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報第72期:深澳電廠案的環評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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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候正義與全球行動(下)從正義到參與:巴黎協定務實取徑以及差異性
巴黎協定的差異性Paris Agreement-differentiation

從正義到參與:巴黎協定務實取徑以及差異性

人們想到氣候正義的第一印象是受到氣候變遷最嚴重影響的人如何救濟?可能是最窮的人,可能是最邊緣的人,都是最沒有造成氣候變遷問題的一群人。而氣候訴訟則是針對「碳要角」(carbon majors)或國家。

然而,最早也持續最久的氣候正義爭議是關於「如何公平的分配發達國家與開發中國家的氣候行動成本」。當講到對氣候變遷的貢獻度或者財政與技術能力以及社會經濟條件時,國家之間立場是極端失衡的。所謂「共同但有差別」或「差異性」(the principle of common but differentiated responsibilities or the principle of differentiation)就成為氣候爭辯的議題中心。

長期以來,這個爭辯都是以「南北對立」觀點出現。發展中國家指控發達國家未能踐履其更大的氣候責任,之所以發達國家責任更大是因為歷史上排放更多溫室氣體,且發達國家更有財政與技術能力採取對抗氣候變遷的行動。發達國家則認為新興經濟體國家的碳排如果未受監督,將會破壞(derail)對抗氣候變遷的努力。但這種南北對立的論述已經不足以解釋最近的發展,尤其是從差異化原則的角度。

在巴黎協定前,新興經濟體國家,巴西、中國、印度、南非都以「差異化原則」作為推動氣候正義的工具,即使因此犧牲更廣泛的參與多邊氣候協定都在所不惜。到了巴黎協定談判時,新興經濟體國家雖然還是支持差異化以確保更廣泛的參與氣候談判,卻不再推動此一原則作為確保氣候正義的工具了。在1992年氣候公約簽署時,南北國家對於差異化原則的立場不一致。對南方國家而言,差異化主要反應「污染者付費原則」以及「能力原則」,亦即發達國家要承擔更多歷史責任與人均排放責任,因此有更多財政技術負擔。發展中國家的焦點放在矯治分配正義上,就會連結到個別的貢獻度、能力以及發展需要;但是,發達國家之所以接受差異化責任是因為要吸引發展中國家參與全球氣候規制,因為發達國家不可能自己片面做這樣的努力。因此,
差異化在其他多邊環境協議中是一種在「正義」與「參與」之間考慮的平衡或抵銷。

例如,蒙特婁議定書對臭氧層破壞物質的管制,在保證能力建構、財務支持以及技術移轉之外,就給發展中國家更長的時間履行其公約義務。但差異化原則的模式到了氣候公約與京都議定書後,就不太一樣了。變成是南與北的差別。發達國家要引導氣候行動,承諾強制的減排責任,且要財務支持發展中國家的氣候行動。所有發展中國家,包括新興經濟體國家都免於此種中心義務與財務承諾,這跟其他多邊環境協議著重在加強遵約以及能力建構是不一樣的。可以說,差異化的意涵在巴黎協定前的氣候公約中已經打破了正義與參與考量的平衡。因為,對新興經濟體國家完全沒有具拘束力的氣候承諾;因此,假如主要發達國家基於發展中國家有意義參與考量而接受差異化原則,根本無法在氣候公約中體現;美國因此拒絕京都議定書的條文而且從來未曾批准;加拿大也在2012年撤出京都議定書;日本、澳洲也並未完全符合其目標。

這樣的南北對立僵局(不當差異化所造成)持續了整整十年,既不利於正義的伸張,也犧牲了多邊氣候協議的參與。京都議定書最終只達成僅僅15%的全球減排,碳排還是持續增加,尤其在新興經濟體國家。國家之間愈晚達成一致協議,新興經濟體國家的貢獻比例以及能力就愈大。從1850年到1992年,北方國家碳排貢獻度是86%,但到了2010年,新興經濟體國家的碳排已經來到35%,而發達國家則僅佔32%。以絕對碳排而言,中國在2007年就超過美國成為第一;即使以歷史碳排而言,新興經濟體國家的總體排放也逼近發達國家的歷史排放。

這樣的轉變也發生在經濟實力或財政能力上。作為世界第二大經濟體,新興經濟體國家的總體國民生產毛額(Gross Domestic Product)很快將會超過發達國家的總和。以技術能力的觀點,在1992年時掌握絕大多數技術能力的發達國家情勢也已經改變。2011年世界銀行執行一個全球科技能力指標的研究,發現結論跟一般的印象不同,發展中國家的技術能力是很大的。中國已經從2001年排名38到現在排名第三;印度從排名44到現在排名12;巴西則從排名39到現在第16。即使南非從43名爬升到37名,都已經跟許多發達國家一樣名列「精通技術群組」了。


新興經濟體國家的確不能跟發達國家並列,因為他們還有發展需求,人均與歷史貢獻也不像發達國家那麼高,但即使從污染者付費以及能力條件來看,他們也要善盡一定的氣候責任,這應該是毫無疑問的。相對於其他發展中國家、更沒有能力的國家、更大發展需求的國家,結論更是如此。當前的氣候談判並未顯示上述結論。在中國,因為碳排導致的更嚴重空汙,影響公眾健康,也成為政治上的雞骨頭。美國雖有歐巴馬以氣候變遷作為外交與國內政策的優先措施,但川普改變了這樣的格局。到了2009年,中美兩大排放國在哥本哈根達成具拘束力的、2020年後生效的氣候協定。

而我們見證的關鍵節點:巴黎協定有很多力量,但也有很多限制。限制的部分大多是關於責任分配的氣候正義問題。巴黎協定是一個混合體,沒有差異化的定期檢視NDCs、共同且有法律拘束力;強制性的報告義務,但承諾的內容又是自願性的(不分發達、新興或發展中國家),遵約與透明也是如此(不分國家)。但
仔細檢視巴黎協定還是保留了一些氣候公約通過以來的差異性。發達國家還是表示會領導減排、提供財務資源給發展中國家採取氣候行動、提供能力建構以及轉讓技術等;以此交換了全球性的參與巴黎協定,更被譽為外交上的大成功;但巴黎協定的敗筆是未能建立依照新興經濟體國家更大碳排、更大能力、更少發展需求的程度相應的法律責任。再一次因為擴大參與的目的而犧牲了氣候正義的差異需求。現在反而是新興經濟體國家支持差異化擴大參與這種務實的立場了。

著名的國際環境法專家Lavanya Rajamani就說:

曾經受到原則所鼓舞的氣候差異性現在已經肯定成為實際政治的領域了。

可以說,共同但有差異原則現在是新興經濟體國家在氣候領域運用的轉型原則了。一旦自願化以後,發達國家、新興經濟體國家、發展中國家都不會再受到共同但有差別原則的適用。氣候正義行動主要以氣候訴訟形式出現,發達國家跟中國、巴西、印度等聯手在氣候領域承擔更重要的角色,這難道是巴黎協定的意外變奏?只有時間可以證明這一切。所謂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協定到底是可以帶來行為改變,促進軟性的合作機制?還是其他?並無共識。為了參與而不是正義是巴黎協定的主要驅動力,所帶來的「新的差異化原則」則值得我們注意。

發行人:謝英士主編:高思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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