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報第97期:地球日特刊

地球日專欄二

深邃(層)的環境教育—為地球日50周年而寫
  • 前言

7114個單位、345萬多人(粗估包括: 機關34萬人、公營事業機構51萬人、學校258萬人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約1萬人),佔台灣人口15%,環境教育時數超過2730萬小時,平均每人近8小時,這是2018年全台灣根據《環境教育法》所實施的環境教育的人數與時數。

《環教法》於2011年施行以來,9年間粗估已有3006萬人次接受了合計約1億2024萬小時的環境教育。現在,是時候檢視這些「量化」指標的意義與問題了。

過去環報曾作過「環境教育法實施5年總體檢」 的專題報導,點出我國環境教育之「淺」:
  1. 認知淺—只把環境教育看成單純灌輸觀念的單向教育,強調「由上至下」的姿態,不重視培養民眾獨立思考環境議題的能力,也缺少促進行動的教育。
  2. 方法淺—環境教育績效指標用「活動場次」、「參與人數」等數字堆積,行動面也過於偏重「事後」(如淨山淨灘),不在意源頭。
  3. 人員淺—107年止環境教育人員認證數達 1 萬 3,700 人(含教育部認證6,352 人 ),《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為學校老師取得環教人員認證開方便之門,看似提高認證數量,卻可能稀釋認證品質。
最後得出我國環境教育不溫不火,整體呈現形式主義掛帥的印象。

環境教育基金每年支出新臺幣4億元至5億元投入環境教育,今年6月5號《環教法》通過即將邁入10年,環保署應該檢視的實施成效,但我們預計看不到這樣的檢討。茲逢地球日50周年,我們特別從民間角度再次檢視《環教法》的實施成效,策勵未來。
  •  再探環境教育法的立法目的--「環境教育的目的是讓環境更好」 
世界上有環教法的國家不多,包括美國在內可能只有不到十國。瑞典沒有環教法,但當瑞典老師放了關於氣候變遷的影片,格蕾塔(Greta Thunberg)看到了,影響她的前半生,也影響全世界。顯見有環境教育法不一定有好的環境教育,反之亦然,所以從頭探討環境教育立法的存在目的是值得討論的。

在台灣,「立法目的」往往不被認真看待,但若要檢視一部法律的實施成效,就必須檢視其立法之初希望達成的目的。

我國《環教法》第1條列出的目的清單很長,包括「促進國民瞭解個人及社會與環境的相互依存關係,增進全民環境認知、環境倫理與責任,維護環境生態平衡、尊重生命、促進社會正義,培養環境公民與環境學習社群,達到永續發展。」

但沒有講到最重要的一點,就是「環境教育的目的應該要讓環境更好。」

任何法律的制定都必需有「實益」,如同憲法如果不能保障人民免於被非法拘禁的自由,那憲法就只是一篇文章;所有環境法規的存在都有共同「實益」,就是讓環境更好,《環教法》亦然,

現行《環教法》的立法目的偏向定位環境教育為一種知識教育、道德教育,然而,在環境惡化快速,環境教育更應重視「知行合一」。

美國環保署網站將環境教育定義為「允許個人探索環境問題,參與解決問題並採取行動改善環境的過程。其結果是,個人對環境問題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並具備做出明智和負責任的決定的能力。」去掉道德與正義的語言,美國環保署的定義更直觀說出為什麼要制定環境教育法—培養改善環境問題的能力。

以此為經,我們可以看看這十年間,從總統到小學生,是否得到足以培養認識環境問題、改善環境問題能力的環境教育。
  • 總統的環境教育
所有公務員都有接受環境教育的義務,總統也不例外。

2010年環教法通過時,時任總統的馬英九先生上了第一堂環境教育課,課程長度僅1小時,包括國立台灣師範大學汪靜明教授主講「環境生態」課程及觀賞「臺灣百年環境有你」影片,聆聽五股溼地生態導覽。

這是第一次,竟也成為絕響。歷年環保署公布的「國家環境教育行動方案執行成果」從未記載總統府的環境教育課程實施狀況。

其實總統的環境教育課很.有.必.要,首先這是法律規定的,總統也有上課的義務,總統翹課,「上行下效」將貶低環境教育的價值,不利於環境教育的推行。

其次,總統環境教育課程的內容如何安排,可以是很有意義的一件事。這堂課的形式可以很有創意,例如由一群小學生設計課程擔任講師,也可以是和環保團體的開放討論,一年四小時的環境教育可以看做總統的「環境時刻」,經過用心設計的課程,正可為全國的環境教育帶來示範作用,去年7月環保署上午在行政院會報告「107年國家環境教育行動方案執行成果」時,行政院長蘇貞昌很誠實的指出: 「在執行面上要請環保署針對實施環境教育的態樣、方法再予務實檢討,不用強調每年有幾百萬人參加環境教育,避免流於形式,為應付法律而做虛工。」改變何不從總統的環境課、行政院長的環境課做起?

2015年10月,環品會曾經為當時的總統候選人宋楚瑜先生上了一堂「給政治領袖的一堂氣候變遷課」,我們問:
  • 當台灣總統與立委選舉只剩三個月不到的時間,到底有多少有志問鼎國家領導人地位的政治領袖關心氣候問題,及其可能產生對台灣未來世代與發展的影響?
  • 台灣雖然也提出了自己的INDCs(Intended National Determined Contributions),通稱為「國家自定預期貢獻」,但政府並未有任何進一步說明要如何達成目標?
  • 燃煤產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高達163.8百萬公噸,佔全台的60%,但台灣在談減少二氧化碳排放時,幾乎有志一同,不分朝野,都對燃煤火力發電的問題視而不見。燃煤發電真的是一塊無法撼動的大石頭?
  • 距離2030年還有15年,也可以說是「只」有15年,唯有誠實、勇敢的面對我們的問題,將能源改革聚焦電廠,從空污法、溫管法以及各部門法規多管齊下,同時積極擴展其他替代方案,包括開放電力自由化(電業法)、課徵再生能源稅以及其他的基礎建設改善(最近的道路鋪面改革也有助吸碳)等等,才能帶給下一代希望、動能以及願景,真正可以實現的願景。
上完這樣的環境課,總統有機會更重視環境基本法、不與全球對抗氣候變遷主流的巴黎協定背道而馳。《環教法》要讓環境變得更好,總統可不能任意缺席翹課。
  • 小學生的環境教育
《環教法》第19條規定,高中職以下學生要參加每年四小時環境教育。我們可以問,對當中年紀最小的小學生來說(例如小學一年及學生),提供他們什麼樣的環境教育,可以未台灣帶來更好的環境? 不論是現在或未來。

本會從2012年以來累計前往超過1000所小學進行環境教育,我們注意到台灣在2014年內國法化的
兒童權利公約與環境永續大有關係。在供給人類所需、不抱怨、沒有權利等方面,兒童與環境有好多讓人驚訝的共通點,他們同樣是人類永續發展不可或缺的關鍵角色;但同時也最無力反抗成年人或社會群體的濫用;受到不當對待時也同樣難以為自己發聲求救。

透過認識
兒童權利公約的幾個重要條文,小朋友學習做「有尊嚴的兒童」,包括:
  • 第二條
1.締約國應尊重本公約所揭櫫之權利,確保其管轄範圍內之每一兒童均享有此等權利,不因兒童、父母或法定監護人之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主張、國籍、族裔或社會背景、財產、身心障礙、出生或其他身分地位之不同而有所歧視。
2.締約國應採取所有適當措施確保兒童得到保護,免於因兒童父母、法定監護人或家庭成員之身分、行為、意見或信念之關係而遭受到一切形式之歧視或懲罰。

→許多國家存在對特定族群的歧視,故意將有毒廢棄物的掩埋場、焚化爐等高風險的嫌惡設施蓋在特定族群的聚落,讓他們與兒童在惡劣的環境下生活。這是違反平等不歧視的作法,也是典型的「環境不正義」。
  • 第三條
1.所有關係兒童之事務,無論是由公私社會福利機構、法院、行政機關或立法機關作為,均應以兒童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
2.締約國承諾為確保兒童福祉所必要之保護與照顧,應考量其父母、法定監護人或其他對其負有法律責任者之權利及義務,並採取一切適當之立法及行政措施達成之。
3.締約國應確保負責照顧與保護兒童之機構、服務與設施符合主管機關所訂之標準,特別在安全、保健、工作人員數量與資格及有效監督等方面。

→兒童的最佳利益是什麼? 這是一個因人而異的問題,而且必須由兒童自己思考後大聲講出來才有意義。不過,擁有一個健康又安全的環境應該是兒童的核心利益,如何成為「最佳」或許有不同的適用情況。想想看在自己的生活中,有沒有什麼與自己有關的事務,在大人或政府做決定時,並沒有考量自己的最佳利益?
  • 第六條
1.締約國承認兒童有與生俱來之生命權。
2.締約國應盡最大可能確保兒童之生存及發展。

→生存與發展權就是讓每個兒童都獲得發展的平等機會。這也是因人而異的兒童權利,例如身心有特殊狀況的小朋友,在學習過程中應該獲得額外/更多的協助。

在特定領域努力有突出表現的小朋友,也應該有機會獲得更多支持發展其興趣與才能。而實現這樣的協助、支持的政府機關,是包括行政、立法、司法三個部門,特別是司法的角色舉足輕重,不可忽視。
  • 第十二條
1.締約國應確保有形成其自己意見能力之兒童有權就影響其本身之所有事物自由表示其意見,其所表示之意見應依其年齡及成熟度予以權衡。
2.據此,應特別給予兒童在對自己有影響之司法及行政程序中,能夠依照國家法律之程序規定 ,由其本人直接或透過代表或適當之組織,表達意見之機會。
  • 第十三條
1.兒童應有自由表示意見之權利;此項權利應包括以言詞、書面或印刷、藝術形式或透過兒童所選擇之其他媒介,不受國境限制地尋求、接收與傳達各種資訊與思想之自由。
2.該項權利之行使得予以限制,惟應以法律規定且以達到下列目的所必要者為限:
(a 為尊重他人之權利與名譽;或
(b 為保障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衛生與道德。

→第13條與12條合在一起看,強調兒童就與自己有關的事務有表達意見的自由,而且其意見應該有被採納的機會。尤其是第12條是針對「有形成其自己意見能力之兒童」所作的規範,國家應該就「影響其本身之所有事物之意見」「其所表示之意見依其年齡及成熟度予以權衡」,也就是不能任意忽略。

這就顛覆了傳統認為小孩子只要聽大人的話就好的觀念。

但是表達意見也不是隨便表達,沒有價值或建設性的意見即便是兒童也不會被尊重。

所以除了社會要留給兒童表達意見的管道外,小朋友自己也要仔細思考要表達的內容,學習對自己的言論負責。
 
 
  • 企業的環境教育
《環教法》每年四小時環境教育對象不包括企業,這是非常可惜的。

為什麼企業的員工、主管、甚至負責人參與環境教育是重要的,可以讓環境變得更好?

主管與負責人接受環境教育,不難理解可以強化環境道德意識、避免觸犯環境法規,以及帶領企業永續經營。

更重要的是對於廣大勞工的環境教育,工會扮演重要角色。

環境良窳與勞工權益密不可分,站在會員的健康權角度,上個世紀50年代起,工會就逐漸成為環境保護工作的要角,比大多數的環保團體的成立都還要早。勞工界最早的環境保護運動發生在美國,當時響應1948年賓夕法尼亞州匹茲堡郊外的「殺人煙霧事件」,造成20人死亡,數千人患病。匹茲堡是重工業區,受害者中有不少是當地鋼鐵工會的會員,工會嘗試要求鋼鐵廠賠償,雖然最後沒有成功,卻開啟了工會關注工業區環境問題的環保新篇章。

同時工會也必須為會員尋求更永續的工作(這也是為了保障工會自身的存續),例如許多電力業的工會紛紛督促企業低碳轉型,淘汰高碳的燃煤、天然氣發電,轉向綠色能源,否則其會員勞工將會在全球綠能轉型的浪潮中被淘汰。

這就是為什麼美國的工會主動為他們的會員開辦環境教育課程,因為對環境問題的認識,以及對於勞工自身健康與工作權利的影響,需要經過環境教育的啟蒙,工會才能在環境議題上凝聚更多共識與力量。去(2019)年11月美國啟動退出
巴黎協定程序後,工會領導更公開呼籲,要求美國續留巴黎協定,避免全球氣溫上升。他們表明,對抗氣候變遷,將會保護美國經濟,並創造更多就業及商業機會。

台灣工會的倡議似乎還很少關注到環境這一塊,這也是對勞工、對工會進行環境教育的重要性。

《環教法》第19條第5項提及「各級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鼓勵、協助民營事業對其員工、社區居民、參訪者及消費者等進行環境教育。」從歷年「環境教育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狀況報告」可以看到對企業舉辦環境教育的激勵機制並不存在,只有零星的項目,更遑論對於工會及其會員環境意識的啟發。從美國等國家經驗可以看出,勞工與經營管理階層對於環境教育的需求與訴求並不相同,甚至是對立的,我國環境教育基金的運用顯然沒有意識到這一點,缺乏對工會推動環境教育的獎勵機制,使環境教育在企業這一塊發揮保護環境的功能大打折扣。
  • 環保署的環境教育
環保署自己怎麼看環境教育? 在最新版的107年國家環境教育行動方案執行成果報告中,可以看出環保署對自我的角色存在誤解:

1.環保署列出的年度工作重點將環境教育侷限在「事後補救、管線末端」,提出的改善方法也無法從源頭解決環境問題。
例如針對「打敗塑膠汙染」,環保署號召數千人在岸上及水下潛水淨灘,並呼籲減少使用一次性塑膠,這樣的活動年年都有,但是對於塑膠從何而來、與國際關注的化石燃料借石化產業還魂,又有什麼關聯性?

環保署能做的最好的環境教育,其實是為環境汙染的受害者提供證據。例如美國著名的路易斯安那州密西西比河沿岸的癌症巷(cancer alley),在2015年12月得到美國環保署證實,整個地區癌症風險顯著較高,而且還確定了範圍大約及於10,000個工人為主的城鎮。這項報告的揭露,為癌症巷的工人與居民的抗議行動投下燃料,這正是美國定義的環境教育的過程: 認識環境問題,參與環境行動,解決環境問題。

2. 環保署並未提及對內部職工的環境教育

相較於國家環境教育行動方案執行成果報告其他30個政府機關都在報告如何對內部人員進行環境教育,環保署只談如何對外推動環境教育,顯然誤會了什麼。

3. 請問署長,你申請成為環教人員了嗎?

根據《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第5條,曾任職於各級政府機關(構)、事業或團體從事環境教育工作,連續二年或累計四年以上,可以憑經歷申請環教人員認證。

不知道環保署長是否符合這樣的條件,環教法通過後的歷任署長、副署長們,又有誰在任內申請過環教人員認證?

一位署長的任內,並不一定有太多機會把目光投向《環教法》,何不讓申請環教人員成為署長慶祝任職兩年的慣例儀式,也藉此拉拔這個很少人關注的法律一把。
 
  • 結語與建議
環境教育應該是一部可以「讓環境更好的法律」,讓總統有環境決策的思想;讓孩子認識兒童權利的基礎上,學會觀察周邊環境的方法;讓企業勞工認知到自己的權益與環境密不可分。如果總統、環保署長都不知道怎麼讓環境更好,那要如何推動環境教育? 這部法律還有下個十年嗎?

世界地球日50年,病毒疫情中將迎來最安靜的地球日,也讓我們能靜下心來思考什麼是深邃的環境教育?
 
一、環境教育是多面向的

現行《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的八大部門分類,僅有行政管理的意義,對於提升環境教育成效(讓環境更好),並沒有實際幫助。尤其是這些分類定義不明,將使注重整體解決方案的環境領域被分割得支離破碎。

雖說環境教育很難面面俱到,但也不應細微到變成一個學科的分支而已。
 
二、環境教育強調行動

美國EPA定義環境教育是允許個人探索環境問題,參與解決問題並採取行動改善環境的過程。

從《環教法》內容到環保署運用經費方式,都很少看到「行動面」的教育,例如從學生在校社團的練習、工會環境教育的補助、社區知情權管道的建立也是環境教育重要一環,是環境教育從淺層邁向深層的關鍵一塊。
 
三、環境教育沒有標準答案

強烈呼籲環保署與各地主管機關不要再舉辦或補助舉辦環境知識擂台。環境沒有答案,是探索、回應的過程,應該更著重「批判性的思考」過程。
 
四、與國際接軌的環境教育

維繫一個生生不息的星球生態系,是讓現在與未來的兒童獲得《兒童權利公約》保障的尊嚴的生命的唯一途徑,就像古希臘的寓言「狐狸與刺蝟」所說: 「狐狸知道很多事情,但刺蝟只知道一件事,一件大事。」全世界有這麼多的國際環境公約,從陸地到海洋,氣候到化學,但如果大人們可以專心實現1989年在聯合國共同寫下的對兒童權利的承諾--《兒童權利公約》,那麼地球環境必將獲得改善。

對兒童的環境教育,就是要讓孩子學習為自己的權利,特別是他們一向不容易關心到的環境發聲。
 
五、自下而上的環境教育

我們要的環境教育不是政府給錢的活動式教育,推動環境教育應該本於,那怕沒有錢都要做環境教育的精神,環境教育才有在地的力量,才不會淪於空洞與教條。

在環境教育法的下一個十年,我們希望看到工會、社區自治團體、學生社團、家長會、環保團體等自主關注環境的民間團體,可以成為環境教育的主體,而不是政府。當環境教育真正由下而上,不但啟迪心智,導正政府的作為,環境教育法才有可能真正成為「讓環境更好」的一部法律,也才能成為促進台灣永續的一部好法律。
 
發行人:謝英士主編:高思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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