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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報第71期:翻轉森林
狐狸與刺蝟專欄
法袍象徵了什麼?
我國法院組織法從民國21年開始實施以來,就已經明文規定法庭上的制服。
現行「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律師及書記官服制規則」規定,法官(以前叫做推事)用藍色、檢察官用紫色、公設辯護人用綠色、律師用白色、書記官用黑色。另外,依照公證法施行細則的規定,公證人主持結婚儀式時用紅色。目前的司法體系人員制服,幾乎已經將自然界既有的色譜都用盡了。形塑法庭的繽紛色彩,完全達到對公眾造成混淆的效果,但有保證司法的清明嗎?
其實,顏色多了,區別辨識的效果就淡了。相信沒有幾個人知道為什麼法官是藍色的衣領,而書記官是黑色的?很多先進國家,法官清一色都是著黑色法袍。據說黑色代表莊嚴。
法袍的存在各有其歷史傳統,留存至今,被不經意或刻意的保存下來。
法律這一行,從著法袍的意識上講,是一個非常古老的行業。從西方學來的一些儀式/形式,硬套在我們自己身上。難怪律師跟道士有時候分不清楚,「道長(
ㄓ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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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道長短」,不知其所以然的,豈止新進律師而已?
可以想見,當初建立法袍的儀式/形式具有多重意義。希望藉由法袍象徵的地位,引起身分上的認同,進而有道德上的制約效果;此外,法袍也可辨識角色,各有職司,天平可以妥善運轉。
法袍最大的反面問題在於法治教育與形式主義,屬於行業上的身份認同(例如律師)為什麼需要法律加以強制?沒有人認為高高在上是法院應該有的形象,脫掉法袍進一步代表司法精神的改變。
北歐國家法院多無法袍之規定,其司法並未退步,從業人員並無更加腐敗。每次看到司法為民或人民司法,再看看這麼多的法庭顏色或制服,沒有一個不是在區別某種階級、某種身分,就是要跟「人民」不一樣!
法袍所創造的符號,跟法院建築等其他外在的符號一樣,都是被認為是重要的。但是真正有意義的符號或許在於法庭配置的人性化設計、在於司法從業人員的整體品行、在於程序的公正、在於正確的判決程度。
如果法袍的形式意義還是值得維持,那麼類似希波克拉底的醫生誓詞,是不是更可扮演這樣的功能?讓司法人員時時記得那個戒命,假如這真的有用的話。
如果儀式具有任何意義,或許以法律人誓詞取代法袍,此其時矣!
備註:想像法院、法庭的設計,包括在裡面工作的人與處理的事,都能夠與時俱進,既有環境意識,又有環境實踐,省電、省水,兼賞心悅目,建築是綠能的,環境是美的,省紙、省碳,以司法判決,賦予既有法律新的任務,新的生命,領導國家邁向永續,何樂而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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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編:高思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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