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報第99期:氣候正義與族群正義

法律可以讓環境更好

氣候正義與族群正義
為佛洛伊德吶喊

氣候行動不只是能源部門的去碳、減碳而已,還有很多要做的事。

在全美「黑命關天」的抗議中,警察暴力首當其衝,特別是對黑人、婦女、兒童,潛藏已久的系統性「歧視」問題,因為黑人佛洛伊德一句『我無法呼吸』而瞬間爆發。

『我無法呼吸』,一個黑人的吶喊,掀起美國種族不平等的悶鍋,在後疫情時代,成為美國,乃至全球的一場人權運動,影響深遠。不分種族、年齡、地區的抗議,是發自內心的吶喊,憤怒中夾雜著痛苦與同情。事主佛洛伊德的死,掀開「種族歧視」的老話題,在疫情時刻,顯得更加沈重,也讓美國政府遭受雙重打擊。

回顧歷史,從英國殖民掙脫重獲自由的美國人民,在1776年的獨立宣言上,喊出時「人生而平等」,但這個美麗的詞彙並未列入制憲內容之中。一直到1787年憲法,還四度提及奴隸問題,這個「憲法文本」完全反應從1619年以來北美殖民的「歷史現實」。對美國這個年經的國家而言,「種族不平等」的問題已經延續幾百年,黑人的生存奮鬥史,象徵美國人權的「深層不完美」,成為美國憲法歷次修正的重心。經過內戰,1866年第十三修正案正式廢奴;緊接著,1868年第十四修正案通過「正當程序」與「平等保護」條款,1870年第十五修正案明定不能以種族為由剝奪投票權利;從黑人民權領袖金恩博士到黑人總統歐巴馬,在憲法正當程序與平等保護條款之下,幾百年來,黑人的種族正義還未臻善境,仍須努力。

種族問題由來已久,而環境、氣候問題較晚受到關注。不管是環境運動,或者現在的氣候運動,卻都不太受到人權運動的青睞,也是事實。

兩股時代的力量尚未匯聚成河。

人權工作者或社會行動家與環境工作者為什麼無法更好的團結在一起?共同致力於時代需要迫切改革的問題?

以氣候變遷而言,世界上的每個社會都會為全球暖化付出代價。最窮的國家、社區將因海平面上升以及陸地燃燒而遭受最大的傷害,他們可不是引起人為氣候變遷影響的人,卻可能因為氣候變遷而遭受災難性的後果。

徵諸過往的歷史,許多環境危機已成人道問題,需要環境行動與人權運動彼此結合。理論上這些人應該成為「自然的結盟者」,但現實並非如此。

氣候行動與人權工作者在過去甚少緊密合作。

以美國為例,早期的保育運動以人的代價提昇自然,19世紀晚期,甚至將原住民排除在黃石公園與優勝美地之外。

時至今日,很多人已經理解社會運動與人權運動應該是相輔相成的,但也不可否任兩者之間有潛在的矛盾。不可諱言,人權在對抗氣候變遷危害上必須站在最前線,且是所有努力的重點。不止是因為氣候變遷將危及食物、水、住居、生計以及數以百萬計的人的健康等權利,還會加倍難民的數量;還因為世界上的領袖遲早會從即將到來的災難中驚醒過來,宣告大大破壞人權的國家緊急狀態。人權團體未能面對環境在即將到來的動亂中遭到破壞導致影響人權的挑戰,民主制度的理念若未能避免全球加熱,導致國家權力過大或失靈,人民將付出失去權利與自由的代價。

為免發生這樣的不幸,人權倡議者與環境工作者都需要擴大其動能,彌合過往互不交流的鴻溝。許多人擔憂,人權或環境保護的成就會以工作機會減退為代價或是劣幣驅逐良幣。法國的黃背心運動(gilets jaunes)背後的原因之一就是為了減低排放的燃料稅。運動的訴求是:「不要再說世界末日,我們連月底都過不了」,這是認為氣候正義運動與人權牴觸的最佳案例。化石燃料工人、農人及其他人都應該知道,他們的生計在採取減低全球加熱的措施之後並不會變得更壞。政府、非營利組織與私部門都可以透過再訓練或補貼改變土地管理模式。不保障工作安全,太多人依舊無法抗拒富有的氣候否定者。以原住民為例,氣候與人權的行動家應該倡議政府將林地還給原住民—時間證明他們是生態系統以及氣候效益(例如樹木)的有效守護者。人權倡議者與環境工作者合作更可減排並緩解氣候變遷最壞的影響。第一步是加強兩者的連結,不連結無以對抗強勁的反對者。

在台灣,原住民的生存問題,應該已經形成體系上的歧視問題。包括原住民的土地利用、教育方式、社會經濟條件等。原住民的氣候貢獻被忽視,是因為政府本身並未意識到氣候問題之嚴重性,不知道碳排的意義以及對未來的破壞性。長久以來,「安於深山、野地」的原住民形象,不還是刻劃在一般人的心裡?邊緣化、疏離化、小惠化的原住民政策與文化,難道不是台灣版的「系統結構問題」?

大膽的氣候行動要如何跟人權、跟原住民結合?是未來台灣必須面對的重大挑戰之一。

美國的種族問題與環境正義

眾所周知,美國的「環境正義」概念始於「種族不平等」的覺醒。上個世紀八十年代開始的一系列學術研究都證實了,環境污染最嚴重的聚落都跟「收入」因素、「地緣」因素有關,而這些因素都共同指向「種族」問題,包括黑人與其他有色人種。環境問題是種族不平等的「系統性呈現」,在美國尤甚。

不管是人為的環境決策,例如污染設施的定址,有害廢棄物的場所選擇;或者是自然的環境破壞,例如洪氾、颶風;上述「脆弱」族群都是直接的受害者,難以迅速復原的群體。時間一久,浸假累積成更脆弱的整體,使系統性問題的存在更加難解。

美國聯邦政府2018年出具報告指出,低收入的群體更易暴露在環境污染與危害的風險之中,也更難以從自然災害的損失中復原。報告承認這些既存的不平等會在氣候變遷的衝擊下加劇。這份報告在最反對「氣候論述」的美國總統川普治下提出,顯得格外諷刺。

2019年,一份民間主責的調查報告更指出,族群所在的社區與安全飲用水的關聯性極高。換言之,一些族群為主的社區更難得到安全的飲用水。這樣的調查結果也反應出從2013年開始的調查發現改變很少,亦即超過一半以上的美國黑人住在都市熱島地區,承受更大的都市熱浪風險。

看環境問題如果只看污染的數據,以為濃度降低就可解決問題,那就錯了。看環境問題應該更要看到問題背後的脆弱性(族群、性別、年齡、能力、收入等)與正義問題。

如果不是學界鍥而不捨的研究,就沒辦法得到堅實的數據與證明。根據研究,美國德州休斯頓從1930年到1978年間,『百分之百』,是,『百分之百』的城市掩埋場都設在黑人區。即便如此,在八十年代的美國人權運動裡,不管是由黑人或白人領導的民權運動,「環境正義」依舊並非重點。

到了1987年,美國基督教會的族群正義小組發表「有毒廢棄物與種族」調查報告,指出「每五個黑人與西班牙人的社區就有未受控制的有毒廢棄物場址」,『種族問題極為嚴重』。只是,美國的環境運動一開始並不受到傳統保育團體或民權團體的重視,屬於「孤軍奮戰型」的單打獨鬥。

可以說,在1980年代以前,並無「環境正義」的運動可言。以白人為主的保育團體跟以黑人為主的民權團體都未將環境問題排入「運動」的議程之中。

第一次在美國出現的、由下而上的環境正義運動,是在1991年於華府召開的有色人種環境領袖高峰會議,集結了黑人、拉丁美洲人、原住民以及亞洲人社群共同舉行。當時通過了一份「環境正義的十七個原則」的文件,其中特別提到國家的環境不正義的行為違反國際法、世界人權宣言以及種族滅絕公約。同年,環境正義的倡議者致函給由白人主導的美國十大環境組織,包括EDF(Environmental Defense Fund)、NRDC(Natural Resources Defense Council)以及 Sierra Club,指出其組成分子的多樣性不足,包括董事會成員以及一般員工。「保護環境是保護所有人的環境,不是只有白人、中產階級的環境」,誠哉斯言!傳統環境運動的思維與根源在於動植物與野外空間的保育,應該加速與人權連結,尤其是邊緣群體的環境問題不能被忽略。

環境運動自始極少與平等原則關聯。荒野狩獵、觀賞動物遷徙等,成為菁英階級或有錢人的閒逸享受象徵,甚至是「有權有勢者」的特權。這不是環境運動所希望達成的結果。做好環境,不能不兼及人權,尤其是脆弱族群。難道環境運動要重蹈種族問題的覆轍,歷經百年、數百年而依然無解?我們還有多少時間可以這樣消耗?我們真的能承擔得起?

環境正義之思辨

說環境正義源自美國,應該是一種訛傳。就像說解放黑奴是從美國開始完全錯誤一樣。事實上,所謂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或者是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的『兩人權公約』均與環境『權』無涉,環保署曾出版『環境正義給我的十堂課』在序言中卻誤以為環境權、環境正義跟兩公約相關,實在是一種誤解、甚至是誤導。

前述書籍對於環境正義的意義語焉不詳。

『環境正義乃是人類不分世代、種族、文化、性別、經濟或社會地位,同等享有安全、健康及永續性環境之權利,永續環境屬於每一個人與社會群體,其是探討如何有效保護環境權利的平等,並保障弱勢族群、建立資訊公開及參與機制及維護人類與環境共生共榮,且如何減少在國家、國際間及世代間,因不平等關係所導致的不平等環境。』似欲以傳統的平等權概念界定環境正義的內涵。問題是,環境正義的內涵遠不止如此。

正義是個老話題,加上『環境』兩個字只是更凸顯正義所要指涉的對象不只是人,更多是自然、是我們周遭的生活條件或者某種健康的失去與自由的淪喪。在美國黑白種族意識型態壁壘分明的歷史情境下,美國的環境正義問題,以種族為切入,不難理解。但過度地將環境問題種族化是不是真的符合正義的一般性、普遍性?有待商榷。不客氣的說,應該相距甚遠。蘭嶼核廢料的問題多少帶有點美國式的環境種族主義色彩,但若透過實證則事實又不全然如此。

探討台灣的環境不正義問題,通常是從環境的不利益切入,例如,焚化爐、垃圾掩埋場、國家公園的選址等等。這些環境不利益的場址選擇(Local Unwanted Land Uses, LULUs or Not-In-My-Back-Yard, NIMBY),也就是環境決策的動機、過程、決定以及相關配套措施均告不足,備受質疑。但是,要注意的是,所謂環境不利益的前提事實如果是正義理論的適用基礎,那麼隨著時間以及觀念的轉移,甚至是程序上的轉正,一個看似環境不利益的『決策』,一定會成立嗎?掩埋場、垃圾焚化廠或者是其他環境實驗設施,就一定會帶來環境正義的爭論嗎?主張無污染或零風險的環境正義,其實有點烏托邦,意思等於不要發展、不要在任何人的後院、不要在地球上發展;(Not-In-Anybody’s-Back-Yard, NIABY or Not on the Plant of Earth, NOPE)真的是如此嗎?

探討台灣的環境正義問題,要從既有的經驗中歸納自己對於環境正義的理解與定義,而不是一味依據美國的思維模式強加適用。最好是從環境開始,再談正義對於環境的回應。

『十堂課』本身對於環境的定義流於空泛。自然環境、人為環境、人的環境的區分未能掌握,自無法釐清各該範疇是否有規範之可能?適當的法規範何在?一語帶過式的論述方式,實在不宜成為官方版本的參考資料。如果我們對於環境正義的理解還停留在『舊』的思維下:亦即有鄰避設施就不好,連自主決定都不行(歡迎到我家設置核廢料儲存場或垃圾掩埋場之類),這樣的思考邏輯實在是落伍的,也淪為一種絕對命題,讓環境正義本身變成不正義的化身。因此,才會出現逐臭現象(Coming to the nuisance)以及放在我家後院(Put-In-My-Back-Yard, PIMBY)。逐臭或在我家後院(屏蔽),牽涉到的是默示同意與明示同意的差別,在規範上應該有不同的處理。環境正義不是絕對的價值,至少就意思自主與自由的角度來看是如此。就跟人的生命權也不是絕對的價值,否則怎麼看待國家主動發起或被動遭遇的戰爭所影響的生命?又怎麼對待因為各種不同理由剝奪自己生命的人?或者幫助別人剝奪生命的國家行為或個人行為?從司法訴訟的實務角度,以環境正義為訴因,提起訴訟者,必須證明違反環境正義,如果將環境正義種族化、絕對化,也不利於這樣的司法解決手段,是不是反而不利於正義的確立?

環境正義問題不是一般環境公害的法律終局處理。事實上,處理環境公害的法律不足、不備才是涉及環境正義的體制問題,卻沒有得到足夠的重視。這也是美國環保署官方版本的環境正義定義,細緻的區分法律的平等保護、符合比例的決策配置、有意義的參與等,而不是僅以單一概念涵蓋全部。造成環境正義濫用的原因與過去環境正義的論述傾向絕對化、種族化、一般化、烏托邦化恐怕非常有關連。造成政策與法律兩者皆有不知所云之憾。『十堂課』所呈現的似乎是一種微弱而不清楚的環境正義觀,且在尚未釐清環境政策所涉及的決策與道德倫理爭辯之前,就囫圇吞棗地以『理論』強壓『實際』,導致許多環境問題懸而未決,甚至持續惡化,就是因為光有『環境正義』的名詞不足以成就優質的環境,光是以正義尺度強對所有環境問題相繩,也一樣成就不了具有正義的環境。

氣候正義入憲

環境問題政出多端,但改良環境之進度遠不及氣候變遷之速度,如何加速法律體系的回應,允為一項重要課題。

國家對抗氣候變遷的消極與不作為相當程度造成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諸如生命、尊嚴、正當法律程序、健康環境等,都將受到剝奪與侵害。

目前全球約有七個國家(多明尼加1998、委瑞內拉1999、厄瓜多2008、越南2013、突尼西亞2014、象牙海岸2016、泰國2017),各依不同之考量,以修憲方式,將氣候變遷入憲,藉以彰顯國家的氣候與世代責任。

儘管人權取徑的環境保護尚有爭論,但將氣候變遷入憲之作法,在實定法上可以發揮概念引導與規範形成之效果,何樂不為?具體可以考慮是以「氣候正義」之名為之,俾保障最脆弱族群的生命與尊嚴。氣候正義是全方位的概念,也契合各法系、法域關於人與非人的基本權利保障與尊嚴的維護。

氣候正義概念漸漸成為國際通用的法律術語,賦予氣候變遷一種倫理與道德的規範作用,而非僅是一個科學名詞而已。通過這個概念,審視平等,個別人權,集體權利和氣候變化的歷史責任等問題,以免最脆弱、最無辜、最不應該承擔的個人與群體遭到破壞性的後果。

據統計,世界上已有超過160個以上的國家將「環境權」入憲。將「氣候正義」連同「環境權」一併入憲,是現階段台灣計畫修憲時,可以考慮的重要課題。除了既有法律體系的環境與氣候正義探索得以獲益於憲法規範效果外溢(目前此兩者通常不得其門而入),將環境權與氣候正義入憲的明顯優點在於既保障人權,也保障環境權,更有助於良善的因應氣候變遷。除了憲法(不管是在本文或增修條文)明文且賦予明確的程序保障,引導行政、立法部門與司法部門的積極作為、反饋,進一步完善人權制度保障與國家的永續發展。

尚未將氣候正義入憲的國家,通常也會遭遇氣候訴訟的挑戰。理論上,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內涵,例如生存權,乃至尊嚴,都要隨著時代演進而充實。很難想像生存權可以脫離乾淨的空氣、水、沒有毒性的物質的健康環境而單獨有意義的存在與實現。不過,除了少數國家偶有成功之案例外,多數國家的司法嘗試通常都是鎩羽而歸。

與其爭論國家定位,不如為台灣世代之長治久安,並給與兩岸與國際互動之良好示範,將環境權與氣候正義入憲,是一個值得推動的「新民主憲政秩序目標」。

自然是人的財富與福祉之所繫

怎麼想像「自然對我們的意義」?就如同怎麼理解「台灣偉大的財富(幸福)根基」?自然的重要性是台灣所有重要問題的基礎,卻常乏人問津。

現行法律體系「號稱」保護自然,但我們從無關於自然的「法定權利」。防治空氣污染是為了『人』的健康,不是為了空氣本身;我們防治空汙已經很落漆了,更不用談「空氣有什麼權利」?「空氣的權利是什麼」?就更不知所云了。

這就是「環境法體系」或者「整體法律系統」的現況,徒具其形,不知其神。自然(環境)從來都是人的工具,沒有自然自己的本質權利。如果無法重新審視法律體系的形,吸收自然及其本質權利的神,就不能完善人類的福祉,不論是個體或集體的福祉。那麼,還有什麼方法可以兼顧、增益人類與自然的關係與福祉?

如果不願意重新思考更好的生活品質對人生的意義、如果不能體悟當代資本主義如何背離自然的法則,如此設計與反應的法律系統及其代表的價值觀,勢必會造自然對人的意義低落,而且也無法突顯自然對人類生存的影響。人在自然之中如果無法提升德性、無法領略自然的美、無法孕育自己的行事準則,就意謂著無法從人與自然的關係兼益彼此。人的美好不可能附麗在殘破的自然之中;自然的美好卻可能與人隔離而存在;沒有人,自然還是自然,甚至更自然;自然與人的關係需要被人體會,自然是人類幸福的所繫。個人的偏好與選擇如果可以重塑並在自然與人的關係的進化過程中不斷探索,從而衍伸出新的核心價值,包括正義觀、關懷、德性與互惠等,此將成為法律體系的新取徑。

人性與價值概念的互進是人類歷史的寫照。「美好生活」的概念根源於各式各樣的關係,人與人的,人與自然的。在這些「關係」中,每個民族、文明、社會、國家,都有不同的方式認知、理解關於純淨與聖潔、權威與尊重、同溫層與忠誠、公平與對等、損害與照護等等核心價值。

關於人與人之間的關係,例如友誼、夥伴、親子、家族、社區與團隊,多數人並不會從「獲利」、「獲益」的角度思考這些關係的性質,關係本身決定了關係的性質。種族問題對我們的啟示在此,而人與自然之間的關係,是不是也要從關係本身,而不是自然對人有什麼助益這樣的角度加以界定?這樣的體認或許是環境工作者與人權工作者有一天終將匯流的基礎,值得拭目以待。
發行人:謝英士主編:高思齊
環境品質文教基金會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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