排放不成比例,導致自然與社會環境的系統受到干擾,已經是普遍認知的「常識」。只要願意了解這些科學資訊,便不難接受全球溫度變化與生態系統干擾是肇因於人為二氧化碳濃度的增加。

如果因此就意識「規制」二氧化碳是「國家義務」或「全民共識」,未免太不切實際。關於世事,「正確的認知」通常不一定會帶來「果決的行動」,人類的進化(步)不是一蹴可幾的,過程中充滿懷疑、否定、消極、排斥。個人如此,集體更是如此。

一個暖化中的氣候系統,其因果可以藉由科學辨明,但解方則牽涉複雜。政治與科學的距離不比地球與月亮的距離更近。如果政治是集體行動之源,那麼,從氣候變遷的科學事實建立,到社會集體回應之間的落差,到底有什麼方法可以弭平,或者稍微拉近?

有力且有錢的氣候否定論者,包括因為利益而延緩、消極應對者,以及政客與被財閥環繞的國家體制的所有利害關係人,想盡辦法遲滯或阻止氣候行動,或者樂見氣候行動的潰散。

氣候爭論在兩極之間擺盪。表面上科學論據強而有力,但實際上體制反應非常緩慢,甚至有所抵制。最需要集體反應的群眾不知所以,沒有適時出現的政治作為導引,無法凝聚有效的壓力,反應到政治場域。「質疑科學」是常見的「科學論戰」,且效果比想像的好。畢竟氣候變遷並非「百分之百」確定,見縫插針,豈不容易!至於尚無「認識」與「共識」的一般人,最好是進行「個別行動」,比如使用省電燈泡或者少用塑膠袋之類,既有助於「環保消費」,且稀釋「政治上的集體行動」,使氣候的整體行動變成一種市場導向的消費行為。從這個角度觀察,瑞典氣候少女格雷塔的「為氣候罷課」,就顯得格外重要。沒有集體行動,政治就會倒退,商業消費就會繼續罔顧生態衝擊。總之,氣候變遷是事實上的政治問題,氣候變遷法律則是為控制氣候變遷影響而生的,要能反應氣候變遷背後的價值與倫理正當性,有利於氣候行動。

世界的運作總是不如人意。光憑價值理念是無法撼動人的貪念與習性的,或者說,不會那麼快發揮作用。政治既是集體行動的起源,創造一個足以實踐理念價值的「公共空間」以利政治行動之實現應該是氣候變遷法律制度的核心,要以民主的型態推導之,以破除「一切為錢」以及完全由政客主導的陷阱。歷史從未曾以生態中心驅動,因此,在確立希望與實踐的過程中,試誤就是必然。

在民主政治中,「民粹」常反科學、反專業,以致「科學退出」,作出「普爛」的政治決策。這種現象要如何避免之?

氣候行動論述是一種取得政治正當性的過程,論辯之反方不是重點,重點是不可以受到其他影響論述的因素的不當干擾。政治上的特定對象或條件,如果不具備實質的道德性,或者缺乏政治倫理,就會影響政治決策的合法性。氣候論述(行動)或其對立的反氣候論述(行動)如果放諸一般群眾各自成理,那麼,兩者在政治上拉鋸就顯而易見,而且壁壘分明。氣候論述(行動)及其對立的反氣候論述(行動)所反應的利益不應該是屬於特定群體的,內容也不應該是封閉的。集體正確的事隨著時間的變化有可能導致據以規範的法律正當性也會變化,所有受論述(行動)影響的個別群體都應隨時保持清醒的判斷。包括刑法規範背後的價值倫理判斷(偷竊、強盜)或者公共政策上的交通規則、教育政策,都可作如是觀。

氣候論述當然不是只有「訴諸科學」,還包括解決方法,更有生態意識的消費、更直搗核心的決策品質(能源、金融、財政等)、更去碳、低碳的政治。過去,氣候變遷的一大問題是過度聚焦在科學的論述導致「太晚」在規範與倫理上形成集體力量,支撐「氣候時代」的到來。畢竟科學在理論上應該是價值中立的,不應該成為特定的意識型態。專家與一般民眾壁壘分明的「認識基礎」,造成一種不平等的落差,卻有利於阻礙集體氣候行動。要讓氣候科學變得不難、客觀中立、不帶價值、客觀的真理,似乎是不可能的任務。氣候集體行動應該注意溝通過程的公平性,因為在民主制度下,無公平則無權利。氣候變遷法律也是溝通的一環,要注意人類的命運與自然的聯繫如此之強,轉型成為「公平、公正」的「氣候行動」準則依據,重塑氣候時代的法律倫理基礎,此其時也。
發行人:謝英士主編:高思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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